原华夏银行行长被判刑 逾亿元损失未收回

发表:2002-08-23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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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讯,原华夏银行行长段晓兴受贿案日前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院判定被告人段晓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
  
1998年12月,被告人段晓兴利用担任华夏银行行长职务的便利,接受犯罪嫌疑人蔡燕军以北京金万利油脂有限公司名义申请贷款的请托,对银行工作人员为获取非法利益而故意提供的虚假材料不认真审查核实,即同意向该公司贷款人民币1.5亿元。为此,被告人段晓兴于1999年2月、4月,先后两次收受蔡燕军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美金3000元(折合人民币2.48万余元)。案发后,尚有贷款人民币1.444亿元没有收回。被告人段晓兴所获赃款已全部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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