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内容的限制
政府限制或干预表达自由主要有两类不同情况:第一类是直接限制表达内容,第二类是因限制与表达内容无关的行为而间接地损及表达自由。
任何针对信息交流的政府行为均属第一类限制。在美国,禁止药剂师关于药价广告的政府规定被视为侵犯表达自由而予废除。在中国,即使你在天安门广场或者大学校园发表拥护宪法或者纪念五四运动的演说你也会被逮捕甚至判刑。在美国,几乎所有针对内容的法规或政府行为都因为不能通过司法审查而无效。在中国,特别是在大学校园里,想张贴一张寻物启示你都得象小偷儿一样偷偷摸摸地进行。在美国,焚烧国旗是受宪法言论自由条款保护的。在中国,如果你在天安门广场突然打出五星红旗,你也有可能马上被那里的便衣特务押走。
美国法院在审理涉及此类限制的案件时均采严厉准则。这个准则的基本精神在于:只要有可能通过进一步的思想交流来避免、消除或化解某思想表达的所谓不良影响,政府对该表达的禁止就是绝对不必要的。换一种说法,政府不能仅仅因为不同意人们关于社会政治问题的观点而予禁止。再换一种说法,政府不能仅仅因为某些人的观点或思想表达在另一些人看来是冒犯性的而予禁止。任何这样的管制都是违宪的,除非政府能证明(1)该管制为实现政府压倒一切的利益所必需并且(2)该管制是专门针对实现此目标而订立的。上个世纪初的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曾指出,思想是"可贸易的",其真理是在"市场竞争"中被接受的;除非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因时间不允许通过进一步言论来暴露邪恶思想或避免其恶劣影响,政府才可予以取缔。当然,有一些表达是不受宪法保护的,例如:淫猥、欺诈性虚假表示、煽动立即的非法活动、诽谤、挑衅性言论等。只要表达不属于不受保护的范畴,政府就不得因其内容而予禁止。在界定"不受保护的范畴"时,法院主要考量所传达讯息是否有害处以及该害处能否通过更多言论、交流得以消除。例如,煽动立即的非法活动是不受保护的,因为这种言论在别人有机会作出适当反应之前可能引发犯罪活动。任何人高喊"打倒布什!打倒美国!打倒国会!打倒共和党!打倒民主党!"等都是受宪法保护的。但如你对情绪激昂的示威群众喊:"弟兄们,行动起来!让我们火烧警察局!"那么你的言论就不受保护。在中国,即使你很平静地说,"四项基本原则好象过时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比基尼"、"共产党变质了"、"戒严部队很不象话"、"赵紫阳是个好同志"、"邓爷爷垂帘听政"、"三个代表理论不怎么精彩"、"法轮功没有害处"、"劳动教养制度违反宪法"、"法院比政府更腐败"、"台湾独立有什么不好"等等,你也有可能为此坐牢多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即使对"不受保护的"言论,也必须以"内容中性"的方式予以限定。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的表达自由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保护异议、反对多数。异议通常都是少数派的;多数派的观点并非是一贯正确的。虽然民主决策以多数为基础,但民主制度不仅不可以消灭而且还要保障少数派的声音。在中国,政治异议不论出自多数还是少数均遭禁止;而中共自己的主张,不论是中央决议,还是最高领导人的胡思乱想、胡言乱语、胡诌八扯,都要凌驾于法律和人民的意愿之上。毛泽东一句话,可以刮一场直接迫害几十万人的反右运动,封住中国人民的嘴;邓小平一句话,可以用坦克扑灭一场几百万人的民主运动,然后大搞清理清查、秋后算帐,让人民自己打自己的嘴;江泽民一句话,可以在中华大地全面封杀本来不问政事、只求真善忍的法轮功,逼得几千万老老少少连一个"炼"字都不敢说。对这些伟大业绩,任何一位美国总统是连想都不敢想的,不用说去做了。为什么?共产党的意识形态旨在消灭任何异议,无论该异议有利于还是不利于共产党的长期统治。但美国的宪法精神和法院却保护每一个人的思想表达,无论他的思想表达讨政府喜欢还是遭政府憎恶。
在美国,媒体不比任何公众成员有更多的言论自由;在接触政府资讯方面,媒体也不比任何公众成员有更多权利。
在中国,中央党报、中央机关刊物显然比普通的报刊杂志有更多特权;媒体显然比普通老百性有更多特权。这种不平等是约定俗成的,从来没有受到过挑战。原因很简单,中共讲究舆论导向。所谓"舆论导向",也就是中共对舆论的支配。没有信息垄断,如何支配舆论、如何引导舆论、如何糟蹋舆论?舆论本来是自然形成的,是民意的反映。作为"主人公"的人民想知道舆论的真相本来是很自然的。但作为人民"公仆"的中共政权既不允许"主人"说,也不允许"主人"听。除了能忍气吞声外,中国人民从来也没有当过家、作过主。
二、内容中性的限制
本意不针对信息交流但实际上对信息交流造成了副面影响的政府行为属于第二类限制,主要是对言论之时间、地点和方式的规定,如限制噪音、禁止乱扔纸张、禁止张贴等不涉及内容的规定。美国法院一般认定这类法律、法规、政令、规章等有效,除非它们不当地限制了自由言论的流通。法院审理第二类限制案件时采用的标准是:(1)该政府管制必须促进或有助于某种重要的政府利益;(2)必须是具体地针对如何实现该重要利益的;以及(3)必须留出可供选择的交流渠道。
1、公共场所
在美国,对在广场、公园、街道等公共场所发表言论或集会之时间、地点和方式的限制必须通过如下三条才能有效:(1)必须是内容中性的,不涉及言论内容或观点,或者说对任何内容或观点一视同仁;(2)必须是具体地针对如何实现某种重要的政府利益的;以及(3)必须留出可供选择的交流渠道。例如,禁止在特定私宅前公共人行道上示威、抗议的政令被裁定是有效的。
在中国,公共场所从来就没有被认定是公民可以自由发表言论或集会的地方。散步、下棋、打太极、骂人可以,但在公共场所谈论政治、时事是很危险的。
2、非公共场所
在美国,对在军事基地、监狱、政府办公场所、邮政场所等非公共场进行有关言论活动之时间、地点和方式的限制必须通过如下两条才能有效:(1)必须是观点中立的,即对任何观点一视同仁;以及(2)必须与某种合法的利益有合情合理的联系。据此标准,政府禁止在监狱、看守所游行,禁止在军事基地散发传单,禁止在公共汽车车身张贴政治广告等等,就是合法的。
在中国,在军事基地、监狱、政府办公场所、邮政场所等非公共场发表政治言论被认为是公然挑战政府权威甚至危害国家安全。这比在公共场所谈论政治、时事更危险。
3、私有财产
在美国,政府可以禁止在他人私有地盘、财产上进行游行、示威、抗议活动。但在私有购物中心的公共区域,言论自由不应该受到限制。为保护隐私权,政府可以限制扩音喇叭音量或使用扩音喇叭的时间。禁止上门推销的规定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户主可以自行做"不欢迎上门推销者"的告示。走家串户的慈善性募捐活动是受保护的。联邦邮局可以应户主要求责令某发信人停止往该户主地址上发信。
在中国,只要政府认为你的言论、行为是他们不喜欢的,即使在私人家里,他们也会破门而入,把你抓走。基督徒在家里查经、灵修、祷告、唱歌、赞美造物主,与政府何干?法轮功学员在家里炼功、打坐,与共产党何干?答案很简单:中共蛮干,是不需要讲理的。
4、政府许可
在美国,政府对有关表达、集会之时间、地点和方式予以限制的另一种方法是许可制度,即进行游行、示威、集会前组织者必须向政府提交申请并取得许可。这类规定必须通过如下两条才能有效:(1)必须是内容中性的,即批准申请与否不能视所请求的活动或言论的内容而定;以及(2)不得赋予发放许可的官员以不受约束的裁量权,也就是说,政府官员审批申请时不能胡来。例如,要求申请人预缴每日千元游行费的规定是不合法的。如果此类规定表面看来是无效的,例如官员显然有不受约束的审批权,人们甚至无需申请上述许可就可竟自进行游行、示威、集会等活动。相反,如果此类规定表面看来是有效的,例如它对时间、地点、方式、持续时限等有具体明确的界定,申请人必须获得许可才能进行所申请的活动。如果申请遭拒,申请人可向适当的法院或行政机关上诉。
中国也有名义上类似的许可制度,但不同的是:(1)这类规定在内容、观点上是任意的、歧视性的;(2)负责发放许可的官员可以任意裁量,甚至上级党组织也可以任意插手;(3)申请遭拒时,申请人没有名副其实的上诉渠道;以及(4)公安机关、国安机关事后必找申请人的麻烦。
5、法院禁令
在美国,一般说来,如果某人收到法院禁止其进行有关言论活动的禁令,他要么遵守该禁令,要么上诉,而不可违令进行所禁活动,除非因上诉时间关系其宪法权利会受到不可弥补的侵害。
在中国,法院禁令很少用在非民事领域。要制止言论、集会、游行、示威、抗议等表达活动根本无需动用法院禁令,因为公安机关、国安机关无需法院禁令就可采取任意的打击行动。
三、合法性的程序规则
当事人可以从程序违宪性挑战政府的法律、法令、规章或运作。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这些程序规则包括如下几个:
1、预先禁止
作为一个一般规则,政府不可在言论发表或出版之前予以禁止。例如,政府要法院签发禁令禁止媒体发表国防部文件的诉求遭法院拒绝;邮局没收政府定义的淫秽物品被裁定为违宪;不准媒体报道刑事案件审判情况的禁令被裁定是无效的。当然,这个规则也有例外。例如:(1)如为国家安全所必需,政府部门可以预审现雇员或前雇员涉及其雇佣工作情况的文字;(2)禁止泄漏国家机密;(3)在经正当程序认定"淫秽"性质的前提下,禁止发行、传播淫秽资料;(4)在满足特定要件的前提下对电影发行前进行审查是合法的--这些要件包括:(a)签发许可证的标准必需具体、合理;(b)如果审查者拒绝签发许可,则审查者必须立即寻求司法禁令,不得拖延;(c)审查者而不是被审查者有义务提交证据证明被审查的电影是淫秽的或不符合其他规定;(d)相应的司法认定必须及时作出。
相比之下,中国的党政部门和安全部门对书报、杂志、电台、电视台的干预几乎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例如,中宣部可以任意决定中央电视台播放的内容;市委书记随便打个电话,就可以阻止市电视台播放某个他不喜欢的节目;安全局一句话,就可以阻止法院对政治犯进行公开审判,等等。
2、界限过宽
在美国,即便政府有权对某个涉及言论自由的领域予以管制,其所管制也不得宽于必要的界限,以便防止政府行为限制了不该限制的部分。
在中国,限制人民宪法自由与权利的规定通常没有在司法上可操作的界限。由于公、检、法、国安、税务、工商等部门都是共产党的"私家机构",如果党作为老大不约束它们,它们就可以无法无天。即使有司法上可操作的界限,此等界限也仅是字面上的,任何一个部门都可以随便践踏而不需要负什么责任。
3、语义模糊
在美国,政府法令、规章等所用文字必须具体、明确、有针对性、一目了然。用词模糊、需要读者猜测的法律、法规是违宪的、无效的。
在中国,条理不分、模棱两可的法律、法规、规章、通知、报告、讲话等几乎从来没有受到过挑战。共产党不尊重法律,它的政府就无视法律,它所统治的人民也就无法以法律为武器要求正义和公道。
四、表达自由乃专制的天敌
自由思想与自由交流是专制政权最恐惧的敌人。原因很简单,专制的意识形态在思想的自由市场上是没有任何竞争力的。既然没有市场,要别人听,就必须依赖暴力来垄断:一是不让别人说,二是硬往大家耳里灌。不让你说,是因为你说的有可能比我说的好,或者你可能批评我说的、我做的不好,或者你说的有可能引发更多的是非评论,如此等等。硬往你耳里灌,是因为我说的就是天说的,你信也得听、不信也得听、不愿意听也得听。自由思想或思想自由是发生在每个人的脑子里的。虽然中共从来没有放弃过直接控制个人思想的努力,例如强迫人家在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怪招儿,思想、精神、意识、信念等非物质实体的东西毕竟是中共所无法完全控制得了的。例如,方励之等民主志士在中共严格的思想控制环境中仍然能保持独立思考。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中共对信息与思想交流的控制却间接地禁锢、阻碍了思想的进步和创造性的发挥,因为思想的进步和创造性的发挥离不开自由交流。我虽不能挖掉你的思想,只要我不给你交流的自由和机会,你的思想就不得不憋在那里、就不能在交流中发展;只要我不断地往你耳里灌,时间久了,你独立思想的能力就会受到损伤,甚至你的思想会发生转变。怪不得中共的宣传系统和劳改劳教系统使用的是同样的工作手册。
一个社会,如果你承认它是一个由自由的、有理智的人组成的社会,你就无法摆脱这样一个原则:这个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有权利说与不说自己想的、有权利听与不听别人说的、有权利读与不读别人写的。反过来,你不让他想、不让他听、不让他读,你就不承认他是个自由的有理智的人,你就不承认你身在其中的社会是一个由自由的、有理智的人组成的社会,那么你自己就或者是个超人(爱搞个人崇拜的毛泽东、华国锋、邓小平、江泽民即属此类),或者是个没有自由、没有理智的人(例如甘愿充当共产党走卒的人),但肯定不是个有理智但无自由的人(例如不愿充当共产党走卒的劳苦大众)。
美国大法官布兰戴斯说过,一个有序的社会不能只凭惊恐和强制的鸦雀无声来维系,因为"惊恐孳生压抑压抑孳生仇恨仇恨威胁稳定的政府";相反,"安全之路在于有机会自由地讨论冤屈与补救。"中共封锁和扼杀表达自由是三方面的:一是通过公安系统、国安系统、武装警察、地方保安等直接地威胁、逼迫民众把冤屈、不满和异议往肚子里咽;二是通过有工商管理局、税务局等有经济管制权的政府部门从经济上任意地制裁有政治异议的人、对党政干部不满的人、要求上告的人、打抱不平的人、揭露贪官污吏的人、法轮功的修炼者等等;三是通过中共垄断的媒体封锁消息、误导舆论,不让民众知情,甚至蒙骗公众。由于这三大恶神的阻碍,人民根本无法平安地、理直气壮地、没有后顾之忧地走进法院,就政府侵害表达自由提出司法救济的诉求。即使有人敢于手持共产党的宪法、起诉侵害表达自由的政府及其官员,法院也不敢受理,或者受党政部门指使而不予受理。中共把这种把戏美其名曰保证社会稳定的有力武器。
结束语
中共果真能靠如此地封杀表达自由来保证社会稳定吗?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武装过头脑的中共干部心里都明白:一切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没有永恒不变的;量变过程在条件成熟时一定会导致质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阶级矛盾的升级必然导致社会革命。共产党也无法逃脱其祖师爷马克思所阐明的这些规律。中共的大小官员知道中共专制的大船正在下沉之中,他们不顾一切地侵吞、贪污、受贿、敲诈、勒索,把搜刮的民脂民膏肆意挥霍、转移国外甚至把子子孙孙也送到国外。他们在手执权柄时耀武扬威,但他们心里最没有安全感--这是共产党自己造成的:他们封杀了人民的表达自由,同时也封闭了他们自己的安全之路。
(2001年2月于Columbia大学法学院。作者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