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指控,被告人吴志菲等七人分别到北京、天津两地,在新东安市场、贵友大厦、王府井百货大楼、华联商厦、西单商场、天津友谊商店等地,持伪造的信用卡(包括外币信用卡)购买手机、数码相机、金项链、掌上电脑等物品,屡屡得手。
七名被告人中有一人系香港公民。据交待,他们的犯罪行为有组织、有预谋。吴志菲、李东升、戚桂森、赖超文等人充当“枪手”,拿着假信用卡购物,而其他三人则在一旁望风,防止被警察发现。而该团伙的头目“阿K”(在逃)在幕后负责制作假信用卡,将这些伪卡发放给“枪手”,并在“枪手”使用伪卡消费后保管赃物,处理废旧伪卡。
到案发时止,该团伙已涉嫌伪造和使用信用卡12张,涉案金额高达22.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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