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民的视角审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作者:陈远 发表:2002-03-15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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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这篇文章之前,先说几句不算是题外的话,那就是我对于“人 民”这个词汇的理解。长期以来,我对于这个词汇的理解一直比较模 糊,这一次为了厘清概念,我特地查了一下《现代汉语辞典》。辞典 里对“人民”一词的解释如下:

  人民: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

  说实话,看了这个注释,人民的概念在我的脑子里并没有清晰起 来,为此我有查阅了几个相关的词条。其它的词条及其注释如下:

  主体:① 事物的主要部分;② 哲学上指有实践能力的人;③ 法律 上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国家。

  客体:① 哲学上指主体以外的客观事物,是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 象;② 法律上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品、行为 等。

  群众:① 泛指人民大众;② 指没有加入共产党、共青团组织的 人;③ 指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

  大众:群众;民众

  我们根据这几个词条对人民一词作进一步的解释:“人民”一词 的注释中的“主体”无疑应该按照“主体”的第一个注释来理解。那 么“人民”一词可以进一步解释为:以劳动群众为主要部分的社会基 本成员。到这里,我产生了一个疑问,劳动群众是社会的主要部分, 那社会的次要部分是什么呢?对于这一点,我倒是有个小小的揣测, 稍后我将提及。

  我们进一步把“群众”的三个注释也代入“人民”的注释中,得 到如下结果:

  ① 以人民大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以本身为主要部分,明显 不符合逻辑。显然,“群众”词条中的第一个注释应当作为“人民” 的同义词解;

  ② 以指没有加入共产党、共青团组织的人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 员。此解从逻辑上倒是说的过去,但是仔细一琢磨就出了问题。当今 中国的社会现状是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地位是不可否认的(合不合理 姑且不论),共产党又怎么会成为社会的次要部分?

  ③ 以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

  在这里我要插入一段与本文关系不大的话,那就是我对于群众一 词的这一注释具有强烈的反感。这一注释带有明显的官本位色彩,与 “和平、民主、自由、人权”等世界理念格格不入。这除了显示了几 千年封建文化的阴魂不散积习难改以外,还表明了当今中国的状况: 意识形态的无孔不入和领导人观念上的落伍。

  说过一段闲话之后,我们继续考察“人民”的第三种注释。这一 注释在逻辑上无可挑剔,基于当今中国的现实,大部分官员确实可以 划分在人民(我并不同意人民这种称谓,但为了方便叙述,这里暂用 这一词的约定俗成之意)之外,在很大程度上,他们已经走到了人民 的反面。但是正是这帮人,把握着中国的走势。

  上述的厘清非但没有把人民的词义解释清楚,反倒更加模糊了。 这就说明了一个问题:人民一词本身具有不可割除的痼疾。说这些是 基于我一贯的立场,即无论在哪种社会中,以人民或者大多数人的名 义发号施令本身就很荒诞。因为人民一词在历朝历代都很虚妄,在一 个多元化的社会中更是如此。我甚至觉得在一个多元话的社会中“人 民”一词的存在是多余的,而另一个可以取而代之的词汇却长期被人 们漠视。这个词汇,在《现代汉语辞典》中的注释如下:

  具有或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本文的开头部分显得有点冗长,但作为审视宪法的第一个步骤, 它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在概念厘清之后,后面的叙述才不会显得生硬。

  我的第一个观点就是以公民来代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 频频出现的人民一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出现的人民一词。

  在第一个观点抛出之后,本文将展开对宪法部分条款的审视。

  在宪法的序言部分,第十段有如下表述: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 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此处工 人、农民和知识份子之间的排序十分微妙,至此我们可以回过头来看 看本文的开头部分我提出的问题,即社会的次要部分是什么?结合此 处,我们可以得出,社会的次要部分(当然是在某些利益集团看来) 无疑是知识分子。但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再次被他们忽视了,那就是 知识分子(我指得的那些社会良心的代表,御用文人不在此列)才是 推动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的原动力,蔑视知识或者为了某个集团的利 益人为地给知识加上各种框框的民族,其前途可以想见。为此,我建议宪法在此处改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知识分子、工人和 农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不要小看了这看似简单的排序,这 里面其实关系着一个民族对知识的态度。

  宪法第一条第一款中有关于国体的表述。宪法上说:中华人民共 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 义国家。中国到底该为哪个阶级领导,在一个信奉“枪杆子里出政 权”的国家里是不容商榷的。但民主和专政这两个在意义上本来相对 的词汇同时出现在一个句子中实在令人费解。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怎 么可以对国体作如此矛盾的界定,其中想来一定大有深意。但是我辈 愚鲁,倒是想要个明确的规定,要么民主,要么专政,那样总比这样 自相矛盾的表述看起来更让人舒服。

  宪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有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业。

  这些表述看起来冠冕堂皇,但实际上操作起来比登天还难,比如说最简单的知情权,就很难得到保障。作为一个省会城市居民的我, 就不知道本市的领导是如何一步步地通过选举程序登上领导的位置 的。再一个显著的例子就是上访权,在贪官污吏多如牛毛的今天,弹 劾官员不仅是冒着杀头坐牢的危险,而是可能性根本就很小,说句玩 笑话,你想杀头坐牢都很困难。真不知道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是如何贯彻实施的。

  宪法第六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实际上,在公有制这个前提下,按劳分配就几近于不可能。时至今日,“铁饭碗”的概念在人们的观念里还是根深蒂固,户籍制度也 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着人们各尽所能和按劳分配。没有一个开放的、充满活力的体制,各尽所能和按劳分配只能是一纸空话。

  宪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有如下规定: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 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 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 学成才。

  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也相关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 育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教育在我的理解中,应当是完全免费的,但实际情况并非如 此。初等教育的乱收费现象已经达到了令人担忧的地步。学者肖雪慧 在《教育:必要的乌托邦》一书中指出:“城市里即使大学教师,要 供一个独生子女上中小学,经济上也不堪重负。其他收入更低的行 业,特别是农民和没有固定职业的城市贫民,就更不用说了。”对此 我本人也有深切体会,我的老家是一个至今还没有脱离贫困状态的农村,许多家庭因为承担不起昂贵的学费而早早地让孩子辍学。每当我 回到老家,心里就止不住担忧,这是一群没有未来的孩子,这些孩子又怎么支撑中国的未来?

  关于义务教育,还存在一个严重问题,那就是义务教育还存在着 “由于国家对儿童提供的教育质量严重不均而造成的不公正”。“国 家投在京、津、沪每个中小学生身上的人头费是偏远、落后省份的几 倍。至于那些最需要加大教育投入的穷乡僻壤,比起大城市就更是低 得不堪了,很多地方的教育几乎是“无米之炊”。除了地区、城乡之 间在教育经费、办学条件上的巨大差距,还有重点校与非重点校、重 点班与非重点班之间条件上的强烈反差。这些情况意味着,已经入学 的儿童没有享受同等的就学条件,国家给其中一部分儿童提供的是高 质量的教育,给另一部分儿童提供的是低质量的教育。然而,恰恰是 后一部分儿童往往在处境上有许多不利之处,需要更多的关心而不是 遭变相抛弃。这种人为制造的不公正由于趋富弃贫的强烈倾向而特别 恶劣,对儿童的伤害也非常大”。(肖雪慧:《教育:必要的乌托 邦》)

  在同一书中,肖先生还指出了当代教育的三大弊端,第一点即是 本文中前面已经提到的义务教育名存实亡;第二点是“中小学教育从 教育思想、培养目标到教材内容、课程安排都贯穿了一种政治功利主 义,孩子的个性和愿望完全不受尊重,他们被当成可以任意揉捏的泥 团,根据特定的政治需要去加以造就。于是,按这种需要安排教材内 容就势所必然,强行灌输就成了最基本的教学方针”。姑且不论目前 的义务教育是名存实亡,即使是完全免费的教育,孩子们也应该有全 力去选择一种开放的而非封闭的、自由的而非强加的教育。这种目光 短浅的教育目的和教育方针对我们民族将来的影响显而易见,它使人 们变得狭隘功利,说这种教育是民族发展的莫大障碍我觉得丝毫不为 过;

  第三点是“大学因缺乏学术自由、教学自由而丧失它作为学术和 教学自治中心的地位”。我国的大学本来是有一个良好的开端的。上个世纪之初蔡元培、梅贻琦、胡适、罗加伦、蒋梦麟、张伯苓、张寿 镛等一大批具有世界眼光的教育家为我们的教育开创了良好的开局。 但是这种局面在 1949 年的一夜之间忽然丧失,大学的独立性一下子丧 失无遗。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毫无疑问地说,我们的高等教育不是前 进了而是后退了。

  目前的教育界还有一种论调颇为盛行,那便是“教育产业化”。 说实话,我对于“教育产业化”这种说法并不反对,但是有一点, “教育产业化”针对的高等教育,初等的义务教育则必须是完全免费 的。与此同时,在“教育产业化”的同时,必须把教育还给教育,把大学交给真正的教育家来办,把政客党棍之流调离学校。同时还要建立起健全的借贷制度,以保障有才无财的贫困子弟不被拒之大学的校门之外。

  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 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一点看上去是无可挑剔,但实际情况怎么样呢?单说言论和出版自由这两块就一直困扰着我。作为一名知识分子,我清楚的知道自己拥有的权利。但是生长在中国的环境下,我从下就被培养的知道什么话能说,什么话不能说。这种情况并非发生在我个人这样一个单独的个体身上,几十年来,这种“沉默的共谋”已经成为一种集体无意识。知识分子成为执政的附庸,其批判意识和独立性等可贵品质虽不能说丧失无遗,但也已经微乎其微。为数不多的还拥有这种高贵品质的学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也只能处于边缘地段。这种状况不想到也没什么,但仔细一想,如果人有这种状况继续下去,却导致了一个民族的萎靡。想想看,这是多么可怕的一种状态?

  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 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 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 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这里面有一句话大大值得商榷,那就是“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 劳动”。宪法第六条第二款中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 度”的规定,公有制的优劣前面已有论述,在此不论,但当时我读到 那里是就感到有点不对劲,我觉得那样的表述起码是不完整的,应该 再追加一句“消灭国家或者个别集团以国家的名义剥削人的制度”。 因为国家作为一种机器来讲本身并无意义,马克斯·韦伯就曾经在他 的著作中表达过这种意思。如果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那么我 们是否可以问一下公民从事义务劳动的果实将流向哪里?如果有良好 的制度作保障,这些果实还将返回到公民身上,那么这种提倡就是多 此一举的;如果没有良好的制度作保障,这些果实就会被少数掌握国 家权力的利益集团或者个人吞食,那就更不合理。

  写到这里,我不由得想起胡适之先生在教导青年学生时说过的一 段话,原话我记不清楚了,大致意思是说青年们若要追求国家的幸 福,不如去追求个人的幸福。因为国家的目的就是使他的公民生活的 幸福。有意味的是,此处用了“公民”而非“人民”,看来宪法的制 定者们自己的心里也很明白,人民这个词要多模糊有多模糊,要多虚 妄有多虚妄。与此相对照的是宪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 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这里面没有一个“公民”出现,完全使用了“人民”这一毫无意 义的词汇,对照读来,真是意趣横生,令人哭笑不得。

  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 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 业。

  这里面的第一次出现的“国家”和“社会”两词显得过于模糊 了。在我的老家,许多老人的晚景相当凄凉,不是说孩子不孝顺,而 是他们根本就没有这个能力,这些老人们不知道去哪里得到帮助。跟 他们说国家或者社会显得太空洞,还不如说让他们到本地的乡政府或 者村委会领取点养老金显得更加实惠。事实上,国家根本就没有设立这样的机构,甚至在城市,诸如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也只是一部分人的专利。

  宪法第七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可是宪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又有如下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者的矛盾显而易见,后者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正 意识,而前者体现的则是特权意识。在封建社会还有“王子犯法与庶 民同罪”的说法,不明白为什么宪法会把如此富有浓重特权意识的条 款写进去。

  通过上述的审视,我发现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在表述上有许多 含混模糊甚至自相矛盾的地方,在实际操作上有很多不具备可操作 性。但是仔细琢磨,这些地方又有许多微妙之处,它并非制定者的疏忽或者知识层面上的不完备造成的,它表明的是中国与一个民主法制 的公正社会的距离还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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