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嫖客年龄从30岁到50岁左右,他们要么出手阔绰,要么有人替其付账,其中有很大部分是“外地人”或自称“外地人”。
有些嫖客并不隐瞒自己的身份,甚至炫耀自己的身份,以“吸引”年少不经事的卖淫女生。在他们眼里,嫖宿未成年人是很自然的,有的嫖客甚至将卖淫女生约至家中嫖宿或参加与朋友的聚会。当然,更多的嫖客则是些“神秘人物”。
据了解,公安机关在侦破此案初期,就扣押了多辆涉案人的豪华轿车。一名涉案的老总级人物在办案人员让其来接受讯问时,称正要去陪某某领导吃饭。以致办案负责人怒斥不管陪谁都得来说清问题,嫖客气焰的嚣张由此可见一斑。很明显,有着特殊需求的嫖客也有着特殊的身份,据了解,案发后,嫖客多有人来为其说情。
专要年龄小的学生妹
本案被告之一的小红在由介绍人带去接客的出租车上就被叮嘱把年龄说小一点,在这桩标价500元的罪恶交易前,年纪在“36-37岁”的嫖客专门问过她多少岁,在哪里读书。不满17岁的小红谎称自己的年龄是14岁,并编了一个学校。
一名被告的律师告诉记者,许多嫖客的目标很明确,因为是通过介绍人花了高价钱,有的嫖客肯定想知道清楚,更因为那些人专找在校学生下手。
记者在另一名被告的供述中再次看到了这个嫖客的名字,但她们都不知道他是哪儿的。只有一点是相同的,这名嫖客和她们“交易”的场所都是高档宾馆。一种未经证实的说法是,有的嫖客与介绍人勾结,使用迷药让一些“不坚决”的学生就范。
他们太有钱了……
本案被告小黄的辩护律师在庭审前曾问过她,你在介绍卖淫时是怎样想的?她的回答是“主要是跟他们在一起玩,觉得他们太有钱了……他们告诉我,说闲着也是闲着,又不牺牲个哪样,他们会给我钱。”
嫖客有钱,留给了许多卖淫女学生深刻的印象。小兰回忆说,有个男的叫我“陪陪”他的朋友,他当时就付了1000元。小红的第四次“交易”是在某宾馆客房:“这个人接了一个电话讲有事,没有发生关系就走了,但是付了500元给我。另一名被告在供述中说,她和同伴没有被“看上”,但对方仍大方地给了每人200元。记者在她们的供述中多次发现这样的情景,嫖客一次让介绍人带着几个学生来供自己挑选。
1997年8月,当时还不满14岁的小红第一次听到了“卖处女”的价格。对于不谙世事的小红来说,2万元是个难以抵抗的诱惑。她和小伙伴认真地想了后觉得“还是划算的”。
嫖客或者介绍人正是用金钱诱骗这些未成年人。女学生们一旦越位,就再难止步。
什么人能出这样的价?
一位办案人员分析说,这些嫖客中有的是场所经营者,除了供自己淫乐外,他们需要掌握这样的“资源”来满足某些特殊客人的特殊需求。有的嫖客则是将嫖宿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礼物”收受。
据了解,本案受到处罚的嫖客中有政府公务员,耐人寻味的是,促成其沦为嫖客的,则是一个小包工头,从开房费到付给卖淫者的钱都是其一手包办。这种情况与性贿赂很相似,这个黑网一定程度上成了罪恶的“公关市场”。
重处奸淫幼女嫖客
在12月6日的庭审中,有律师和家长当庭提出,要求公诉机关对嫖客是否依法受到惩处进行法律监督。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卖淫和嫖娼依据治安处罚条例将受到治安处罚,除了罚款,还可能受到拘留或劳教的惩处。
而介绍卖淫、嫖宿未满14岁未成年人行为的奸淫幼女罪则是触及刑律的重罪。有律师认为,有些嫖客事实上也有介绍卖淫的行为,而对那些涉嫌奸淫幼女的嫖客更应认真查实,依法予以重处。
对嫖客痛恨不已的绝非只是伤心的家长,公诉人和审判长在庭审后都对记者表达了自己的个人看法:应该加重对嫖客的法律惩治,该劳动教养的就应劳教,不能认为干了这样的事,无非是花点钱就行了。否则,也会对这些涉案被告造成严重的心理扭曲,认为只要有钱有势就能减轻甚至逃脱法律的制裁。据了解,检察机关已着手调阅本案有关嫖客的材料,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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