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一项救济制度怎样变形

发表:2001-12-18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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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民政部消息,近一两年,在全国700多个收容遣送站,每 年有一百多万人被收容遣返回原籍,其中几十万人的收容地是广东,其次是 北京、上海。
  
在大城市拥有常住户口的人们想像不到他(她)们的生活状态:没有违
法的人走在大街上却会被“抓走”,关到条件极差的收容遣送站;尽管连《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规定最长只能拘留15天,但依据各地制定的有关管 理办法,被收容者“留站待遣时间”最长竟可达6个月甚至无限期;被迫关 进收容站的人,还要支付自己被收容遣送的食宿费、路费等。
  
目前,《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草案)》已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审议,草案规定取消一切收容费用,并对收容遣送机构的违法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审议中一个颇有戏剧性的焦点是“孕妇、哺乳期妇女该不该收容”。出
于“保护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考虑,有关部门提交的草案规定对这类人群不予收容,但人大代表却建议删去这一规定,因为她们“更应该是救助对象 ”。同样基于保护的考虑,得出的却是相反的结论。
  
那么,收容遣送到底是不是一种保护人的制度?这种制度存在的合法性
在哪儿?如果它在最初的设计上是一种救济制度,那么,是什么使它在实际 生活中走了样,变成了一项限制公民基本宪法权利的制度?它还要存在多久 ? 
  
我们希望知道答案,但似乎没有答案。(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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