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伯文于1994年至1999年,在担任江苏省泰兴市委常委、泰兴市政法委员会书记、泰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泰兴市城区建设指挥部副指挥兼鼓楼南路改造工程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7次非法收受单位和个人的贿赂计人民币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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