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级上访岂能“严惩”
在地方官员眼里,群众上访无异于洪水猛兽:给地方抹黑,损坏领导形象,危害既得利益,影响个人前程。所以,一旦他们认定构成“缠访闹访、越级上访”,就必然要采取断然措施予以“严惩”。类似河南浚县屯子村这样的标语,可以说不是某个“法盲”的一时冲动,在一些农村干部的思想深处有一定的土壤。 在大陆是普遍现象。
这里权且不论村民自治组织不能行使任何行政处罚(遑论刑事处罚)的权力,即使有权处理的部门,就可以这样对待上访百姓吗?
对解决问题的方案不满,对有关行使公共权力的人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向上级反映现实中的实际问题,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据法制日报报道,这集中体现在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之中。对于公民行使这些权利,宪法特别规定:“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信访条例》也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这些规定,为公民行使信访权利提供了法治保障。
在上面这副照片所反映的这样一条野蛮标语中,我们仍然看到了“依法上访保护”这样文明的提法,多少让人感到一些欣慰。什么是“依法上访”?《信访条例》第十条规定:“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行政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其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出;上级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这就表明,越级上访仍然属于依法上访的范畴,依然在保护而不是“严惩”之列。即使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信访条例》也只是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明确的是,这里惩罚的对象是妨碍信访秩序的行为,而不是信访本身。
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群众的上访特别是越级上访问题,不改进作风,不注意倾听群众呼声,不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不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不做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而只顾维护自己既得利益。用“严惩”的方法对待群众的上访,只会使上访越来越多。使人民怨声载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