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 “打工仔”生命权追踪

发表:2001-10-12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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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个小时内上班35个小时后,打工仔金文超猝然死去,他的尸体在殡仪馆停放8个多月没有火化,他的父亲为他打了8个月的官司后,没能带回儿子的骨灰,怀着悲痛和创伤回了家。过劳死,已经成为一个社会不容回避的话题。

金文超1998年从重庆开县到深圳龙岗区坪山镇江岭村宝联制品厂做打包工。去年10月21日早晨5时40分左右,他下班后骑自行车返回距工厂200米远的宿舍。他来不及回自己的宿舍,便急忙进了公用卫生间。几分钟后,工友见他未出来,推开门发现他已晕倒在里面。工友把他从卫生间里抬出来,并马上通知厂方,用车把他送到了坪山镇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金文超于当日6时30分死亡。

一张工卡上记录着金文超死前上班的时间:2000年10月19日上午8时上班至下午5时30分,下午6时30分至20日早上7时,20日下午3时至下午5时30分,下午6时30分至21日早上5时40分。金文超在不到两天时间里,累计工作超过35个小时。

  厂方认为,金文超是下班回到所租住的出租屋后死亡的,不在厂区范围,不属上班时间,工厂对其猝死没有直接责任。

  是否算“过劳死”,家属和厂方各执一词。死者的父亲说:我儿子就是累死的!对此给予法律援助的律师说:金文超的死亡结果与长时间加班、工作十分紧张而得不到正常休息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下班后返回住处,应视为执行单位工作任务的延伸,紧张加班后未进入自己的房间就猝死在卫生间,应认定为过劳死。正常情况下金文超是步行上下班,如果那天他走路回宿舍的话,就会死在下班的路上。按照有关规定在上下班路上伤亡的应属于工伤。

金文超是否属于因工死亡也是双方争论的焦点。厂方没给金文超办理工伤保险,是否属工伤的认定转到了劳动部门。2001年2月6日,龙岗区劳动局发出《工伤认定结论表》,认为金文超“死亡性质不属于工伤”。为此,死者父亲委托律师向龙岗区法院递交起诉状,将龙岗区劳动局告上法庭。6月21日一审法院判决金文超不属于因工死亡。一位60多岁的农村老人,在一个陌生的环境里打官司谈何容易,又因为没有暂住证被收容。老人经不起折腾,接受了调解方案:7月份与厂方签定按照非因工死亡处理的协议,厂方按照企业职工假期死亡处理规定,加上人道主义考虑,共赔偿6万元。

死者的父母都是贫困山区的农民,原来提出赔偿12万元,没有实现。拿到6万元还了为打官司贷的两万元,再还掉8个月来借亲戚朋友的钱,已经没有钱交死者存放在火葬场的费用。为儿子的死打了8个月官司的老人,没能带回儿子的骨灰,怀着悲痛和创伤回了家。

打工仔因过度劳累猝死的事在外资企业中时有发生。广东南海照信企业集团下属的台资企业南港鞋厂,5天里两名员工猝死。今年5月起,工厂接到定单,为了赶货每天让员工干十四、五个小时,使很多员工体力不支。6月27日,23岁的女工姚芳梅昏迷在生产线上,28日死亡。同一天,19岁的男工周智勇也因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7月2日不治身亡。

在深圳还发生了一起打工妹上班晕倒,醒来后精神失常跳楼的事件。17岁的河南打工妹胡某,在深圳平湖镇一家工厂上班时突然晕倒,厂方送到附近医院救治,她苏醒后突然精神失常,从医院住院部二楼跳下,摔成脑外伤。胡的家属认为,她的精神失常与工厂两个月来的连续加班有直接关系,而厂方却坚持她精神失常跳楼不属工伤,厂方出于人道才出钱给她治病。

37岁的打工妹蒋雪琴也是死于过度劳累,她在香港独资企业雅宝皮塑五金(深圳)有限公司干了10年粘胶工作。去年1月8日晚7时20分突然感到头疼、浑身没劲儿、想呕吐,当她走到距离车间200米的饭堂时晕倒在地。医院诊断为蛛网膜出血和脑震荡,抢救也没能挽留住她的生命。她的笔记本记录着上班时间表:上午8:00至12:00、下午1:30至5:30、晚上6:30至11:30,加连班上午8:00至11:45、下午12:30至5:30、晚上6:00至12:00。每天的上班时间是13至15个小时。

蛇口依帆制衣厂员工每月工作时间长达400小时,加班到次日凌晨后,早晨仍要正常上班,大多数工人出现精神不振,头晕目眩甚至流鼻血症状,加班工资只以每小时5角钱计算。有一天,一些员工实在起不来,上班迟到了,每人被罚款100元,他们不堪忍受这种非人的待遇,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给报社打了电话。

制衣厂老板的解释是:不这样做哪有利润?目前服装加工企业利润薄,日子不好过,好不容易接到一个单,而且下单厂商决不允许拖货,所以只有让工人连续加班。该老板称:目前蛇口一片的服装加工企业10个中有9个都会这么做。

市劳动局有关人士就此事发表言论说:《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如果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时的,每月最多不超过36小时,依帆制衣厂工人月平均工作400小时,已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平时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报酬,依帆制衣厂每小时仅5毛钱加班费的规定违反法规。打工仔千万不要软弱,要用《劳动法》来保护自己。

一位对珠江三角洲外资企业了解比较多的人士认为,在遵守《劳动法》方面,美国、日本背景的企业做得比较好,港资、台资的有些企业做得比较差。

这一系列因劳累过度而死亡的事例已经敲响了警钟,有关企业对生命的淡漠令人震惊,《劳动法》形同虚设。对此,有关部门不能等闲视之,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消息来源:中国青年报(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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