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调查,用“廉政账户”逃避法律追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上交时间滞后。一些受贿犯罪嫌疑人在接受钱物后,并不是在较短时间内上交“廉政账户”,而是即将东窗事发时,才匆匆上交。1996年6月犯罪嫌疑人朱某接受贿赂港币11万元、人民币2万元。而直到2001年3月,因同案犯被抓,唯恐东窗事发的朱某才被迫分三次向“廉政账户”退出人民币11.8万元。从受贿之日到上交“廉政账户”,时间跨度长达近五年之久。
二是侥幸心理较重,只将部分贿赂款上交“廉政账户”。这类犯罪嫌疑人目的不是悔过,而是利用“廉政账户”的有关规定来逃避法律制裁。如国有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管某先后收受有关人员钱物6万余元。当该公司其他同案犯被查后,管某才连忙耍小聪明将2万元贿金交到“廉政账户”上,作为退路。
三是执纪执法部门难定性。由于受贿者在案发前已将部分或全部贿金交到“廉政账户”上,对退出的这部分数额到底定罪与否目前没有统一标准。按“廉政账户”的解释,凡在案发前退出的,则属主动纠正,难以追究其法律或纪律责任。而这样的规定却又于法无据。
消息来源:福建热线(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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