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23年8月21日訊】7月底的高層會議後,要求調整的房地產政策,遲遲不見落地,很多開發商的內部矛盾已經掩蓋不住了。
近日,一家頭部房企的領導和咱吐了半天苦水。他說,保交樓是現階段房地產行業的第一任務,也是開發商的的天職,各地政府有監督的責任。但現在也有些地方政府一下場,就和地方的區域總和財務總說:如果有什麼閃失,就把你們抓起來。
這批年輕的職業經理人,哪見過這樣的場面,都被嚇破了膽子。朋友說,這搞得現在公司上下不少人,沒心情做事,一片恐慌氛圍。
房企高管失聯風險仍在蔓延。8月8日有消息說萬達高級副總裁劉海波也失聯了。筆者上個月寫過,一些地產高管為防止職務風險,在準備提桶跑路。
最早失聯,震驚地產圈的秀蘭集團原總裁朱慧傑,那段時間完成了一審宣判。
朱慧傑的經歷之前寫過。這位1982年出生的清華學霸,曾是地產行業最年輕的明星職業經理人。他於2017年5月到2018年7月,擔任過一年分管秀蘭集團設計研發、工程等條線的總裁,沒有涉及非吸業務。但在離職兩年後,他仍被帶走調查。
2021年,朱慧傑一度被認定為僅次於秀蘭集團董事長郝海玲的二號人物。後來在各方呼籲奔走下,他才從2號降為5號,上個月一審宣判的結果是:刑期5年。
本以為5年刑期或許有外界不知道的判決依據。但最近,人們看到了朱慧傑提交給保定法院一份懇請慎重判決的文書。文書中提到了一些一審中公訴人對他定罪依據。咱仔細看完,覺得5年刑期,有點太重了。
首先,秀蘭集團董事長郝海玲,一直供述朱慧傑不參與非吸。直到1月份公開庭審時,郝海玲也依舊堅持這種說法:朱慧傑是無罪的,對他的指控全部是錯誤的!從未向朱慧傑下達過任何融資回款目標或非吸任務,從未讓朱慧傑參與相關非吸項目銷售方案的制定。
而郝海玲並沒有包庇朱慧傑的動機。
2016年,朱慧傑在一次講課中和郝海玲相識,郝當年迫切想提升秀蘭業務水平,讓公司發展再上一個台階。因為欣賞朱慧傑的專業素養、履歷,郝海玲邀請朱慧傑加盟秀蘭,推動秀蘭走高週轉路線。
朱慧傑頗有顧慮。朱慧傑是運營型人才,可在河北想開發地產,影響因素太多,拿地和政府資源更是重中之重。這一點,他未必擅長。但郝海玲拍胸脯保證,政府資源不用擔心。在長達10個月的多輪接觸後,2017年5月,朱慧傑最終同意入職秀蘭。
但朱慧傑剛入職,就發現了意料之外的問題。一位諮詢公司的朋友,是朱慧傑入職秀蘭的中間人。他多次給這位朋友發消息說,秀蘭拿地和銷售都不規範,有的項目居然地還沒拿就要賣房子。
為了能規範公司運作,朱慧傑甚至邀請這位諮詢公司的朋友,專門來為秀蘭梳理公司制度和流程。他告訴朋友:我要親自拿一塊淨地,做出一個規範的樣板來。
2017年,房地產行業在「3•17」新政的影響下,開始邁入冬天。很快,郝海玲對朱慧傑產生不滿,他主導的規範運營模式下,秀蘭銷售業績並不理想。在朱慧傑入職三個月後,郝海玲請回了公司負責非法融資銷售的老臣臧雪芹,由其負責公司核心保定地區的營銷工作,制定非法融資方案,繞開朱慧傑,直接向自己匯報。
朱慧傑的改革,失敗了。
非法融資銷售在秀蘭公司有個獨有的名詞,叫做「基金銷售」。朱慧傑也知道公司有這個詞,他以為自己反對的無證違規銷售就是「基金銷售」。
當年,五證不全賣房子雖然違規,但在房地產行業不算罕見,可他不知道,秀蘭不只是無證違規銷售,還在銷售合同中增加了融資條款。記得兩年前寫過,秀蘭的銷售合同分為兩種,一種是正常的五證齊全銷售合同,一種是五證不全的融資合同,秀蘭的融資條款只出現在五證不全的項目中。
這在地產行業絕無僅有,無論如何,都是被架空的朱慧傑想不到的。但參考朱慧傑交給法院的文書,公訴人沒有看到朱慧傑反對違規銷售的規範化努力。公訴人認為,朱慧傑舉辦經營分析會議、營銷誓師大會,這證明朱慧傑對營銷有組織管理作用,並以此推斷朱慧傑參與非法融資。
其實,有點常識的人都該知道,經營目標、業績考核等相關證據中的銷售回款,只是目標內容的一部分,相關環節同時還包括工程建設目標、開發報建等環節。如果完成了工程建設和報建目標,這種銷售就是合規的正常銷售回款,也能完成銷售目標:但公訴人認為要完成目標,就必定通過非法融資實現。
2018年7月,朱慧傑離開秀蘭。兩年後,他剛加盟協信擔任副總裁不久,身邊的朋友們忽然發現,朱慧傑的電話怎麼也打不通了。那位諮詢公司的朋友,是直到2021年看見朱慧傑給母校校友的一封公開求助信,才知道朱慧傑因為秀蘭案被帶走的。他當場呆住了。
在他眼中,相交多年的朱慧傑一直是個做事有板有眼,重規矩的優秀人才,怎麼可能參與非吸,還要因此判刑:第一,朱慧傑不是法人;第二,民營企業都是老闆決策;第三,朱慧傑實實在在地想規範銷售。
但最終,一審判決,秀蘭除郝海玲老公分管項目外的、秀蘭所有涉及非法融資金額38億,都成了朱慧傑的涉案金額。
非吸罪是單位犯罪。朱慧傑被一審判決認定為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最高法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指在單位實施的犯罪起決定作用的、負有組織、決策、指揮責任的領導人員:單位的領導人如果沒有參與單位犯罪的組織、決策、指揮,或者僅是一般參與,並不起決定作用的,則不應對單位犯罪負刑事責任。
著名律師公丕國發表過一篇文章叫《公司高管容易踩中哪些刑事陷阱》。公律師認為,公司高管犯罪越來越多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沒有犯罪或犯罪事實不清,因為其他原因被判犯罪:即「被犯罪」的越來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