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為五項網絡罪行立法 最高可囚終身(圖)


香港法改會建議政府為五項依賴電腦的網絡罪行立法。(圖片來源:Adobe Stock)
香港法改會建議政府為五項依賴電腦的網絡罪行立法。(圖片來源:Adobe Stock)

【看中國2022年7月23日訊】近日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發表長達270頁文件,建議政府為五項依賴電腦網絡罪行立法,包括規管非法取覽、截取、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以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文件建議如干犯非法干擾數據或電腦系統的罪行,危害到他人生命,最高可囚終身。域外法權亦適用於是次建議,這表示即使身在海外也受該法律規管。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成立於1980年1月,負責研究由律政司司長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轉交該會的有關香港法律的課題,以進行改革。法改會成員由行政長官按律政司司長的意見委任,人選包括學術界人士、執業律師和社會賢達。法改會研究的課題廣泛,目前正在研究的課題之一便是電腦網絡罪行。

據自由亞洲電台報導,法改會轄下的「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20日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諮詢文件,就五項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提出7項建議,包括制定一項全新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特定法例,並訂明相關罪行適用的司法管轄權規則;在未獲授權下取覽程式或數據,應定為新罪行;為不誠實或犯罪目的而在未獲授權下截取、披露或使用電腦數據,亦應定為新罪行。

法改會指,因應香港無單一條例處理網絡罪行,參考大陸等司法管轄區法例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定立新罪行,提出可分為五類犯罪行為,包括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以及提供或管有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

法改會又指,修例是針對黑客等犯罪行為,鑑於犯罪者或會在取覽數據後進一步帶來嚴重傷害,建議若有意圖進行其他犯罪活動,應構成加重罪行,其中涉及管有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的罪行;但法改會表示,若市民安裝通訊軟件,當中牽涉有非法討論,不會誤墮法網。

按照《普通法》,香港法庭的刑事司法管豁權受地域所限,不能延伸至外地。但今次文件提到,如果「犯罪元素」在香港發生,即受害人、犯罪者是香港人;目標電腦、程式或數據處於香港;以及犯罪者的作為已可導致對香港的嚴重損害等,則會受該新法例規管。法改會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成員陳政龍表示,「域外法權」原則應適用是次修例,當罪行與香港有事實及因果聯繫,本地法庭就可行使司法管轄權。

陳政龍解釋,現時業界較普遍的做法是將數據放在雲端伺服器,但雲端伺服器多時不在香港,而黑客亦未必是香港人,但是數據庫內資料或涉及香港人,因此建議香港法庭應有司法管轄權。

文件提到,在提供或管有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上,在新法例下,蓄意提供或管有器材或數據,如製造或改裝該器材或數據的目的是犯罪,應定為基本罪行,而合理辯解可作為法定免責辯護。建議罪行的犯罪行為,應涵蓋供應,如生產、提供、出售及輸出有關器材或數據等。

法委會認為,建議的罪行若只適用於沒可能有任何合法用途的器材或數據,會過於局限。因此,不論被告人的主觀意圖,任何器材或數據的主要用途,應以客觀方式界定。

香港互聯網協會開放數據小組召集人黃浩華說,法改會建議的新法例,其中針對犯罪意圖的定義太廣,門檻不清晰,擔心市民容易墜入法網,同時令港府可以任意執法。

至於刑罰方面,如循簡易程序定罪,五罪均最高囚兩年,檢控時效期亦長達兩年,較一般半年時效長。五罪當中,惟「非法截取電腦數據罪」沒有加重刑罰,但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仍囚14年。循公訴程序定罪原則下,五罪罪均無特定起訴期限,惟「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罪」為最高囚7年,其餘4罪為14年。

法改會更建議就非法干擾電腦數據及系統兩罪,如屬「加重罪行」,例如意圖危害他人生命行為,包括干擾醫療系統、交通信號系統等,可處終身監禁。



責任編輯:李松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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