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的唐英傑今年七一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摩托車衝向港警,成為《國安法》首名被告。(圖片來源:視頻截圖)
【看中國2020年8月5日訊】今年7月1日《港區國安法》生效首日,市民號召上街抗議,青年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黑色旗的電單車(摩托車)衝向港警,被控「煽動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成為《國安法》首名被告。他今日(5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其代表律師質疑《國安法》條文變相迫被告先認罪才可申請保釋,違反《普通法》無罪推定原則。法官將案押後至本月20日再審。
23歲唐英傑的案件上月初已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稱考慮到《港區國安法》第42條和被告有不依期歸押風險,拒絕被告保釋,還押至10月6日再訊。被告其後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及保釋,今午(5日)開庭處理。
審理本案的法官周家明,前一天被行政長官辦公室確認為國安法指定法官之一。代表唐英傑的則是身兼大律師公會主席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Philip Dykes)。
戴啟思:國安法42條變相逼認罪
《立場新聞》報導,法官周家明開庭時詢問與訟雙方,法庭應以何種方式處理案件。他引述港府律政司陳詞,稱被告一方申請人身保護令屬濫用程序,也沒有勝算,並質疑法官是否有司法管轄權處理事件。
代表被告的戴啟思則指,《國安法》條文與現有保釋法律不符,就此提出法律挑戰。他說,《港區國安法》第42條條文不清晰,指嫌疑人在被捕後,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不得准予保釋」(no bail be granted)。而原有的《刑事訴訟條例》9G則指,除非法庭有實質理由相信被告於保釋期間有重犯或潛逃等風險,否則法庭有酌情權批准被告保釋。
戴啟思指,兩條條文的字眼不同,並涉及憲法爭議。他強調,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2條,被吿須先承認其干犯國安罪行,並承諾不會再犯才可申請保釋,即變相承認自己曾犯罪,違反《普通法》無罪推定原則。故被告一方選擇申請人身保護令。
律政司稱概念上非禁保釋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則稱,《港區國安法》第42條在概念上並非是要禁止被告保釋,又稱被告一方如申請保釋被拒,應再次申請;如涉及憲法爭議則應提出司法覆核,而非申請人身保護令。由於律政司一方稱需時準備及研究法律觀點,申請押後案件。法官最終將案押後至8月20日,被告須繼續還押。
唐英傑面臨兩項控罪,首條罪名稱他在灣仔軒尼詩道、謝斐道等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第二條罪名稱唐為脅迫中央政府或香港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它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
據《蘋果日報》報導,案件上月初首次在裁判法院提堂時,唐英傑缺席聆訊,其代表律師當時透露被告被捕後身體多處骨折,故未能出院,其後再被帶到法庭時需坐輪椅。今日就記者所見,唐的行動已沒有困難,但左腳穿上涼鞋,右鞋穿皮鞋。
法庭外,逾20名市民在囚車出入口送車,高喊「支持電單車手足」、「一息尚存,抗爭到底」、「釋放義士,還我公義」、「沒有暴徒,只有暴政」等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