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發布中美第一階段貿易協議文本(附英文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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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雙方在美國華盛頓簽署第一階段貿易協議。(圖片來源:Dilok/Adobe Stock)

【看中國2020年1月16日訊】1月16日,中國財政部發文稱,美東時間2020年1月15日,中美雙方在美國華盛頓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經濟貿易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現發布《協議》中英文簽字文本。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經濟貿易協議

經濟貿易協議中文版

經濟貿易協議英文版

發布日期:  2020年01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經濟貿易協議

序 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以下合稱「雙方」),認識到雙邊經貿關係的重要性;認識到貿易增長和遵循國際規範、以促進基於市場的成果,符合兩國的利益;深信和諧發展、擴大全球貿易和促進更廣泛國際合作可帶來的益處;承認雙方提出的現有貿易和投資關切;認識到以儘可能建設性的、快速的方式解決現有和未來貿易與投資關切是可取的,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章 知識產權

第一節 一般義務

美國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中國正從重要知識產權消費國轉變為重要知識產權生產國,中國認識到,建立和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和執行的全面法律體系的重要性。中國認為,不斷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執法,有利於建設創新型國家,發展創新型企業,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1.1條

中國與美國為此確認承諾有關知識產權第一節至第十一節的條款。

第1.2條

雙方應確保公平、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和執法。對於依賴知識產權保護的一方個人,對方應確保為其提供公平、平等的市場准入。

第二節 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

美國重視商業秘密保護。中國認為保護商業秘密是優化營商環境的核心要素之一。雙方同意,確保對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的有效保護,以及對侵犯上述信息1行為的有效執法。

第1.3條 侵犯商業秘密責任人的範圍

一、雙方應確保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承擔侵犯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二、中國應將侵犯商業秘密的「經營者」定義為包括所有自然人、組織和法人。

三、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第1.4條 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禁止行為範圍

一、雙方應確保,侵犯商業秘密被追究責任的禁止行為,其範圍完全涵蓋盜竊商業秘密的方式。

二、中國應列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其他行為,尤其是:(一)電子入侵;(二)違反或誘導違反不披露秘密信息或意圖保密的信息的義務;(三)對於在有義務保護商業秘密不被披露或有義務限制使用商業秘密的情形下獲得的商業秘密,未經授權予以披露或使用。

三、中國與美國同意加強商業秘密保護方面的合作。

四、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第1.5條 民事程序中的舉證責任轉移

一、雙方應規定,在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司法程序中,如商業秘密權利人已提供包括間接證據在內的初步證據,合理指向被告方侵犯商業秘密,則舉證責任或提供證據的責任(在各自法律體系下使用適當的用詞)轉移至被告方。

二、中國應規定:(一)當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以下證據,未侵犯商業秘密的舉證責任或提供證據的責任(在各自法律體系下使用適當的用詞)轉移至被告方:1。被告方曾有渠道或機會獲取商業秘密的證據,且被告方使用的信息在實質上與該商業秘密相同;2。商業秘密已被或存在遭被告方披露或使用的風險的證據;或3。商業秘密遭到被告方侵犯的其他證據;以及(二)在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已對其主張的商業秘密採取保密措施的情形下,舉證責任或提供證據的責任(在各自法律體系下使用適當的用詞)轉移至被告方,以證明權利人確認的商業秘密為通常處理所涉信息範圍內的人所普遍知道或容易獲得,因而不是商業秘密。

三、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第1.6條 阻止使用商業秘密的臨時措施

一、雙方應規定及時、有效的臨時措施,以阻止使用被侵犯的商業秘密。

二、中國應將使用或試圖使用所主張的商業秘密信息認定為「緊急情況」,使得司法機關有權基於案件的特定事實和情形採取行為保全措施。

三、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第1.7條 啟動刑事執法的門檻

一、雙方應取消任何將商業秘密權利人確定發生實際損失作為啟動侵犯商業秘密刑事調查前提的要求。

二、中國:(一)作為過渡措施,應澄清在相關法律的商業秘密條款中,作為刑事執法門檻的「重大損失」可以由補救成本充分證明,例如為減輕對商業運營或計畫的損害或重新保障計算機或其他系統安全所產生的成本,並顯著降低啟動刑事執法的所有門檻;以及(二)作為後續措施,應在可適用的所有措施中取消將商業秘密權利人確定發生實際損失作為啟動侵犯商業秘密刑事調查前提的要求。

第1.8條 刑事程序和處罰

一、雙方應規定刑事程序和處罰適用於對故意侵犯商業秘密的處理。

二、中國的刑事程序和處罰應至少將出於非法目的,通過盜竊、欺詐、實體或電子入侵的形式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以及未經授權或不當使用計算機系統的行為列為禁止行為。

三、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第1.9條 保護商業秘密和保密商務信息免於政府機構未經授權的披露

一、為進一步加強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更好地鼓勵各類企業創新,中國應禁止政府工作人員或第三方專家或顧問,未經授權披露在中央或地方政府層面刑事、民事、行政或監管程序中提交的未披露信息、商業秘密或保密商務信息。

二、中國應要求各級行政機構和其他機構:(一)將提交信息的要求控制在合法實施調查或監管所需範圍內;(二)將有權接觸所提交信息的人員僅限於實施合法調查或監管的政府工作人員;(三)確保已提交信息的安全和保護;(四)確保與信息提交方有競爭關係,或與調查或監管結果有實際或可能經濟利益關係的第三方專家或顧問,不得接觸到此類信息;(五)建立申請豁免信息披露的程序,以及對向第三方披露信息提出異議的機制;(六)對未經授權披露商業秘密或保密商務信息的行為實施應阻遏此類未經授權披露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處罰,包括罰金和停止或終止聘用,以及作為修訂相關法律的最終措施一部分的監禁。

三、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第三節 藥品相關的知識產權

藥品事關人民生命健康,尋找治療和治癒疾病的新方法的需求持續存在,例如針對癌症、糖尿病、高血壓和中風等。為促進中美雙方在醫藥領域的創新與合作,更好滿足患者需要,雙方應為藥品相關知識產權,包括專利以及為滿足上市審批條件而提交的未經披露的試驗數據或其他數據,提供有效保護和執法。

第1.10條 考慮補充數據

一、中國應允許藥品專利申請人在專利審查程序、專利複審程序和司法程序中,依靠補充數據來滿足可專利性的相關要求,包括對公開充分和創造性的要求。

二、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第1.11條 專利糾紛早期解決的有效機制

一、作為批准包括生物藥在內的藥品上市的條件,如果中國允許原始提交安全性與有效性信息的人以外的其他人,依靠之前已經獲批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證據或信息,例如在中國或其他國家、地區已獲上市批准的證據,中國應:(一)規定制度,以通知專利權人、被許可人或上市許可持有人,上述其他人正在已獲批產品或其獲批使用方法所適用的專利有效期內尋求上市該產品;(二)規定足夠的時間和機會,讓該專利權人在被指控侵權的產品上市之前尋求(三)段中提供的救濟;以及(三)規定司法或行政程序和快速救濟,例如行為保全措施或與之相當的有效的臨時措施,以便及時解決關於獲批藥品或其獲批使用方法所適用的專利的有效性或侵權的糾紛。

二、中國應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與上述第一段相符的藥品相關制度,包括規定專利權人、被許可人或上市許可持有人有權在被指控侵權的產品獲得上市許可前提起訴訟,就可適用專利的有效性或侵權的糾紛解決尋求民事司法程序和快速救濟。中國還可提供行政程序解決此類糾紛。

三、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第四節 專利

第1.12條 專利有效期的延長

一、雙方應規定延長專利有效期以補償專利授權或藥品上市審批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

二、(一)中國在專利權人的請求下,應延長專利的有效期,以補償在專利授權過程中並非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就本條規定而言,不合理延遲應至少包含,自在中國提交申請之日起4年內或要求審查申請後3年內未被授予專利權,以較晚日期為準。(二)對於在中國獲批上市的新藥產品及其製造和使用方法的專利,應專利權人的請求,中國應對新藥產品專利、其獲批使用方法或製造方法的專利有效期或專利權有效期提供調整,以補償由該產品首次在中國商用的上市審批程序給專利權人造成的專利有效期的不合理縮減。任何此種調整都應在同等的限制和例外條件下,授予原專利中適用於獲批產品及使用方法的對產品、其使用方法或製造方法的專利主張的全部專有權。中國可限制這種調整至最多不超過5年,且自在中國上市批准日起專利總有效期不超過14年。

三、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第五節 電子商務平台上的盜版與假冒

為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中國與美國應加強合作,共同並各自打擊電子商務市場的侵權假冒行為。雙方應減少可能存在的壁壘,使消費者及時獲取合法內容,並使合法內容得到著作權保護,同時,對電商平臺提供有效執法,從而減少盜版和假冒。

第1.13條 打擊網路侵權

一、中國應提供執法程序,使得權利人能夠針對網路環境下的侵權行為採取有效、迅速的行動,包括有效的通知及下架制度,以應對侵權。

二、中國應:(一)要求迅速下架;(二)免除善意提交錯誤下架通知的責任;(三)將權利人收到反通知後提出司法或行政投訴的期限延長至20個工作日;(四)通過要求通知和反通知提交相關信息,以及對惡意提交通知和反通知進行處罰,以確保下架通知和反通知的有效性。

三、美國確認,美國現行執法程序允許權利人採取行動,應對網路環境下的侵權。

四、雙方同意考慮在合適的情況下進一步合作,以打擊網路侵權。

第1.14條 主要電子商務平台上的侵權

一、針對未能採取必要措施整治知識產權侵權的主要電子商務平臺,雙方應採取有效行動,打擊平台上氾濫的假冒或盜版商品。

二、中國應規定屢次未能遏制假冒或盜版商品銷售的電子商務平臺可能被吊銷網路經營許可。

三、美國確認,美國正在研究採取更多舉措,打擊假冒或盜版商品的銷售。

第六節 地理標誌

雙方應確保地理標誌的保護實現完全透明和程序公平,包括保護通用名稱2(即常用名稱)、尊重在先的商標權、明確的允許提出異議和撤銷的程序,以及為依賴商標或使用通用名稱的對方的出口產品提供公平的市場准入。

第1.15條 地理標誌和國際協議

一、中國應確保針對其他貿易夥伴依據一項國際協定已提出或將要提出的關於承認或保護地理標誌的請求所採取的任何措施,不會減損使用商標和通用名稱出口至中國的美國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准入。

二、中國應給予包括美國在內的貿易夥伴必要機會,以對中國與其他貿易夥伴協議的清單、附錄、附件或附函中所列舉的地理標誌提出異議。

三、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第1.16條 一般市場准入相關的地理標誌問題

一、中國應確保:(一)主管部門在確定某一名稱在中國是否為通用名稱時,考慮中國消費者如何理解這一名稱,包括以下因素:1。字典、報紙和相關網站等可信來源;2。該名稱所指的貨物在中國營銷和在貿易中如何使用;3。該名稱是否在合適的情況下,在相關標準中被使用以對應中國的一種類型或類別的貨物,例如根據食品法典委員會頒布的標準;4。有關貨物是否從申請書或請求書中所表明地域之外的地方大量進口至中國,且不會以在貨物原產地方面誤導公眾的方式進行,以及這些進口貨物是否以該名稱命名;且(二)任何地理標誌,無論是否根據國際協議或其他方式被授予或承認,都可能隨時間推移而變成通用名稱,並可能因此被撤銷。

二、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第1.17條 複合名稱

一、雙方應確保,如果受到一方地理標誌保護的複合名稱中的單獨組成部分是通用名稱,該部分應不受該方地理標誌保護。

二、當中國向複合名稱提供地理標誌保護時,如該複合名稱中有不予保護的單獨組成部分,應公開列明。

三、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第七節 盜版和假冒產品的生產和出口

盜版和假冒產品嚴重危害公眾的利益,並且傷害中美兩國權利人。雙方應採取持續、有效的行動,阻止假冒和盜版產品的生產和分銷,包括對公共衛生或個人安全產生重大影響的產品。

第1.18條 假冒藥

一、雙方應採取有效和迅速的執法行動,打擊假冒藥品和包含活性藥物成分、散裝化學品或生物製品的相關產品。

二、中國應採取的措施包括:(一)採取有效和迅速的執法行動,打擊假冒藥品和生物藥的相關產品,包括活性藥物成分、散裝化學品和生物製品;(二)與美國分享經中國監管部門檢查,並符合中國法律法規要求的藥品原料場地註冊信息,以及相關執法檢查的必要信息;(三)在本協議生效後6個月內,每年在網上發布執法措施的相關數據,包括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繼任機構查繳、吊銷營業執照、罰款和其他行動的情況。

三、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可以快速、有效地打擊假冒藥品及相關產品。

第1.19條 存在健康和安全風險的假冒商品

一、雙方應確保持續和有效的行動,阻止對公共衛生或個人安全產生重大影響的假冒產品的生產和分銷。

二、中國應採取的措施包括,在本協議生效後3個月內,顯著增加執法行動數量;在本協議生效後4個月內,每季度在網上發布相關執法行動產生的可衡量影響的數據。

三、雙方應致力於考慮在合適的情況下加強合作,打擊存在健康和安全風險的假冒商品。

第1.20條 銷毀假冒商品

一、在邊境措施上,雙方應規定:(一)除特殊情況外,銷毀被當地海關以假冒或盜版為由中止放行並作為盜版或假冒商品查封和沒收的商品;(二)僅去除非法附著的假冒商標不足以允許該商品進入商業渠道;(三)除特殊情況外,主管部門在任何情況下均無裁量權允許假冒或盜版商品出口或進入其他海關程序。

二、關於民事司法程序,雙方應規定:(一)根據權利人的請求,除特殊情況外,應銷毀認定為假冒或盜版的商品;(二)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司法部門應責令立即銷毀主要用於生產或製造假冒或盜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且不予任何補償;或在特殊情況下,將這些商品在商業渠道之外進行處置,且不予任何補償,以最小化進一步侵權的風險;(三)僅去除非法附著的假冒商標不足以允許該商品進入商業渠道;(四)司法部門應根據權利人的請求,責令假冒者向權利人支付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支付足以彌補侵權損失的賠償金。

三、關於刑事執法程序,雙方應規定:(一)除特殊情況外,司法部門應責令沒收和銷毀所有假冒或盜版商品,以及包含可用於附著在商品上的假冒標識的物品;(二)除特殊情況外,司法部門應責令沒收和銷毀主要用於製造假冒或盜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三)對於沒收和銷毀,不應對被告提供任何形式的補償;(四)司法部門或其他主管部門應保存擬銷毀商品及其他材料的清單,並有裁量權在收到權利人通知其希望對被告或第三方侵權人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時,暫時將這些物品免於銷毀以便保全證據。

四、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第1.21條 邊境執法行動

一、雙方應致力於加強執法合作,以減少包括出口或轉運在內的假冒和盜版商品數量。

二、中國應重點圍繞出口或轉運的假冒和盜版商品,針對假冒和盜版商品的檢查、扣押、查封、行政沒收和行使其他海關執法權力,持續增加受訓執法人員的數量。中國應採取的措施包括,在本協議生效後9個月內,顯著增加對海關執法相關人員的培訓;在本協議生效後3個月內,顯著增加執法行動數量,並每季度在網上更新執法行動信息。

三、雙方同意考慮在合適的情況下開展邊境執法合作。

第1.22條 實體市場執法

一、雙方應持續、有效地打擊實體市場的著作權和商標侵權行為。

二、中國應採取的措施包括,在本協議生效後4個月內,顯著增加執法行動數量;每季度在網上更新針對實體市場執法行動的信息。

三、美國確認,現有美國措施對實體市場著作權和商標侵權採取了有效執法。

第1.23條 未經許可的軟體

一、雙方應確保,所有政府機構以及所有政府擁有或控制的實體,均安裝和只能使用經許可的軟體。

二、中國應採取的措施包括,在本協議生效後7個月內,在國內聘用合格的非政府所有或附屬的第三方進行年度審計,並在網上公布審計結果。

三、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要求政府部門及其承包商僅安裝和使用經許可的軟體。

第八節 惡意商標

第1.24條

為加強商標保護,雙方應確保商標權充分和有效的保護和執法,特別是打擊惡意商標註冊行為。

第1.25條

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給予與本節規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第九節 知識產權案件司法執行和程序

第1.26條 行政執法向刑事執法的移交

一、如依據客觀標準,存在基於清晰事實的對於知識產權刑事違法行為的「合理嫌疑」,中國應要求行政部門將案件移交刑事執法。

二、美國確認,美國相關部門有權將適當的案件提交刑事執法。

第1.27條 達到阻遏目的的處罰

一、雙方應規定足以阻遏未來知識產權竊取或侵權的民事救濟和刑事處罰。

二、中國:(一)作為過渡措施,應阻遏可能發生的竊取或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並加強現有救濟和懲罰的適用,按照知識產權相關法律,通過以接近或達到最高法定處罰的方式從重處罰,阻遏可能發生的竊取或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以及(二)作為後續措施,應提高法定賠償金、監禁刑和罰金的最低和最高限度,以阻遏未來竊取或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

三、美國應致力於考慮在合適的情況下與中國加強在雙邊知識產權刑事執法工作組框架下的交流與合作,在知識產權刑事執法方面考慮更多經驗分享與務實合作。

第1.28條 判決執行

一、雙方應確保其法院最終判決的任何罰款、處罰、經濟賠償支付、禁令或其他侵犯知識產權的救濟措施,得到迅速執行。

二、中國應採取的措施包括,執行工作指南和實施計畫以確保迅速執行判決,在本協議生效後1個月內,公布工作指南和實施計畫,並每季度在網上公布執行結果報告。

三、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可保障對於判決的快速執行,包括針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相關判決。

第1.29條 著作權和相關權的執行

一、在涉及著作權或相關權的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中,雙方應:(一)規定如下的法律推定: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以通常方式署名顯示作品的作者、出版者、表演的表演者或錄音製品的表演者、製作人,就是該作品、表演或錄音製品的著作權人或相關權利人,而且著作權或相關權利存在於上述作品、表演、錄音製品中;(二)在符合第一項推定且被訴侵權人沒有提交反駁證據的情況下,免除出於確立著作權或相關權的所有權、許可或侵權的目的,提交著作權或相關權的轉讓協議或其他文書的要求;(三)規定被訴侵權人承擔提供證據的責任或舉證責任(在各自法律體系下使用適當的用詞),證明其對受著作權或相關權保護的作品的使用是經過授權的,包括被訴侵權人聲稱已經從權利人獲得使用作品的准許的情況,例如許可。

二、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第1.30條 文書認證(「領事認證」)

一、在民事司法程序中,對於可通過當事人之間認可或以接受偽證處罰為前提的證人證言來引入或確認真實性的證據,則雙方不得提出證據認證的形式要求,包括要求領事官員蓋章或蓋印等。

二、對於無法通過當事人之間認可或以接受偽證處罰為前提的證人證言引入或確認真實性的證據,中國應簡化公證和認證程序。

三、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第1.31條 證人證言

一、在民事司法程序中,中國應給予當事方在案件中邀請證人或專家,並在庭審中對證人證言進行質詢的合理機會。

二、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第十節 雙邊知識產權保護合作

第1.32條

與本協議知識產權章節相關的合作活動和倡議應基於可用資源,根據要求,並按照雙方一致同意的條款和條件進行。

第1.33條

雙方同意,加大知識產權保護雙邊合作力度,推動在該領域的務實合作。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美國專利商標局將討論知識產權雙年度合作工作計畫,內容包括聯合項目,產業外聯,信息和專家交流,通過會議和其他方式定期互動,以及公眾意識領域的合作。

第十一節 履行

第1.34條

雙方應在各自的法律體系和實踐中,選擇合適的方式履行本協議。必要時,雙方應按國內法定程序,向立法機構提出修法建議。與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章節相一致,雙方應確保完全履行本協議下的義務。

第1.35條

在本協議生效後30個工作日內,中國將制定行動計畫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本行動計畫應包括但不限於中國為履行本章節義務將採取的每一項措施及生效時間。

第1.36條

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與本章節所規定的義務相一致。

第二章 技術轉讓

雙方確認確保按照自願和基於市場的條件開展技術轉讓的重要性,並認識到強制技術轉讓是一項重要關切。由於技術和技術變化給世界經濟帶來深刻影響,雙方進一步認識到採取措施解決這些問題的重要性。

為增進雙方關於技術事項的互信與合作,保護知識產權,促進貿易和投資,並為解決長期結構性問題打好基礎,雙方約定如下:

第2.1條 總 則

一、一方的自然人或法人(「個人」)應能夠有效進入對方管轄區,公開、自由地開展運營,而不會受到對方強迫或壓力向其個人轉讓技術。

二、雙方個人之間的技術轉讓或許可應基於自願且反映雙方個人同意的市場條件。

三、一方不得支持或指導其個人針對其產業規劃所指向的領域和行業,開展以獲取外國技術為目的、導致扭曲的境外直接投資活動。

第2.2條 市場准入

對於收購、合資或其他投資交易,任何一方都不得要求或施壓對方個人向己方個人轉讓技術。

第2.3條 行政管理和行政許可要求及程序

一、任何一方都不得採取或維持要求或施壓對方個人向己方個人轉讓技術的行政管理和行政許可要求及程序。

二、任何一方都不得正式或非正式地要求或施壓對方個人將技術轉讓給己方個人,並以此作為以下事項的條件,其中包括:(一)批准一項行政管理或行政許可要求;(二)在己方管轄區經營,或進入己方市場;或(三)獲得或繼續獲得己方給予的有利條件。

三、任何一方都不得正式或非正式地要求或施壓對方個人,使用或偏向由己方個人所有或許可給己方個人的相關技術,並以此作為以下事項的條件,其中包括:(一)批准一項行政管理或行政許可要求;(二)在己方管轄區經營,或進入己方市場;或(三)獲得或繼續獲得己方給予的有利條件。

四、雙方應使其行政管理和行政許可要求及程序透明。

五、雙方不得要求或施壓外國個人披露為證明其符合相關行政管理或監管要求所不必要的敏感技術信息。

六、雙方應對外國個人在行政管理、監管或其他審查過程中披露的任何敏感技術信息予以保密。

第2.4條 正當程序和透明度

一、雙方應確保所有涉及對方個人的法律法規的執行是公正、公平、透明和非歧視性的。

二、雙方應確保公布與本協議所涉事宜相關的行政程序規則,並提供實質性通報,內容至少包括程序所涉事項、適用的法律法規、證據規則及相關救濟和制裁措施。

三、雙方應規定對方個人有以下權利:(一)在針對他們的行政程序中,查閱證據並有實質性機會作出回應;(二)在行政程序中由律師代理。

第2.5條 科學與技術合作

雙方同意考慮在合適的情況下開展科學與技術合作。

第三章 食品和農產品貿易

第3.1條 總 則

一、為加強中美兩國在影響農業貿易問題上的互信和友好合作,奠定解決長期關切的基礎,推動農業成為雙邊關係的重要支柱,雙方:

(一)認識到其各農業產業、保障安全可靠的食品和農產品供給、有助於滿足兩國人民對食品和農產品需求方面的重要性,有意進一步加強農業合作,拓展各自的食品和農產品市場,促進雙方之間食品和農產品貿易增長;

(二)考慮到以科學和風險為基礎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在保護人類、動物及植物生命與健康中發揮著關鍵作用,而出於保護主義目的使用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對消費者和生產者福利均有負面影響;認識到確保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以科學為基礎、非歧視及考慮區域間衛生與植物衛生特性差異的重要性,同意各方都不得使用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的衛生或植物衛生措施;

(三)考慮到當進出口商因受到不公平阻止而無法充分利用農業市場准入機會時,將減少農業貿易體系帶來的好處;認識到關稅配額管理不應作為阻止農產品關稅配額充分利用的一種手段使用;

(四)注意到農業生物技術有助於養活增長的人口、減少農業的環境影響、促進更可持續的生產,提高生活水平,有意維持以科學和風險為基礎的農業生物技術產品監管框架和有效率的審批程序,以便利於此類產品貿易的增長;

(五)承認各自遵守其關於世界貿易組織國內農業支持承諾的重要性。

二、附錄第一至十七部分列出了具體承諾。

附錄一 農業合作

一、雙方有意在農業科學和農業技術領域加強和促進互相同意的合作活動。這些活動可包括雙方同意的信息交流和合作。雙方有意基於誠信、對等、公開、透明、科學和法治等原則開展合作活動。

二、雙方有意在與農藥相關的潛在合作領域進行技術磋商。這些磋商可包括討論雙方農藥登記和試驗數據,及討論最大殘留限量制定。

三、雙方有意繼續執行和完善中美農業科學合作交流項目,促進中國和美國科學和技術專家就農業相關問題進一步交流。每一方有意考慮在合適的情況下確保各自政府相關部門或機構參與項目活動。

四、雙方有意考慮在合適的情況下鼓勵兩國國家和地方層面政府主管機關、農民、學者、農業企業等開展農業議題的交流和對話。雙方有意繼續執行和完善現有的農業政策雙邊交流機制,比如中美農業合作聯委會,通過美國和中國政府參加相關會議便利農業政策交流,包括中國糧食安全與食品安全戰略峰會和中美兩國各自召開的農業展望大會。

五、雙方有意促進中美技術專家就共同感興趣的農業議題開展交流,可考慮在合適的情況下包括農業生產、作物保險、農產品貿易、衛生與植物衛生和鄉村發展。

六、雙方有意合作,考慮在合適的情況下進行農業可持續發展領域的技術討論。

七、雙方有意通過技術交流訪問等方式考慮在合適的情況下加強動物和植物病蟲害信息分享。雙方有意考慮在合適的情況下交流,提升動植物病蟲害防控能力的經驗,促進病害檢測和病蟲害檢測防控技術的研發。

八、雙方有意以合作的方式就與農業有關的技術措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包括風險交流議題相互接觸。雙方有意以合作的方式就上述議題在國際組織如世界貿易組織、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糧農組織)和食品法典委員會內,相互接觸、加強配合。

九、雙方有意在2019年《大阪數字經濟宣言》框架下建立合作機制,協商數字技術惠及農業領域的方式。

十、雙方有意將各自所有政府相關機構納入到本附錄討論的政府活動當中。

十一、為明確起見,本附錄的內容均不得構成雙方支出、撥款或資金轉移的義務以及將人力或其他資源用於任何合作活動的義務。

附錄二 乳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

一、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中國海關總署與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啟動雙邊技術討論,審查「進口警報99-30」《因含三聚氰胺和/或三聚氰胺類似物針對所有中國乳製品、乳源成分、含乳食品實施自動扣留措施》,以明確取消「進口警報99-30」的必要步驟。

乳 品

二、為更好滿足中國消費者日益增長的乳品需求,中國應:

(一)本協議一經生效,允許進口的美國乳品:

1、由列入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清單的工廠製造;以及

2、附有美國農業部農業市場服務局出具的乳品衛生證書;

(二)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10日內,認可美國乳品安全體系提供至少與中國乳品安全體系同等的保護水平;

(三)每當美國向中國提供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管轄內更新的乳品工廠和產品完整清單,在收到清單後20個工作日內:

1、對清單上的工廠註冊並在海關總署網站公布該工廠和產品清單;以及

2、允許上述工廠的美國乳品輸入中國;

(四)允許進口附有美國農業部農業市場服務局衛生證書的牛、綿羊和山羊乳品;

(五)關於延長貨架期乳:

1、允許產自美國的延長貨架期乳進口並在中國作為巴氏殺菌乳銷售;

2、若中國開展制定延長貨架期乳新標準,向世界貿易組織通報標準草案;

3、確保新標準及所有實施行動符合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義務;以及

4、根據第二條第1、3和4款規定允許進口美國延長貨架期乳;

(六)關於強化乳:

1、根據第二條第1、3和4款規定,按照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調製乳》(GB25191),允許美國生產的強化乳輸入中國;

2、若產品採用了巴氏殺菌工藝,允許標識為「巴氏殺菌調製乳」向消費者出售;

3、當中國開展制定強化乳新標準,向世界貿易組織通報標準草案;以及

4、確保新標準及所有實施行動符合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義務;

(七)關於美國超濾液態乳:

1、根據第二條第1、3和4款規定,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調製乳》(GB25191),允許美國超濾液態乳輸入中國,且產品應該具有「超濾技術」標識;

2、若產品採用了巴氏殺菌工藝,允許標識為「巴氏殺菌調製乳」;

3、當中國制定超濾乳新標準草案,向世界貿易組織通報該標準草案;以及

4、確保新標準及所有實施行動符合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義務;以及

(八)關於美國乳滲透物粉:

1、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

(1)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規範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查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發〔2017〕14號)的要求,完成美國食用乳滲透物粉的審批;以及

(2)允許美國乳滲透物粉進口;

2、若中國開展制定乳滲透物粉新標準,向世界貿易組織通報標準草案;以及

3、確保新標準及所有實施行動符合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義務。

嬰幼兒配方乳粉

三、為更好滿足中國消費者日益增長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需求,中國應:

(一)在審查美國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註冊申請及作出註冊決定時,充分考慮美國《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21 U.S.C §350a)第412節及其實施規定;

(二)無論申請實體是否與一個已註冊工廠具有關聯,接受產品註冊申請,完成審查併發布決定;

(三)通常在接到申請後的4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美國工廠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註冊申請的技術審查;

(四)通常在完成技術審查後40個工作日內,完成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註冊所需要的有關核查、檢查、抽樣或檢測,其條件是,美國生產商在必要的情況下及時提供准入;

(五)把此前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產品的審查、檢查和製造工廠合規情況的決定納入考慮範圍,在技術審查或所需的核查、檢查、抽樣或檢測完成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產品註冊;

(六)確保不會披露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註冊過程中提供的所有商業秘密;

(七)每當美國向中國提供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管轄內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的更新完整清單,如果該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已在中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註冊,在收到清單後的20個工作日內,對清單上的工廠實施註冊並在中國海關總署網站公布該清單,允許這些工廠的美國嬰幼兒配方乳粉輸入中國;

(八)對於註冊續期,不要求:

1、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註冊續期多於每4年一次;

2、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註冊續期多於每5年一次;

(九)當決定產品註冊或重新註冊是否需要進行工廠檢查時,將此前中國核查報告、美國監管信息和其他有關信息予以考慮,包括製造商提供的信息;以及

(十)本協議生效之日起1週內,中國海關總署對產品已在中國獲批、而工廠註冊申請待批的美國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完成工廠註冊,並在中國海關總署網站公布完整工廠清單。

乳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核查和檢查

四、中國應:

(一)在對美國乳品或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進行檢查或核查時,至少提前20個工作日通知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美國農業部及該工廠;

(二)為簡化程序,提高效率,促進貿易便利化,將不以現場核查或檢查作為註冊乳品工廠或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的前提條件;以及

(三)確保所有針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註冊或乳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註冊所開展的核查或檢查,目的是驗證美國監管體系或該工廠是否有能力達到適用要求。

五、中國繼續有權對美國乳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進行核查,包括與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協調核查有代表性的美國乳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核查應以風險為基礎。中國繼續有權在入境口岸基於風險抽取美國乳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貨物進行檢查。如果中國根據科學檢查判定某批美國乳品或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貨物違反適用食品安全進口要求,中國可拒絕進口該批貨物。如果中國判定某工廠存在違反適用食品安全要求方面的重大違規行為或違規行為持續或反覆出現,中國可拒絕接受該工廠貨物,直至問題解決。中國應就此類違規行為通報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雙方應就乳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和其他公共衛生事宜交換信息。

附錄三 禽 肉

一、雙方應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簽署並實施《特定重大禽類疫病通報和防控程序合作議定書》。

二、本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中國應基於以往對美國監管體系的評估,對是否允許進口2015年1月1日前輸入中國的美國禽類和禽類產品發布最終決定。中國應根據雙方商定的現有進口議定書准許進口。

三、中國應維持與《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陸生動物衛生法典》(2018年版)第10.4章或相應後續規定相一致的措施。

四、在收到中國關於評估中國禽類疫病無疫區認定的正式要求,及支持該要求的涵蓋《美國聯邦法典》第9卷第92章8個方面或相應後續規定的完整配套信息後,美國農業部動植物衛生檢驗局應在30日內啟動該項評估。

附錄四 牛 肉

一、雙方應繼續執行2017年簽署的美國牛肉和牛肉產品輸華議定書。如果該議定書的相關要求與本協議不符,應以本協議為準。雙方可酌情根據本協議修改議定書。

二、中國承認,美國已按照中國要求提交所有相關和必需資料,以便完成與所有美國牛肉、牛肉產品和含反芻動物成分的寵物食品進口相關的風險評估。中國應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1個月內取消對進口美國牛肉和牛肉產品的牛齡要求。

三、中國認可美國牛肉和牛肉產品的可追溯體系。美國政府根據美國法律不斷維持達到或高於世界動物衛生組織有關保持《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陸生動物衛生法典》(2018年版)第11.4章所列牛類疫病風險可忽略國家地位準則要求的措施,包括可追溯性措施。如果美國保持其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認定的該疫病風險可忽略國家分類地位,中國不得對美國牛肉進口施加與該疫病相關的新的進口限制或要求。如果美國風險可忽略國家地位發生變化,則中國應根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陸生動物衛生法典》(2018年版)第11.4章11.4.11條或任何後續條款,實施美國牛肉的進口管理規定。

四、為更好滿足中國消費者日益增長的肉類需求,本協議生效之日起1個月內,中國應允許進口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檢驗局在食品安全檢驗局批准的工廠檢查過的牛肉和牛肉產品。附件1(被認為不符合輸入中國的牛肉、豬肉和禽類產品清單)所列產品除外。

五、本協議生效之日起1個月內,中國應對進口牛肉中玉米赤霉醇、群勃龍醋酸酯和醋酸美倫孕酮採用最大殘留限量。中國應,對於食品法典已制定以上激素最大殘留限量的牛肉組織,採用食品法典的最大殘留限量;對於食品法典尚未制定以上激素最大殘留限量的牛肉組織,在制定最大殘留限量時,遵循食品法典標準和準則,並參考其他已進行科學風險評估國家所制定的最大殘留限量。

附錄五 活種牛

一、基於美國2019年2月13日和2019年3月6日提出的請求和提供的信息,雙方應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1個月內啟動技術磋商,討論準備美國種牛輸入中國出口衛生證書和議定書,以便盡快實現貿易。

附錄六 豬 肉

一、雙方有意在全球非洲豬瘟研究聯盟框架下促進合作活動,分享公開的科學知識和信息,有助於逐步控制並根除非洲豬瘟。

二、為更好滿足中國消費者日益增長的肉類需求,本協議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中國應允許進口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檢驗局在食品安全檢驗局批准的工廠檢查過的豬肉和豬肉產品。

附錄七 肉類、禽肉和加工肉類

一、本協議一經生效,中國應認可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檢驗局對美國肉類、禽肉和加工肉類及加工禽肉工廠的監管,其目的是允許美國肉類、禽肉、加工肉類和加工禽肉輸入。

二、本協議一經生效,中國應接受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檢驗局在食品安全檢驗局批准的工廠檢查過的並隨附出口衛生證書(FSIS9060-5/FSIS9295-1)的肉類、禽肉、加工肉類和加工禽肉,附件1(被認為不符合輸入中國的牛肉、豬肉和禽類產品清單)所列產品除外。

三、每當美國向中國提供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檢驗局認可工廠的完整更新清單,中國應在收到後20個工作日內,在中國海關總署網站上公布清單,允許清單上所有工廠的產品輸入中國。

四、中國繼續有權對美國肉類和禽肉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進行核查,包括與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檢驗局協調核查有代表性的美國肉類和禽肉工廠。核查應以風險為基礎。中國繼續有權在入境口岸基於風險抽取美國肉類和禽肉產品進行檢查。如果中國根據科學檢查判定某批美國肉類或禽肉產品貨物違反適用食品安全進口要求,中國可拒絕進口該批貨物。如果中國判定某工廠存在違反適用食品安全要求方面的重大違規行為或違規行為持續或反覆出現,中國可拒絕接受該工廠貨物,直至問題解決。中國應就此類違規行為通報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檢驗局。雙方應就肉類和禽肉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和其他公共衛生事宜交換信息。

五、中國應以符合食品法典、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與世界衛生組織(世衛組織)食品添加劑聯合專家委員會風險評估指導意見與該聯合專家委員會此前進行的萊克多巴胺風險評估的方式,與美國專家協商盡快、不拖延進行牛、豬體內萊克多巴胺的風險評估。該風險評估應以美國的可驗證數據和美國批准的萊克多巴胺使用條件為基礎。中美雙方應成立聯合工作組,討論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要採取的措施。

附錄八 肉類和禽肉電子信息系統

一、為便利貿易,深化中美兩國在證書方面的合作,中國海關總署應與美國農業部共同確定電子和自動化系統的技術要求,並實施該系統,用於查看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檢驗局為美國肉類、禽肉、肉類產品和禽肉產品輸入中國發放的出口證書。

二、如果美國執行了該系統並證明其可靠性和安全性,則中國應在2020年2月底前使用該系統。中國應通過該系統接受美國肉類、禽肉、肉類產品和禽肉產品貨物獲准輸入中國所有必需信息,包括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檢驗局出具的證書。中國應及時向口岸海關官員提供相關證書信息。

三、美國農業部法令允許適當情形下使用替代證書。若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檢驗局確保替代證書清晰可鑒別,中國海關總署應包括在以下情形接受美國農業部發放的替代證書:

(一)原始證書未包含所需信息;

(二)原始證書中有打字印刷錯誤;

(三)進出口商或收發貨方已改變,但所屬國家仍與原始證書所示國家相同;

(四)證書丟失或損壞;

(五)入境口岸變更。

附錄九 水產品

一、本協議生效後,中國海關總署與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在盡快可行情況下重啟中美水產品技術工作組雙邊會議。該技術工作組應明確中國可採取何種步驟,向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供證據,以評估中國控制措施是否可確保中國輸美水產品符合美國要求。美國確認,如中國水產品生產商或出口商向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充足證據,且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判定該工廠和產品應從《進口警報16-131》排除,則該中國水產品生產商或出口商應被列入《進口警報16-131綠色清單》。

二、為更好滿足中國消費者日益增長的水產品需要,本協議生效後,中國海關總署和美國國家海洋和大氣管理局應在盡快可行情況下會面,討論可在美國州際貿易中銷售但尚未獲准在中國銷售的水產品輸入中國的審批流程。如美國商務部國家海洋和大氣管理局向中國海關總署提交有關上述水產品中某一產品的充足證據,中國海關總署應判定該產品是否安全適於食用以及是否允許輸入中國。

三、中國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允許下列貨物輸入中國:

(一)來自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監管狀況良好、並在中國海關總署註冊的水產品工廠,且隨附美國國家海洋和大氣管理局簽發的經雙方同意的證書;以及

(二)來自美國國家海洋和大氣管理局認定監管狀況良好、並在中國海關總署註冊的魚粉加工工廠,且隨附美國國家海洋和大氣管理局簽發的經雙方同意的證書。

四、中國應:

(一)每當美國向中國提交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管轄內水產品工廠的更新完整清單,在收到清單的20個工作日內,註冊這些工廠,並在中國海關總署網站公布清單,允許這些工廠的美國水產品輸入中國;以及

(二)每當美國向中國提交美國商務部國家海洋和大氣管理局管轄內魚粉加工工廠的更新完整清單,在收到清單的20個工作日內,註冊這些工廠,並在中國海關總署網站公布清單,允許這些工廠的美國魚粉輸入中國。

五、中國繼續有權對美國水產品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進行核查,包括與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協調核查有代表性的美國水產品工廠。核查應以風險為基礎。中國繼續有權在入境口岸基於風險抽取美國水產品貨物進行檢查。如判定某批美國水產品貨物違反適用食品安全進口要求,中國可拒絕進口該批貨物。如判定某工廠存在適用食品安全進口措施方面的重大違規行為,或違規行為持續或反覆出現,中國可拒絕接受該工廠貨物,直至問題解決。中國應就此類違規行為通報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雙方應就水產品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和涉及水產品的其他公共衛生事宜交換信息。

附錄十 大 米

一、每當收到美國提供的美國農業部動植物衛生檢驗局認可符合《美國輸華大米植物衛生議定書》的大米工廠清單,中國應在收到清單的20個工作日內,註冊這些工廠,公布工廠清單,並允許進口來自每一個經美國農業部動植物衛生檢驗局認可的大米工廠的美國大米。中國繼續有權對大米註冊工廠進行植物衛生現場核查。

附錄十一 植物衛生

一、為了盡快實現貿易,本協議生效之日起1個月內,雙方應開展技術磋商,盡快簽署除蘭花外的中國介質盆景輸美植物衛生議定書。

二、本協議生效之日起45日內,美國農業部(動植物衛生檢驗局)應完成中國香梨進口監管通報程序。

三、本協議生效之日起2個月內,美國農業部(動植物衛生檢驗局)應完成中國柑橘進口監管通報程序。

四、本協議生效之日起1個月內,美國農業部(動植物衛生檢驗局)應完成中國鮮棗進口監管通報程序。

五、本協議生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中國海關總署和美國農業部(動植物衛生檢驗局)應簽署並實施植物衛生議定書,允許美國加工用鮮馬鈴薯輸入中國。

六、本協議生效之日起1個月內,中國海關總署和美國農業部(動植物衛生檢驗局)應簽署並實施植物衛生議定書,允許美國加州油桃輸入中國。

七、本協議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中國海關總署和美國農業部(動植物衛生檢驗局)應簽署並實施植物衛生議定書,允許美國藍莓輸入中國。

八、本協議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中國海關總署和美國農業部(動植物衛生檢驗局)應簽署並實施植物衛生議定書,允許美國加州哈斯鱷梨輸入中國。

九、本協議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中國海關總署和美國農業部(動植物衛生檢驗局)應簽署並實施植物衛生議定書,允許美國大麥輸入中國。中國海關總署與美國農業部(動植物衛生檢驗局)協調,可以實地考察美國大麥生產情況。

十、本協議生效之日起1個月內,中國海關總署應與美國農業部(動植物衛生檢驗局)舉行會議,並實地考察美國苜蓿顆粒和草塊、杏仁粕顆粒和粕塊以及梯牧草乾草的生產情況。中國海關總署和美國農業部應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簽署並實施植物衛生議定書,允許以上產品輸入中國。

十一、雙方確認,一方自另一方進口冷凍水果和蔬菜時不得要求出具植物衛生證書。

十二、雙方應就穀物和油籽產品貿易便利化問題繼續技術磋商。

附錄十二 飼料添加劑、預混料、配合飼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

一、為簡化程序、提高效率、促進貿易便利化,更好滿足畜牧業發展的飼料需求,中國應:

(一)不以現場核查或檢查作為註冊工廠或批准飼料添加劑、預混料、配合飼料產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輸入中國的前提條件;

(二)不以出口議定書作為允許飼料添加劑、預混料、配合飼料產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輸入中國的前提條件;以及

(三)確保對美國飼料添加劑、預混料、配合飼料產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的進口要求與國際標準和準則相一致。

二、每當美國向中國提供飼料添加劑、預混料、配合飼料產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工廠的更新完整清單,中國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對工廠實施註冊,在中國海關總署網站公布清單,並允許中國海關總署網站上清單內美國工廠的飼料添加劑、預混料、配合飼料產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輸入中國。

三、中國應:(一)1、在收到美國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製造商對中國出口審批申請3個月內完成申請審查;以及2、在申請審查完成20個工作日內發放許可,允許該產品輸入中國;以及(二)在收到申請20個工作日內,若美國干酒精糟或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製造商持有或曾持有一種產品輸入中國許可,但該許可:

1。於2017年1月1日或之後失效,或

2。預期將在該日期後失效,向該製造商發放許可,允許該產品輸入中國。

四、中國應:

(一)在收到新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或配合飼料產品輸入中國申請9個月內,完成申請審查,將產品列入中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目錄;

(二)在收到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或配合飼料產品輸入中國新申請3個月內,完成申請審查併發放許可,允許產品進口;以及

(三)在收到向中國出口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或配合飼料產品續期申請20個工作日內發放續期許可,允許產品進口。

五、中國繼續有權對美國飼料添加劑、預混料、配合飼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飼料安全監管體系進行核查,包括與美國相關主管部門協調核查有代表性的美國飼料添加劑、預混料、配合飼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工廠。核查應以風險為基礎。中國繼續有權在入境口岸基於風險抽取美國飼料添加劑、預混料、配合飼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飼料產品貨物進行檢查。如根據科學檢查判定某批美國飼料添加劑、預混料、配合飼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貨物違反適用飼料安全進口要求,中國可拒絕進口該批貨物。如判定某工廠存在適用飼料安全措施重大違規行為,或違規行為持續或反覆出現,中國可拒絕接受該工廠貨物,直至問題解決。中國應就此類違規行為通報美國有關部門。雙方應就飼料添加劑、預混料、配合飼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飼料安全監管體系交換信息。

附錄十三 寵物食品和非反芻動物源動物飼料

一、中國應:

(一)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1個月內:

1。按照附錄第四部分(牛肉)第二條內容解除對含反芻動物成分的美國寵物食品的禁令;以及

2。對含反芻動物成分的美國寵物食品,取消聚合酶鏈式反應檢測使用;對不含反芻動物成分的美國寵物食品,僅基於風險進行聚合酶鏈式反應抽檢;

(二)本協議一經生效,允許進口含禽肉產品成分的美國寵物食品;

(三)不要求工廠在註冊環節填寫或提交問卷,但可要求正在接受核查的工廠填寫問卷;以及

(四)允許進口含有第三國動物源成分的寵物食品,前提是該動物源成分合法進口至美國、符合美國國內寵物食品添加要求並可追溯至原產國。

二、本協議一經生效,雙方應進行技術討論,討論美國寵物食品輸入中國事宜。雙方應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2個月內,簽署美國寵物食品輸入中國議定書。新議定書籤署前,中國應按照2004年11月18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從美利堅合眾國輸入非反芻動物源飼料和非反芻動物源性油脂的獸醫衛生議定書》規定,繼續允許美國寵物食品輸入中國。

三、中國已完成對美國24家新增寵物食品和動物飼料工廠的審查,應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這些工廠加入允許輸入中國寵物食品或非反芻動物源動物飼料的工廠清單。

四、美國應每月向中國提供美國認定可對中國出口寵物食品或非反芻動物源動物飼料的工廠清單的所有更新。在收到清單的20個工作日內,中國應註冊這些工廠,在中國海關總署網站公布變更的清單,並允許中國海關總署網站清單內美國工廠的寵物食品和非反芻動物源動物飼料輸入中國。

五、中國繼續有權對美國寵物食品和非反芻動物源動物飼料安全監管體系進行核查,包括與美國相關主管部門協調核查有代表性的美國寵物食品和非反芻動物源動物飼料工廠。核查應以風險為基礎。中國繼續有權在入境口岸基於風險抽取美國寵物食品和非反芻動物源動物飼料貨物進行檢查。如根據科學檢查判定某批美國寵物食品和非反芻動物源動物飼料違反適用寵物食品和非反芻動物源動物飼料安全進口要求,中國可拒絕進口該批次產品。如判定某工廠存在適用飼料安全措施方面的重大違規行為,或違規行為持續或反覆出現,中國可拒絕接受該工廠貨物,直至問題解決。中國應就此類違規行為通報美國相關主管部門。雙方應就寵物食品和非反芻動物源動物飼料安全監管體系交換信息。

附錄十四 關稅配額

一、中國應確保自2019年12月31日起,小麥、大米和玉米的關稅配額措施應符合中國特定農產品關稅配額案專家組報告及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包括中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和中國第152號減讓表第一部分第1(B)節中的承諾。

二、中國每年小麥、大米和玉米的總體關稅配額應於當年1月1日前分配至最終用戶。中國應確保不抑制小麥、大米和玉米關稅配額的足額使用。

三、中國對小麥、大米和玉米關稅配額資格、分配、返還、再分配和處罰的要求,不得區別對待國營貿易企業和非國營貿易企業,並應同等適用於小麥、大米和玉米關稅配額中的國營貿易配額和非國營貿易配額。中國小麥、大米和玉米關稅配額管理措施中,獲得小麥、大米和玉米關稅配額分配的「最終用戶」和「企業」包括國營貿易企業。

四、中國應於每年10月1日前對未使用並返還的小麥、大米和玉米關稅配額量(包括未使用並返還的分配給國營貿易企業的配額量,或定為「國營貿易配額」的配額量)進行再分配。僅有新申請者和除退回未使用小麥、大米和玉米配額的企業以外的企業,應有資格獲得小麥、大米和玉米關稅配額再分配量。

五、中國小麥、大米和玉米關稅配額的所有分配量均應為商業可行的裝運量。

六、中國應確保規定並公布小麥、大米和玉米關稅配額申請條件和分配原則,分配原則應與小麥、大米和玉米關稅配額管理商品的進口、加工或銷售相關。中國應確保充足數量的國營貿易企業和非國營貿易企業實體(包括新的配額申請者)有資格獲得小麥、大米和玉米關稅配額分配,並確保不抑制小麥、大米和玉米關稅配額的足額使用。

七、與中國的世貿組織義務相一致,中國將應美國請求,提供與小麥、大米和玉米關稅配額分配和再分配相關的信息。

八、每一方如有關於小麥、大米和玉米關稅配額管理的現行法律、法規和公告,應在公共網站上公開,並及時公布上述內容的變更情況。依據「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一章,雙方將應其中一方請求就關稅配額管理進行磋商。

附錄十五 國內支持

一、中國應尊重其世貿組織義務,在官方公報欄公布關於其國內支持計畫和政策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措施。

二、為明確起見,關於中國國內支持措施,世界貿易組織《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下美國享有的針對中國的權利,不受本協議限制。

附錄十六 農業生物技術

一、為有助於實現農業生物技術對可持續農業發展的好處,雙方同意開展農業生物技術領域交流,並有意採取措施,增進公眾關於農業生物技術參與和公眾對農業生物技術相關科學信息的認知,以增強公眾對在農業和食品體系中使用安全生物技術的信心和接受程度為目的。

二、中國應為農業生物技術產品的安全性評價和審批採用透明、可預測、高效及以科學和風險為基礎的監管流程。對於用作飼料或加工的農業生物技術產品,中國應大幅縮短以下兩項之間的平均時間至24個月以內:

(一)此類產品審批正式申請的提交;以及

(二)該產品是否批准的最終決定。

中國安全評價程序應以相關國際標準以及食品法典和《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的建議為基礎。中國所開展的任何安全評價應基於以恰當方式獲取並以恰當統計方法分析的科學數據和信息。

三、雙方應加強生物技術監管交流,以增進互相理解與便利農業生物技術產品貿易。

四、中國應:

(一)在收到農業生物技術產品用於正式批准申請而提交的申報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開展完整性預審查,通過對比申請表和申報書要求,將申報書中不齊全之處告知申請人;

(二)受理申請人關於食品、飼料和加工用途農業生物技術產品進口批准流程的申訴,並在收到合理申訴後採取整改行動;

(三)當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需要額外信息來完成安全評價時,在確定需要額外信息的會議結束2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提供所有此類信息,並向申請人書面解釋通知提供的信息與產品既定用途下的安全性有何相關性;

(四)申請人向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提交額外信息後,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將盡快、以必要頻率召開會議,以便完成申請審核;以及

(五)每年至少召開2次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會議,並視申請數量,根據需要儘可能增加會議召開頻次。

五、中國批准的農業生物技術產品有效期應不少於5年。

六、中國應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12個月內,就源於轉基因微生物的食品成分審批,建立並公布一套簡化、可預測、以科學和風險為基礎、高效的安全評價流程。

七、中國應:

(一)全年不間斷受理農業生物技術產品的批准申請;

(二)如果一農業生物技術產品的正式批准申請在向美國監管機構提交申報書後但向中國監管機構提交前,向中國提交申報書,在收到申報書5個工作日內,對照該產品正式申請提交後將適用的批准要求,開展申報書完整性預審查;

(三)在收到正式申請後啟動審查該農業生物技術產品的批准申請;

(四)不要求提供對於產品既定用途下的安全性評價不必要的信息;以及

(五)對於任何通過中國安全評價的產品,在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會議結束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批准決定,並頒發生物安全證書。

八、若出現影響美國貨物出口至中國的低水平混雜的情況,中國應:

(一)盡快向進口商或進口商代理告知該低水平混雜事件,以及需提交的相關補充資料,以協助中國就該低水平混雜事件的處理作出決策;

(二)向美國提交該低水平混雜事件的風險或安全評價綜述;

(三)確保該低水平混雜事件的處理沒有不必要的拖延;以及

(四)在決定如何處理低水平混雜事件時,考慮美國或其他國家提供的相關風險或安全評價及批准情況。

九、對於無意或者技術上無法避免的低水平混雜事件,中國應基於個案開展分析評估,盡量降低對貿易的影響。

十、雙方同意組織專家對低水平混雜問題開展進一步研究,並開展國際合作尋求解決低水平混雜的務實做法。

附錄十七 食品安全

一、雙方不得實施未基於科學和風險的食品安全法規或要求另一方監管部門未基於科學和風險的行動,且應只使用該法規和要求該行動以保護人類生命或健康所需程度為限。

附件1:被認為不符合輸入中國的牛肉、豬肉和禽類產品

美國法律法規要求銷毀在屠宰時或屠宰後續檢查中發現的患病、摻假或其他不合格的肉類和禽類胴體、分割部分及產品。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檢驗局不允許已確定為不合格的,或被牛的糞便、異物、腦脊液等污染的肉類或禽類產品進入市場。表現出全身系統症狀或病理變化的動物將被銷毀。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檢驗局公共衛生獸醫在食品安全檢驗局證書中證明,相關肉類或禽類產品來自已經過宰前和宰後檢驗且完好健康的動物。此外,產品已依據美國農業部法律法規進行與通過檢驗,且產品衛生、適宜人類食用。

以下清單列出不符合輸入中國的產品,包括含下列產品的加工產品:

1、牛肉和豬肉:甲狀腺、腎上腺、尾脂腺、扁桃體、屠宰和分割過程中暴露的主要淋巴結、喉部肌肉組織、肺、胰腺、脾臟、膽囊、子宮、毛髮、蹄和泌乳乳腺;

2、牛角;

3、任何年齡牛的機械分離肉和迴腸末端;

4、30月齡及以上牛只的腦、顱、眼、三叉神經節、脊髓、背根神經節和脊柱(尾椎、胸腰椎橫突、骶骨翼除外);以及

5、禽類羽毛、頭部、腸和尾部。

2020年1月15日

致: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西北區17路600號20250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

首席農業談判代表

格雷格·多德

尊敬的多德大使:

我謹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政府代表與美利堅合眾國(美國)政府代表達成如下一致意見:中國不要求美國低風險食品提供證書,包括美國視為深加工且貨架期穩定的所有美國食品。

另,中國應加入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食品進出口檢驗與認證分委會下設的食品假冒和食品真實性電子工作組。

我謹提議,本函和貴國政府確認同意該一致意見的回函應構成兩國政府間協議,且受2020年1月15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經濟貿易協議》「雙邊評估與爭端解決」一章條款約束,並於該協議生效之日同時生效。

您誠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

農業農村部副部長

韓俊

2020年1月15日

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農展館南裡11號100125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副部長

韓俊

尊敬的韓俊副部長:

很高興收到您1月15日來函,內容如下:「中國不要求美國低風險食品提供證書,包括美國視為深加工且貨架期穩定的所有美國食品。

另,中國應加入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食品進出口檢驗與認證分委會下設的食品假冒和食品真實性電子工作組。我謹提議,本函和貴國政府確認同意該一致意見的回函應構成兩國政府間協議,且受2020年1月15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經濟貿易協議》‘雙邊評估與爭端解決’一章條款約束,並於該協議生效之日同時生效。」

我謹確認我國政府同意該一致意見,您的來函與本回函應構成兩國政府間協議,應受2020年1月15日簽署的《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經濟貿易協議》「雙邊評估與爭端解決」一章條款約束,並應於該協議生效之日同時生效。

您誠摯的,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

首席農業談判代表

格雷格·多德

2020年1月15日

致: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西北區17路600號20250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

首席農業談判代表

格雷格·多德

尊敬的多德大使:

我謹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政府代表與美利堅合眾國(美國)政府代表達成如下一致意見:基於中國以往對美國水產品監管體系的評估,2020年1月15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經濟貿易協議》(「經貿協議」)一經生效,中國應批准自美國進口本函附件1所列水產品種類。

中國在經貿協議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將本函附件2所列23種美國飼料添加劑、預混料和配合飼料產品納入中國傳統貿易產品清單,允許自美進口上述飼料添加劑、預混料和配合飼料產品至中國。

我謹提議,本函和您確認貴國政府同意該一致意見的回函,應構成兩國政府間協議,且受2020年1月15日經貿協議的「雙邊評估與爭端解決」一章條款約束,並於該協議生效之日同時生效。

您誠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

農業農村部副部長

韓俊

2020年1月15日

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農展館南裡11號100125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副部長

韓俊

尊敬的韓俊副部長:

很高興收到您2020年1月15日來函,內容如下:「基於中國以往對美國水產品監管體系的評估,2020年1月15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經濟貿易協議》(‘經貿協議’)一經生效,中國應批准自美國進口本函附件1所列水產品種類。

中國在經貿協議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將本函附件2所列23種美國飼料添加劑、預混料和配合飼料產品納入中國傳統貿易產品清單,允許自美進口上述飼料添加劑、預混料和配合飼料產品至中國。

我謹提議,本函和您確認貴國政府同意該一致意見的回函,應構成兩國政府間協議,且受2020年1月15日經貿協議的‘雙邊評估與爭端解決’一章條款約束,並於該協議生效之日同時生效。」

我謹確認我國政府同意該一致意見,您的來函與本回函應構成兩國政府間協議,應受2020年1月15日簽署的《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經濟貿易協議》「雙邊評估與爭端解決」一章條款約束,並應於該協議生效之日同時生效。

您誠摯的,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

首席農業談判代表

格雷格·多德

第四章 金融服務

第4.1條 目 標

雙方認為,雙方在雙邊服務貿易領域擁有廣闊合作機遇和互惠利益。每一方請求對方確保己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公平、有效、非歧視地參與對方市場。雙方應進行建設性的工作,給予對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公平、有效、非歧視的市場准入待遇。為此,雙方應從本金融服務章節約定的行動開始,採取具體行動。

第4.2條 銀行服務

一、雙方都承認互利合作對於改善市場准入、加強各自銀行服務具有重要意義。

二、中國承諾,在美國金融機構的合格子公司提供或尋求提供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服務時,其母公司的海外資產情況應被納入考量以滿足相關資產要求。本協議生效後5個月內,中國應允許美國金融機構的分行提供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服務,並應將其母公司的海外資產情況納入考量以滿足相關資產要求。中國應及時審核和批准美國金融機構提出的證券投資基金託管牌照的合格申請。

三、中國確認,美國金融機構申請成為各類非金融債務融資工具A類主承銷商時,應根據修改後的發放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牌照的評估規則接受評估,並相應獲得牌照。該規則將美國金融機構的國際資質納入評估考量,使該實體能夠以此來滿足在華申請牌照的相關要求。

四、美國承認目前有中信集團等中國機構的申請尚未批准,確認將及時考慮此類申請。

第4.3條 信用評級服務

一、中國確認,已允許一家美國獨資信用評級服務提供者對出售給國內外投資者的國內債券進行評級,包括為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評級。中國承諾繼續允許美國服務提供者(包括美國獨資信用評級服務提供者)對向國內外投資者出售的所有種類的國內債券進行評級。本協議生效後3個月內,中國應審核和批准美國服務提供者已提交的尚未批准的任何信用評級服務牌照申請。

二、每一方應允許對方的信用評級服務提供者在該提供者現有合資企業中獲得多數股權。

三、美國確認給予中國信用評級服務提供者非歧視待遇。

第4.4條 電子支付服務

一、中國在美國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包括尋求以外商獨資實體身份開展經營的提供者,提交籌建銀行卡清算機構的任何相關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應予以受理,並可在這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提出修改或補充信息的要求。在此情況下,中國在申請人對此要求作出回應後5個工作日內應受理申請。中國在受理後90個工作日內應就該申請做出決定,包括對不利決定給予解釋。

二、中國在美國服務提供者報告其已完成籌備工作後不遲於1個月內,應受理此服務提供者的牌照申請,包括萬事達、維薩或美國運通的任何牌照申請,並應就該申請做出決定,包括對不利決定給予解釋。

三、美國確認給予中國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包括銀聯)非歧視待遇。

第4.5條 金融資產管理(不良債務)服務

一、雙方承認在不良債務服務領域存在互利互惠的機會,願共同在該領域促成更多機會。

二、中國應允許美國金融服務提供者從省轄範圍牌照開始申請資產管理公司牌照,使其可直接從中資銀行收購不良貸款。中國在授予新增的全國範圍牌照時,對中美金融服務提供者一視同仁,包括對上述牌照的授予。

三、美國將繼續允許中國金融服務提供者在美參與不良貸款的收購和處置。

第4.6條 保險服務

一、中國不遲於2020年4月1日,應取消壽險、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領域的外資股比限制,並且允許美國獨資保險公司進入上述領域。中國確認不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美資保險公司在華全資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設置限制。

二、中國不遲於2020年4月1日,應取消對所有保險領域(包括保險中介)的經營範圍限制、歧視性監管流程和要求,以及過於繁重的許可和經營要求,並應及時審核和批准美國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交的任何保險服務牌照申請。根據上述承諾,中國確認已取消關於新設立外資保險公司30年保險業務經營資歷的要求。

三、美國承認目前有中國再保險集團等中國機構的申請尚未批准,並確認將及時考慮此類申請。

第4.7條 證券、基金管理和期貨服務

一、每一方應基於非歧視原則審核和批准對方金融機構的證券、基金管理或期貨牌照的合格申請。雙方確認對方擁有牌照的金融機構有權提供己方擁有牌照的金融機構在上述領域內獲准提供的完整業務範圍的服務。

二、中國不遲於2020年4月1日,應取消外資股比限制並允許美國獨資的服務提供者進入證券、基金管理和期貨服務領域。

三、中國確認,從2019年7月5日起大幅降低對證券服務提供者控股股東的高額資產淨值要求。

四、中國確認,當現有美資參股的證券公司變為美資控制、美資控股或美資全資擁有時,允許其保留原持有牌照。

五、雙方應確保不存在針對對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歧視性限制。中國應確保不存在對美國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H股(即在港交所上市的中國內地企業的股票)的限制,合格的美資控股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可基於個案處理方式獲批提供投資諮詢服務。

六、雙方確認在期貨產品方面不存在針對對方機構的歧視性限制,包括允許對方機構投資己方國內機構獲准投資的完整業務範圍的期貨產品(包括金融、利率和匯率期貨)。

七、美國承認目前有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中國機構的申請尚未批准,並確認將及時考慮此類申請。

第五章 宏觀經濟政策、匯率問題和透明度

第5.1條 總 則

一、每一方應彼此尊重對方依據國內法律行使貨幣政策自主權。

二、雙方認識到,強勁的經濟基本面、穩健的政策和具有韌性的國際貨幣體系對於匯率穩定至關重要,從而促進強勁、可持續的經濟增長和投資。實行靈活匯率制度在可行的情況下能夠起到吸收衝擊的作用。

三、雙方共同的目標是奉行增強經濟基本面,促進經濟增長,提升透明度並避免不可持續的外部失衡的政策。

四、雙方應恪守各自在G20公報中關於匯率的承諾,包括避免競爭性貶值、避免將匯率用於競爭性目的。

第5.2條 匯率政策

一、每一方確認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協定約束,避免操縱匯率或國際貨幣體系以阻礙國際收支的有效調整或獲得不公平的競爭優勢。

二、每一方應該:

(一)實現並維持市場決定的匯率制度;以及

(二)增強經濟基本面,以鞏固有利於宏觀經濟和匯率穩定的條件。

三、雙方應避免競爭性貶值,避免將匯率用於競爭性目的,包括對外匯市場進行大規模、持續、單向干預。

四、雙方將保持經常溝通,並就外匯市場情況、活動與政策進行溝通協商。雙方將就IMF對各自的匯率評估進行溝通協商。

第5.3條 透明度

一、雙方確認按規定時間公開披露以下數據:

(一)每月結束後不遲於30天內,按照IMF關於國際儲備和外幣流動性的數據模板,公布每月外匯儲備和遠期頭寸數據;

(二)每季結束後不遲於90天內,公布每季度國際收支金融賬戶的子項數據,包括直接投資、證券投資與其他投資(貸款與應收款);以及

(三)每季結束後90天內,公布每季度貨物與服務進出口情況。

二、雙方重申並應繼續同意IMF公開披露以下信息:

(一)在IMF執董會議後四周內,公布IMF關於本方的第四條款磋商報告,包括對本方匯率的評估情況;以及

(二)確認加入IMF官方外匯儲備貨幣構成調查(COFER)資料庫。

三、如果IMF未公開如本條第2段所述信息,未被公開的一方應主動要求IMF予以公開披露。

第5.4條 執行機制

一、匯率政策及透明度出現的問題,應由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或美國財政部長向第七章(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中建立的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安排提交。

二、如雙方無法在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安排下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方案,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或美國財政部長也可請求IMF在其職權範圍內:

(一)對另一方的宏觀經濟和匯率政策、數據透明度以及報告情況進行嚴格監督;或

(二)發起正式磋商並提供適當的意見。

第六章 擴大貿易

第6.1條 目 標

一、雙方承認,本協議以及中國正在採取的開放經濟和改善貿易體系的舉措所帶來的貿易和經濟結構變化,將有助於擴大貿易流,包括顯著增加美國和其他國家對中國的商品和服務出口。

二、雙方認為,兩國貿易具有高度的互補性,擴大貿易合作有利於改善雙邊貿易關係、優化資源配置、調整經濟結構、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

三、雙方認識到,美國生產並能夠供應品質高、價格競爭力強的商品和服務,而中國需要增加質優價廉的商品和服務的進口,以滿足中國消費者日益增長的需要。

四、雙方因此尋求開展建設性合作,以改善雙邊貿易關係,探索採取適當舉措便利貿易增長。

第6.2條 貿易機會

一、從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兩年內,中國應確保,如附錄6.1所示,在2017年基數之上,擴大自美採購和進口製成品、農產品、能源產品和服務不少於2000億美元。具體而言,中國應確保:

(一)在製成品方面,如附錄6.1所示,在2017年基數之上,

中國2020日曆年自美採購和進口規模不少於329億美元,2021日曆年自美採購和進口規模不少於448億美元。

(二)在農產品方面,如附錄6.1所示,在2017年基數之上,中國2020日曆年自美採購和進口規模不少於125億美元,2021日曆年自美採購和進口規模不少於195億美元。

(三)在能源產品方面,如附錄6.1所示,在2017年基數之上,中國2020日曆年自美採購和進口規模不少於185億美元,2021日曆年自美採購和進口規模不少於339億美元。

(四)在服務方面,如附錄6.1所示,在2017年基數之上,中國2020日曆年自美採購和進口規模不少於128億美元,2021日曆年自美採購和進口規模不少於251億美元。

二、雙方應視情明確附錄6.1中二級目錄產品的採購和進口增加額。

三、雙方預測,從2022日曆年至2025日曆年,中國自美採購和進口製成品、農產品、能源產品和服務將繼續保持增長方向。

四、美國應確保採取適當舉措,以便有足夠的美國商品和服務供中國採購和進口。

五、雙方承認,將基於市場價格和商業考慮開展採購活動。而且在特定年份,市場狀況可能會影響採購的時點,尤其是在農產品採購方面。

六、中美兩國的官方貿易數據應用於判定本章節是否得到落實。如果基於各自貿易數據分析得出相互矛盾的評價,雙方應就此進行磋商。

七、如中國認為其落實本章節義務的能力受到美國採取或未採取行動或美國內其他情況的影響,中國有權提出與美國進行磋商。

本附件只以英文作準;在雙方完成並核實共同認可的中文譯文後,該中文文本與英文文本應同等作準。

第七章 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

第7.1條 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安排

一、為確保本協議得到迅速有效履行,雙方建立以下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安排(「本安排」)。

二、本安排的目標和任務是有效履行本協議,以公平、快速和秉持尊重的方式,解決雙邊經貿關係中的問題,避免經貿糾紛及其影響升級擴散至雙邊關係的其他領域。雙方認識到就此加強雙邊溝通的重要性。

第7.2條 本安排架構

一、高層參與。雙方應建立「貿易框架小組」,應由中國國務院分管副總理和美國貿易代表牽頭,以討論本協議的落實情況。「貿易框架小組」應討論:

(一)本協議整體落實情況;

(二)協議履行方面的重大問題;

(三)雙方未來工作安排。

雙方應恢復宏觀經濟會議,以討論綜合性經濟問題,應由中國國務院分管副總理和美國財政部長牽頭。雙方應盡一切努力確保「貿易框架小組」會議和宏觀經濟會議都高效,以解決問題為導向。

二、日常工作。本安排應包括各自設立的「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辦公室」。

(一)中國應在國務院分管副總理領導下,設立中國的「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辦公室」,指定一位副部長作為牽頭人。美國設立的「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辦公室」,應由一位副貿易代表作為牽頭人;

(二)每一方應指定一位官員(「指定官員」)協助本安排的工作。在本協議生效日前,每一方應提供各自指定官員的聯繫方式。每一方應視需要更新相關信息;

(三)「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辦公室」應:一是評估本協議履行相關的具體問題;二是接受任何一方提交的與協議履行相關的申訴;三是嘗試通過磋商解決爭端。為開展相關工作,各自的「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辦公室」可以向具有相關專業能力的政府部門諮詢。

第7.3條 信息請求

一方可在會議中或會議前,請求另一方就本協議履行相關事項提供信息。另一方應提供含有所需信息的書面回覆。一方如果無法提供所請求的信息,應在回覆中具體解釋無法在時限內提供該信息的原因,並明確將提供該信息的具體時間。本條款應不要求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保密信息。

第7.4條 爭端解決

一、申訴。如一方(「申訴方」)認為另一方(「被申訴方」)的行為不符合本協議,申訴方可向被申訴方的「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辦公室」提出申訴(「申訴」)。申訴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應包含足夠信息以使被申訴方能夠對事項進行適當評估。申訴可以但不必要包含,能夠識別涉事公司的信息或商業保密信息。申訴及任何相關信息或事項均屬保密,未經雙方同意,不得與「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辦公室」之外的其他人分享。

二、申訴範圍。

(一)本協議生效後出現的所有問題,均可提交爭端解決程序;

(二)一方在本協議生效前採取的措施,包括一項行動,如在本協議生效後得到保留或持續存在影響,也適用爭端解決程序。如果申訴涉及此類措施,申訴方應向被申訴方提交相關措施持續存在影響的說明。

三、評估。被申訴方應啟動並完成對申訴的評估。被申訴方應考慮申訴所涉問題的事實、性質和嚴重程度。評估完成後,指定官員應啟動磋商。

四、爭端解決程序。雙方將按照以下程序,以最高效的方式嘗試解決申訴:

(一)如果指定官員未能解決申訴,可將該項關注提交至中國指定的副部長和美國指定的副貿易代表處理。如果申訴在副部級層面未被解決,申訴方可將該問題提交至中國國務院分管副總理和美國貿易代表;

(二)如果中國國務院分管副總理和美國貿易代表舉行的會議未解決申訴方關注,雙方應就申訴方所受損害或損失的回應快速進行磋商。如果雙方就上述回應達成共識,該回應應得到履行。如果雙方未就上述回應達成共識,申訴方出於防止局勢升級、維護正常雙邊貿易關係的目的,基於磋商中提供的事實,可能求助於採取行動,包括停止其在本協議下的某一義務,或採取其認為適當的、以相稱的方式實施的補救措施。在申訴方行動生效日之前,被申訴方可啟動中國國務院分管副總理和美國貿易代表之間的緊急會議。如被申訴方認為申訴方依照本項採取的行動基於善意,被申訴方不會採取反制措施,或否則挑戰相關行動。如被申訴方認為申訴方的行動基於惡意,其救濟手段是向申訴方提交書面通知退出本協議。

五、儘管有本條第四款第(一)項的規定,如中國國務院分管副總理或美國貿易代表認為某一履行問題是緊急事項,他們其中一位可在雙方的會議上直接提出該事項,而無需先在較低級別的會議上進行討論。如果無法為此及時召開上述會議,申訴方可依照本條第四款第(二)項求助於採取行動。

第7.5條 履行期限

本安排與本協議應同步生效,有效期與本協議應相同。雙方可在「貿易框架小組」會議上對本安排進行評估,並討論對本安排如有的必要調整。

第7.6條 其他

一、雙方確認各自在世貿組織協定和其他共同參加的協定項下相互間的現有權利和義務。

二、如因自然災害或其他雙方不可控的不可預料情況,導致一方延誤,無法及時履行本協議的義務,雙方應進行磋商。

附件:

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安排工作流程

會議安排

一、「貿易框架小組」會議應每6個月舉行1次。

二、宏觀經濟會議應定期舉行。

三、每一方「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辦公室」負責人應每季度舉行1次會議。

四、每一方指定官員至少應每月舉行1次會議。

五、本協議生效後最初2年,可適當提高上述會議的頻次。會議可當面進行,或可通過雙方可用的其他方式進行。

對信息請求的回應

按照第7.3條,在一方請求提供信息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另一方應予回覆。

爭端解決時限

一、按照第7.4條第三款,被申訴方應在收到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啟動並完成對申訴的評估。

二、按照第7.4條第四款第(一)項:

(一)指定官員應在收到申訴之日起21個日曆日內達成解決方案。

(二)如果指定官員未解決申訴,中國指定的副部長和美國指定的副貿易代表應在收到申訴之日起45個日曆日內達成解決方案。

(三)如果申訴在副部級層面未得到解決,且申訴方將其提交至中國國務院分管副總理和美國貿易代表,上述官員應在申訴方提請召開會議之日起的30個日曆日內舉行會議。

三、按照第7.4條第五款,如中國國務院分管副總理或美國貿易代表提請就緊急事項召開會議,會議應在收到該提請之日起30個日曆日內召開。

四、雙方可書面同意延長本附件所列時限。

五、本附件有關工作日期按照被申訴方政府的官方日曆計算。

第八章 最終條款

第8.1條 附件、附錄和腳注

本協議附件、附錄和腳注均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第8.2條 修 訂

一、雙方可以經書面同意修訂本協議。

二、修訂應當自雙方相互書面通知已按照各自國內適用程序批准相關修訂60日後生效,或雙方同意的其他日期起生效。

第8.3條 生效和終止

一、本協議應自雙方簽字後30日內或雙方相互書面通知已完成各自國內適用程序之日起生效,二者以孰早為準。

二、任何一方可通過向另一方提供書面終止通知終止本協議。該終止應自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書面通知之日後60日起生效,或雙方同意的其他日期起生效。

第8.4條 進一步談判

雙方將就進一步談判的時間達成一致。

第8.5條 關於實施措施的通知和公開徵求意見

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每一方應為實施本協議擬採取的所有建議措施提供不少於45天的公眾評論期。每一方為實施本協議所採取的最終措施或對現有措施的修訂,應考慮另一方提出的關切。

第8.6條 作準文本

本協議以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下列代表經各自政府授權簽署本協議,以昭信守。

本協議一式兩份,於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

代表 代表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責任編輯:辛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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