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汴梁和洛陽的飲食業空前繁榮,《東京夢華錄》《清明上河圖》《水滸傳》中都有反映。(圖片來源:國立故宮博物院)
其實,自古以來造假和打假都是永久的熱點話題,可不是近現代才出現的。今天,我們就來看看古代人如何打假。
古代各朝代打假
周代
古代統治者對於老百姓的生活很關注,我們的祖先很早就立法打假了,最早可以追溯到周朝。
據《禮記》記載,周代對食品交易的規定為:「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粥於市。」為了保證食品安全,周代嚴禁未成熟果實進入市場,以防止引起食物中毒。這一規定大概是史上最早的關於食品安全管理的記錄。
此外,為防止商販為牟利而濫殺禽獸魚鱉,同時也保證動物的成熟度。周代規定:「禽獸魚鱉不中殺,不粥於市。」
即不在狩獵季節和狩獵範圍的禽獸魚鱉,不得在市場上出售。由此可見,周代時人們就懂得保護生態,以獲取更多食物。
周朝的《禮記・王制》:「用器不中度,不粥於市;兵車(指為出軍賦的車乘)不中度,不粥於市;布帛精粗不中數、幅度狹不中量,不粥於市;奸色亂正色,不粥於市」。
這個規定可以說不僅僅針對於假貨了,如果產品的品質、數量、品質、顏色不達標,都是不合格的,不能在市場上出售。
漢朝
漢朝,經濟發展,對外交流活躍,張騫出使西域帶回來許多稀奇的東西,但數量有限,遠遠不能滿足大多數人的需求。
於是假冒的現象多起來,能仿製的仿,能冒充的充,食品安全隱患嚴重影響著人們健康。
因此漢朝制定法規,食物因腐壞等因素可能導致中毒,應儘快焚毀,否則將處罰肇事者及相關官員。
唐代
隋唐時期,經濟飛速發展,百姓生活水準提高。唐朝不但制度配套健全,且法律規定詳細,懲罰措施也比較嚴厲。
唐朝時,頒佈《關市令》,規定凡官私度量衡器具,每年八月必須送交有關官府檢驗校正,京師地區由尚書省金部司和太府寺主管,地方由各州縣負責。
經檢驗校正後的度量衡器具,由有關官府簽署封印後方可使用。所以,如果市場上的度量衡不符合法定標準的話,其持有人便將受罰。
當時,飲酒成為一種新興的社交方式,這催生出一大批製造假酒的作坊。當時唐代市場出現最多的是假酒(往酒中摻水),未敢故意損人健康。
唐代法律根據有毒食品出現的不同情況,規定了各自不同的處罰方法。
《唐律疏議》規定:「脯肉有毒,曾經病人,有餘者速焚之,違者杖九十;若故與人食並出賣,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絞,即人自食致死者,從過失殺人法。盜而食者,不坐。」
銷售假食品、藥品致人生病者,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銷售假食品、藥品致人死亡,商家將被判處死刑(絞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吃了假食品、藥品而死亡,食品所有者要按過失殺人罪論處。
此外,對於退貨也有規定,《唐律疏義》中記載,消費者買到商品後如果在三天內出現問題,可以找商家進行無條件退貨。
退貨時須有公證人進行驗看,確認確實存在品質問題方可退貨,如果商戶不給退貨,消費者便可報官,由官府出面調停退貨,並打賣方四十鞭子。
宋代
到了宋代,城市化速度加快,市場經濟繁榮,東京汴梁和洛陽的飲食業空前繁榮,《東京夢華錄》《清明上河圖》《水滸傳》中都有反映。
在宋代的街道上,酒樓飯店林立,小商小販無數。商品市場的繁榮,不可避免地帶來一些問題。
有些商販偷偷往食品密封的包裝裡摻沙子,或在酒裡注水增加重量,弄虛作假,坑害顧客。
宋朝除了跟唐朝一樣,嚴厲打擊毒假食品、藥品外,還比唐朝更高一籌。政府讓商人組成「行會」,按照行業類別登記在冊。從事商業和服務業的商戶們必須登記入會,接受行會的監管。
高度重視發揮行業協會在食品、藥品品質管制上的自律作用,這個行業協會不僅協助打擊「有毒食、藥品」,而且對食、藥品摻假、以次充好的假食、藥品承擔責任。消費者如果買到了假冒偽劣產品可以到行會進行投訴。
另外,對販賣假藥劣藥的現象,古代也有比較先進的法律條款加以管理。為防止造假藥,冒充官藥出售,宋朝負責制藥的惠民局和和劑局各自有「藥局印記」和「和劑局記」四個字的大印。
另外,東、南、西、北四局,也各自加蓋上六字公章。皇帝也曾下詔,若有人製造假藥,偽造處方和官印,要依「偽造條例」法辦,以防止商人製造販賣假藥劣藥。
明清
明清時期,比較有名的商品基本上都有了自己的防偽驗證。由此可見,歷朝歷代都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採取嚴懲的方式。
如今制假、造假、缺斤短兩等損害消費者利益問題屢見不鮮。雖然古代的法律稱不上百分之百的健全,但不能否定其所起的作用是比較大的,而且這對消費者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保護作用,故值得後人借鑒和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