凃光明和王添灯(看中國合成圖)
二二八事件爆發後,時任臺灣行政長官陳儀同意只要不臺獨、不共產化,任何合理的條件都能接受。蔣渭川尊重中央的軍政權、司法權,為陳儀留下餘地。王添灯則叫囂「殘害我們的惡蟲,要驅除他」、要「打倒獨裁的長官公署」、「打倒封建官僚資本,撤銷貿易局及專賣局」,與大陸共產黨的口號和做法毫無差別。
近年來,對二二八事件的回顧,刻意回避掉了一些内容。比如回避掉了由凃光明提出的九條要求,回避掉了由王添灯提出的另外十條要求。回避掉的這些要求究竟寫了什麽,不願意讓民衆瞭解呢?
代表臺灣人民上山 與事實不符
臺灣中研院院士黃彰健和中研院研究員朱浤源,幾年前共組「二二八研究增補小組」,展開二二八事件考證調查。
兩人透過彭孟緝之子彭蔭剛,獲得兩篇未收錄在二二八事件官方調查報告的新史料。這是當年高雄市長黃仲圖、高雄市參議會議長彭清靠寫給彭孟緝的兩份檔案。
黃彰健指出,這些史料顯示,黃仲圖、彭清靠等人當時是被凃光明逼上山的,因凃光明有槍,而且威脅他們,不配合將「會變成肉片」。
這點與所謂黃仲圖、彭清靠和凃光明代表臺灣人民上山不符。黃彰健進一步說明,黃仲圖等人上壽山後,彭孟緝並沒有下令殺人。
凃光明不是學生 亮出槍械 逼迫國軍繳械
根據新取得的證據,凃光明等人是社會人士、不具學生身份,當時雙邊人馬經過一番談判。但凃光明亮出槍械,威脅彭孟緝接受包括國軍繳械等九項條件,彭孟緝遂將其移送軍法審判。
三月八日,凃光明等三位自稱學生代表者被依軍法槍決。臺灣媒體稱,官方提出的二二八調查事件報告只提到凃光明等人有九大要求,卻不願呈現詳細內容,有誤導民眾之嫌。
那麽,凃光明等人的九條要求是什麽呢?
凃光明等人的九條要求
据彭孟緝將軍的《臺灣省二二八事件回憶錄》記載:
三月六日上午九時,以凃光明爲首的所謂「和平代表團」,分乘兩部轎車,插大白旗,駛入我司令部。我當在會客室接待,表示十分的禮貌。這間會客室有十六席大,中間放一張小圓桌,四周圍以單人沙發。我即獨自同他們繞桌而坐,只有副官劉安德少校一人站在我的身旁。
凃等首先提出他們業已擬好的「和平條款」九條要我接受。條文的內容如下:
一、壽山—即要塞司令部駐地、左營、陸橋以及市內各處軍隊,即須全部停戰撤退。
二、病院—即第一○五後方醫院,今日由本會—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高雄分會—接收,但院中病人由本會負責治療,除軍隊—二十一師獨立團三營七連—隨身武器外,由本會負責保管。
三、五塊厝倉庫—臺灣南部最大軍械倉庫—一切物品、藥品交本會接收,但軍火由本會負責保管。
四、市民一切死傷,應照臺北市辦法,負責賠償。但連絡員應予特優撫恤。(這一句不解,判係暴徒組織的某連絡員被軍隊誤殺。)對開槍兵士,尤須處以極刑。
五、治安未恢復前,所有外省人不得下山,但所需蔬菜、油、鹽由本會供給。
六、高雄市以外軍隊,一概不准侵入市內。
七、被捕民衆,即刻交本會帶回。
八、雙方如有不法行爲,軍民共同嚴辦。
九、此次事件關係人員,事後不得追究。
這種彷彿出自戰勝者口吻的條件,我看完了以後,就怒不可遏的光起火來:「豈有此理,這簡直是造反!」
衝口而出,就在這俄頃之間,凃光明已探手脅下,拔出手槍企圖向我射擊:副官劉少校眼明手快,自後撲向凃匪死力抱住。室外官兵聽到了聲音,登時一湧而入,將暴徒一一逮捕。凃是日據時期放逐廈門有名的浪人頭子,據說手槍射擊技術是指雀打雀、指雞打雞的。此番我幾乎遭其毒手。這一支他企圖行刺未遂的手槍,至今還被我保存著,視爲平生一個最值得紀念的紀念品。
對於這支手槍,彭孟緝之子彭蔭剛曾向中研院研究員朱浤源證實,他的父親彭孟緝曾明確告訴他,家裡有一把手槍,是凃光明當年攜帶並要在現場拔出,這把手槍在彭孟緝將軍過世後交還給了國防部。
凃光明是日據時期放逐廈門有名的浪人頭子。(圖片來源:公有領域)
日本情報中的凃光明
對於彭孟緝將軍所言「凃是日據時期放逐廈門有名的浪人頭子」,以及射擊技術「指雀打雀、指雞打雞」,有另外一個相關事件和記載可以佐證。
日治時期,擔任高雄州特別高等警察課課長的仲井清一,曾指揮部下偵辦高雄州特高事件,並在二次大戰結束後的1946年1月遭到殺害。
身為高雄州特高事件(東港事件部分)受害者的郭國基,日後公開承認是他謀畫殺害仲井清一的,但最後因他怕見血,所以開槍射殺仲井的不是他本人,而是由一位「壯士」代勞,据推測,這位「壯士」是凃光明。
仲井清一曾經的部下寺奧德三郎,在他的著作《臺灣特高警察物語》中提到,他返回日本多年後得到情報,殺害仲井清一的凶手是名叫「杜光明」的澎湖人。吳宗達在〈過錯的界線:戰後初期臺灣與韓國的轉型正義比較分析(1945-1950)〉一文中分析認為,寺奧德三郎書中提到的杜光明便是凃光明,可能是因為杜、凃二字發音相似,且日文中無凃字而用了杜字。
當年臺灣各界公開感謝彭孟緝
「二二八研究增補小組」也蒐集到當時高雄的報紙《國聲報》。發現彭孟緝的出兵行動當年深受社會各界肯定與接受。不但彭清靠提供其房舍給彭孟緝全家居住;社會各界在三月六日後也紛紛登報,公開感謝彭孟緝。
朱浤源說,據彭蔭剛口述,當年他和父親住在高市議長彭清靠家,父親和彭清靠是好友,而彭清靠的兒子彭明敏,他在回憶錄中指彭孟緝是高雄屠夫,卻沒有披露父親和彭清靠的友誼。
凃光明加入中共地下黨
凃光明於1945年4月,在上海參加李友邦所組織的「臺灣義勇隊」。臺灣義勇隊是中華民國抗戰期間,旅居中國大陸地區的臺灣民間人士在中國共產黨的密謀下組織,1938年正式成立於浙江省金華縣,主要領導者為李友邦。
李友邦,本名李肇基,生於今新北市蘆洲區。日治時代抗戰爆發後,到廣州黃埔軍校就讀。1927年,蔣介石開始清黨,李友邦潛赴杭州,祕密從事中共地下黨活動,1932年被國民政府逮捕入獄,至西安事變後被釋放。
1945年12月8日,李友邦率臺灣義勇隊回臺。1946年,臺灣義勇隊遭國民政府解散。
1947年二二八事件爆發後,李友邦被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以通匪與幕後鼓動暴動罪名逮捕,並解送南京監禁,其夫人嚴秀峰至南京向蔣經國說明原委,李友邦被釋放。
李友邦回臺灣之後,擔任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黨部副主任委員兼中國國民黨改造委員會委員。1952年,李友邦因涉及蔡孝乾匪諜案,被國民政府處死。
李友邦所組織的「臺灣義勇隊」是抗戰期間成立的中共地下組織。(圖片來源:公有領域)
王添灯欺騙臺灣人民 中共已部分接管臺灣
黃彰健出版《二二八事件真相考證稿》其中一篇〈揭穿王添灯欺騙臺灣人民〉共五十二頁的文章,通過考證多方資料,以「揭穿王添灯欺騙臺灣人民的醜陋行徑」。
中央研究院院士黃彰健《二二八事件真相考證稿》中指出:
王添灯的〈告臺灣同胞書之一〉與〈告臺灣同胞書之二〉,據中央社【臺北四日參電】密說:「文字純鏈,則又必係外省人所執筆者。」王添灯的幕僚很多是新聞工作者,這些文字不是臺灣人所能寫得出來,是大陸人寫的,而且可能是共產黨人寫的。
三月三日【中央社訊】:「今日處理委員會上,蔣渭川曾對擾亂份子,有無幕後人物操縱一點,表示懷疑,建議徹底調查。」王添灯也是政治建設協會理事,他與蔣渭川之間思想的分歧,由此大略可以窺見。兩人的行事風格,王添灯是屬於較爲激進的一派,與蔣渭川穩健務實的作風,適成强烈的對比。
例如陳儀同意只要不臺獨、不共產化,任何合理的條件都能接受。蔣渭川尊重中央的軍政權、司法權,為陳儀留下餘地。而王添灯竟叫囂「殘害我們的惡蟲,要驅除他」、要「打倒獨裁的長官公署」、「打倒封建官僚資本,撤銷貿易局及專賣局」,與長官公署采取公然對抗的姿態。
臺中由共黨謝雪紅接收完成,三月四日王添灯讓長官公署不可派兵前來,不然將以武力對付。(圖片來源:公有領域)
臺中由共黨分子謝雪紅接收完成,三月四日王添灯又在處委會宣佈,臺中有電話來,要我傳話給長官公署,不可派兵前來,不然將以武力對付,更是充滿了威脅挑釁的口氣。三月四日王添灯的談話,見於第二天的新聞報紙。
三月五日《新生報》云王添灯報告「據臺中來電話,一切機關業已接管完竣,已組織處理委員會處理一切,維持治安,請本會向當局勸阻出動軍隊,以免發生意外事件。」
《大溪檔案》:三月五日張鎮呈報南京蔣主席〈臺省暴動事件專報〉引述有源自憲兵第四團團長張慕陶電:臺中、嘉義市政府政權,已被所謂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篡奪。
不是三十二條是四十二條
臺北二二八紀念館舉辦受難者專題的企劃展,展出二二八事件當時處理委員會中的死難者王添灯特展。大廳是紀念館最重要的空間,臺北二二八紀念館於二○○一年豎立王添灯全身塑像以及懸掛事件當時處委會宣傳組長王添灯草擬《三十二條處理大綱》文字內容的大面銅板。
但事實是,王添灯提出的是四十二條。如前文所述,近年來談論二二八事件時,無論是回避掉的由凃光明提出的九條要求,還是回避掉的由王添灯提出的另外十條要求,都是直接要求國民政府繳械,一切資源要由「二二八處理委員會」接收負責。二二八事發突然,而所謂的「二二八處理委員會」卻成立迅速,綱領明確,手法與共產黨如出一轍。
四十二條原文:
(一)對於目前的處理
一、政府在各地之武裝部隊,應自動下令暫時解除武裝,武器交由各地處理委員會及憲兵隊共同保管,以免繼續發生流血衝突事件。
二、政府武裝部隊武裝解除後,地方之治安,由憲兵與非武裝之警察及民衆組織共同負擔。
三、各地若無政府武裝部隊威脅之時,絕對不應有武裝械鬥行動。對貪官污吏,不論其本省人或外省人,亦只應檢舉轉請處理委員會協同憲警拘拿依法嚴辦,不應加害而惹出是非。
四、對於政治改革之意見,可列舉要求條件,向省處理委員會提出,以候全盤解決。
五、政府切勿再動兵力或向中央請遣兵力,企圖以武力解決事件,致發生更慘重之流血而受國際干涉。
六、在政治問題未根本解決之前,政府之一切施策(不論軍事政治)須先與處理委員會接洽,以免人民懷疑政府誠意,發生種種誤會。
七、對於此次事件,不應向民間追究責任者,將來亦不得假藉任何口實,拘捕此次事件之關係者。對於因此次事件而死傷之人民,應從優撫恤。
(二)根本處理
甲、軍事方面:
一、缺乏教育和訓練之軍隊,絕對不可使駐臺灣。
二、中央可派員在臺徵兵守臺。
三、在內陸之內戰未終息以前,除以守衛臺灣爲目的之外,絕對反對在臺灣徵兵,以免臺灣陷入內戰漩渦。
乙、政治方面:
一、制定省自治法爲本省政治最高規範,以便實現國父建國大綱之理想。
二、縣、市長於本年六月以前實施民選。縣市參議會同時改選。
三、省各處長人選,應經省參議會(改選後爲省議會)之同意。省參議會應於本年六月以前改選。目前其人選由長官提出,交由省處理委員會審議。
四、省各廳處長三分之二以上,須由在本省居住十年以上者擔任之。(最好秘書長、民政、財政、工礦、農林、教育、警務等處長,應該如是。)
五、警務處長及各縣市警察局長,應由本省人擔任。省警察大隊及鐵道工礦等警察,即刻廢止。
六、法制委員會委員,半數以上由本省人充任,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
七、除警察機關之外,不得逮捕人犯。
八、憲兵除軍隊之犯人外,不得逮捕人犯。
九、禁止帶有政治性之逮捕拘禁。
十、非武裝之集會結社絕對自由。
十一、言論、出版、罷工絕對自由。廢止新聞紙發行申請登記制度。
十二、即刻廢止人民團體組織條例。
十三、廢止民意機關選舉辦法。
十四、改進各級民意機關選舉辦法。
十五、實行所得統一累進稅,除奢侈品稅相續稅外不得徵收任何雜稅。
十六、一切公營事業之主管人,由本省人擔任。
十七、設置民選之公營事業監察委員會。日產處理,應委任省政府全權處理。各接收工廠、工礦應置營業委員會,須過半數由本省人充任之。
十八、撤銷專賣局。生活必需品,實施配給制度。
十九、撤銷貿易局。
二十、撤銷宣傳委員會。
二十一、各地方法院院長,各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全部以本省人充任。
二十二、各法院推事檢察官以下司法人員,各半數以上,省民充任。
二十三、本省陸海空軍,應盡量採用本省人。
二十四、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應改爲省政府制度,但未得中央核准前。暫由二二八處理委員會之政務局負責改組,並普選公正賢達人士充任。
二十五、處理委員會政務局應於三月十五日以前成立。其產生方法,由各鄉鎮區代表選舉該區候選人一名,然後再由該縣市轄參議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臺北市二名、臺北縣三名、基隆市一名、新竹縣三名、臺中市一名、臺中縣四名、彰化市一名、嘉義市一名、臺南市一名、臺南縣四名、高雄市一名、高雄縣三名、屏東市一名、澎湖縣一名、花蓮縣一名、臺東縣一名、計三十名。
二十六、勞動營及其他不必要之機構,廢止或合併,應由處理委員會政務局檢討決定之。
二十七、日產處理事宜,應請中央劃歸省政府自行清理。
二十八、警備總司令部應撤銷,以免軍權濫用。
二十九、高山同胞之政治、經濟地位及應享之利益,應切實保障。
三十、本年六月一日起,實施勞動保護法。
三十一、本省人之戰犯及漢奸嫌疑被拘禁者,要求無條件即時釋放。
三十二、送與中央食糖一十五萬噸,要求中央依時估價,撥歸臺灣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