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綠卡高枕無憂?華人返美護照上被寫了一行字…(圖)


拿到綠卡高枕無憂?華人返美護照上被寫了一行字…
中國護照(圖片來源:Adobe stock)

【看中國2018年5月18日訊】近日,一對華人夫婦在從中國返美時,被美國邊境官質問,並且兩人的護照和回美證上都被印上了「I-407 advised」幾個字。

據《費城華人資訊》報導,美國休斯敦王姓夫婦為了生意事務回中國居住了10個月,他們在離開美國之前按常規做法申請了「再入境許可」(I-131 Re-entry Permit,也就是俗稱的「回美證」),該許可的有效期是兩年。

可是,當他們日前返回美國時,儘管手持綠卡以及回美證,仍遭到邊境官的質問,而且邊境官還在王先生夫婦的護照和回美證上都印上了「I-407 advised」幾個字。雖然回到了美國家中,但王先生夫婦的心始終懸著,證件上被蓋了這樣一個章是什麼意思?對今後又有什麼樣的影響?

經過諮詢律師,王先生夫婦心中一驚。原來I-407是放棄綠卡身份的申請表;「I-407 advised」則是移民官給那些長時間居住在美國境外的綠卡持有人的一個提醒,警告他們:他們「在美國永久居留的意向」在美國移民局眼裡正在降低,移民局建議他們可以主動放棄綠卡,移民局也會對他們今後是否有意「在美國永久居留的意向」給予特別關注。

張哲瑞聯合律師事務所的谷歐文律師介紹說,遇到此類情況的當事人不用過於焦慮,雖然邊防官有權印章「I-407 advised」,甚至還可以當場讓當事人簽署「I-407」表格,但並不能一步取消綠卡,因此還有迴旋餘地。

不過,如何避免這種情況發生、以及發生後如何迴旋,都需要做好準備工作。

對此,谷律師強調:在美國,即使邊防人員當場讓人放棄綠卡或讓人簽署任何放棄綠卡的文件,人們都可以拒絕簽署。拒絕簽署文件或是拒絕放棄綠卡都不是被當場拘禁的理由。如果遭到拒絕,美國邊防官會發放一個NTA(上庭文件),這意味著人們需要上庭去和法官解釋,法官則會判定該人是否有意願放棄永久居民身份。

從接到NTA到上法庭大概有6個月左右的時間。就算簽署了I-407,也不代表完全放棄了綠卡的身份,直到政府發放「Final Order of Removal」(即「遞解令」)。

谷律師同時建議,人們需要根據自己的情況事先準備好文件,以應對移民官或邊境官可能的懷疑。

一、準備以下文件證明自己與美國依舊有緊密聯繫。包括美國銀行借記卡和信用卡賬單;購房記錄/房產過戶文件;租房合約;水費、電費、煤氣費賬單;孩子入學證明;按時報稅的證明;商業醫療保險證明;以及其他一切能夠證明自己有繼續居住在美國的意願的文件。

二、提供解釋為什麼在美國之外的地區長時間逗留。谷律師稱,事業在境外且暫時無法割捨,或者照顧年邁多病的親人都屬於合理理由。不管是哪一種理由,都需要有證據進行強有力的證明。如果是通過申請特殊人才方式拿到綠卡的人,則需要看一下當初來美計畫,看一看現在和當初來美計畫是否保持一致。

三、如果不知道未來何時能夠長期定居美國,需要提供解釋說明為什麼。

據《張哲瑞聯合律師事務所》資訊,綠卡身份並不是公民身份,它不是一種永久性的權利,而更偏向於是一種特權。綠卡持有者除了可以使用綠卡返美以外,有的綠卡持有者可能需要在出境前申請回美證或者在境外申請返美簽證(SB-1 visa)來返回美國。

其中最廣為流傳的標準就是「在美國境外連續居住180天」。這也是為什麼很多移民律所和移民中介在宣講保持綠卡身份時都將「半年」掛在嘴邊的原因了。不過,很多綠卡持有者對此也有一些誤區:

誤區一:

我每次出境都不超過半年,或者我每不到半年就回美國幾個星期,綠卡身份就絕對不會受影響。

不完全正確。雖然根據法律,在境外居留180天以內可以用綠卡返回美國,但是如果濫用180天的規定,比如常年離境接近180天,然後返回美國數週。這樣的情況同樣可能會被視為放棄綠卡身份。因此,簡單的認為,回美一段時間就可以自然的刷新可以在美國境外居留的時間是不正確的。

移民官對於綠卡持有者是否已經放棄綠卡身份採取的是主觀意向的判斷,這些主觀意向可以通過一些客觀情況來顯示。如果一些客觀現象表明該綠卡持有者與除美國外的其他國家的關係更加緊密的話,移民官就可能認為該綠卡持有者永久居留美國的意向已經消失從而認為其已經放棄了綠卡身份。

誤區二:

回美證是返回美國的萬能鑰匙,有效的回美證一定能讓我順利回到美國並且相安無事。

從理論上來說是這樣的,但對於在境外居留超過180天的綠卡持有者,移民局在考察綠卡持有者的身份時,並不是只對離境時間做考量,而是對綠卡持有者的「在美國永久居留的意向」做綜合的考察。這些考察的因素包括:

綠卡持有人的家庭親人,財產,工作是否都在美國;

綠卡持有人在美國是實際的工作和居住,還是短暫的來訪;

綠卡持有人離開美國是為了短期的,特定的活動還是長久的工作或居住;

綠卡持有人是否有確定的返回美國的日期;

綠卡持有人是否按時向美國國稅局報稅;

綠卡持有人是否持有旅行文件,比如回美證,等等。

因此,雖然有效的回美證可以作為綠卡持有者意圖返回美國的強烈證據。它可以使入境處移民官不能簡單憑藉綠卡持有者在境外的居留時間而拒絕其返回美國。不過回美證並不能完全消除入境處移民官對綠卡持有人「在美國永久居留的意向」的懷疑。因為之前說到了,移民官會對綠卡持有者的情況做綜合的考量,並且移民官還有權懷疑回美證是綠卡持有者通過詐欺獲得的。王先生太太遇到的,移民官在護照和回美證上都印上了「I-407 advised」就是因為她的「在美國永久居留的意向」受到懷疑的結果。



責任編輯:傅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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