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推薦好東西 今後可能被罰10萬(組圖)

發表:2016-09-02 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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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中國將開始實施網際網路廣告新規。(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6年09月02日訊】8月31日,一個《今天起,千萬別在朋友圈發這些了!最高罰十萬》的熱帖開始在網路流傳,帖文稱,9月1日起,中國網際網路廣告新規將開始實施,明確規定網際網路廣告必須顯著標明「廣告」字樣,而「個人在朋友圈轉發廣告將擔責」成為了人們關注的焦點。 

廣告新規主要限定哪些事?

《德國之聲中文網》9月1日對此做了一些解讀。報導稱,今年早些時候的「魏則西事件」,使中國大陸廣泛存在的虛假廣告、隱性廣告和百度搜索等問題浮出水面,並成為眾矢之的。軒然大波所致,中國開始加強對網際網路廣告的監管。中共國家工商總局7月初所公布的《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9月1日起開始正式實施。

在《辦法》中,對網際網路廣告做出如下界定:「通過網站、網頁、網際網路應用程序等網際網路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此外,該條例還明確規定,網際網路廣告應具有可識別性,必須顯著標明「廣告」字樣。

報導稱,目前網上一些廣告的「商業推廣」字樣確實已經改為標識「廣告」二字。

根據《辦法》,微信、微博、App等客戶端的商業廣告也屬於網際網路廣告。但是目前來看,不少公眾號的軟文仍舊在最後部分鏈接商品購買地址,並沒有標識是廣告。

報導稱,幾名微商、代購和軟文寫手錶示,並沒接到相關指示或不太清楚具體規定,所以沒有做出任何改變。


中國將開始實施網際網路廣告新規。(網路圖片)

朋友圈內轉發廣告要擔責?

對於《辦法》的諸多規定,人們最關注的一點是「個人在微信朋友圈轉發廣告也將擔責」。

《武漢晚報》引述武漢工商局的警告稱,不要在微博或微信隨便發布廣告,一旦查實發布違法廣告,後果很嚴重。

對於網際網路廣告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條例規定,將對廣告發布者處以罰款,最高可至10萬元!《新聞晨報》報導稱,工商部門提醒,最好不要擅自轉發產品的宣傳信息,因為很多時候,轉發者無法自證沒有參與經營活動。

如此說來,以後要在朋友圈推薦一家好吃的飯店或一個好玩的地方可怎麼辦?這也算宣傳或廣告嗎?

對此,某省工商局廣告監督處負責人表示,「這就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朋友間的交流,如果不以推銷商品或服務為目的就不算廣告。但如果是轉發別人的廣告,那就是在幫別人推廣商品或服務,即使是無意之舉,也屬於新規範疇,一旦商品出了問題,也要追究轉發者的責任。

中國《經濟日報》報導,中共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司長張國華表示,至於微信裡有些文章算不算軟文,下一步還要制定相關標準。他還透露,工商總局將監測微信公眾號內容,按照新《廣告法》和《辦法》的標準統一管理,但是對私信、朋友圈和微信群裡面的內容,目前還沒有相應的管理措施。

報導最後給出結論:個人在朋友圈內發布或轉發廣告,推薦商品或服務,只要商品沒出現問題,基本不會被追責。但是一旦商品有問題,或許會惹禍上身,所以,今後在發布或轉發時,還是要三思而後行。

責任編輯:邵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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