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房地產稅(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6年07月10日訊】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郝如玉說,有關徵收房地產稅的法案仍在起草過程之中,操作難度很大。
郝如玉表示,房地產稅迄今已經試點徵收了5年多,但是操作難度很大,有的地區稅收成本甚至和稅收收入相當,一個地區徵收房地產稅,也使得人才向周邊地區轉移。
這裡的房地產稅和人們所理解的房產稅有所不同。在相關報導中,房地產稅是一個綜合性概念,包括房地產業營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印花稅等等。
把人們在意的房產稅打包在內,這會不會是一種障眼術?
近年來,關於房產稅將要出臺的新聞和評說一直不斷。
有人說,這種新稅種最快2017年起徵收,也有人說2018年都實施不了;有人計算下來說,100平方米的房產一年要交5000元,也有人說一年要交11萬元;有人說免稅的面積每人為20平方米,也有人說那是60平方米;有人說徵收房產稅的主要目的是幫助地方政府穩定財政收入,以此逐步取代不合理的「土地財政」,也有人說它主要是為了調節財富分配、抑制房地產市場投機……
那麼,房產稅究竟是什麼?徵收依據是什麼?長久以來眾說紛紜,而且似乎是越說令老百姓越糊塗。
房產稅,收的究竟是什麼稅?
一說到房產稅,有人立刻會說,西方發達國家都有房產稅。這的確不假,但它們的這種房產稅是「所有稅」,即擁有這個房子才繳稅。
而我們的城市住宅其實是租用的國有土地,只有70年年限,並且在購房時已經一次性交付了土地轉讓金,再繳房產稅,是否意味著重複徵收呢?
我們要知道,「所有」是財產的存量。財產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兩類,大致等價表述的是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
對金融資產的持有以及你所講的「所有」,是一種狀態,即在某個時點上始終有個存量值,比如人力、土地、設備、牲畜等。有可能是土地要素資源,有可能是資金,也有可能是「丁」,古代講的人丁的丁——人力資本。
針對財產存量徵稅的做法,中國歷史上是有的,這個徵收是針對要素所有人的。就這類的土地、勞動力和實物財產等徵稅,分別被叫做田賦、丁賦。
那麼對閑置狀態的生產要素徵稅,會出現什麼狀況呢?對人徵收,就是征丁賦了,是人頭稅,一個有勞動力的人,閑賦在家,用現在話來講,失業在家,能對他徵人頭稅嗎?同樣的對存欄的牛、羊也徵稅嗎?
正常情況下,只有在屠宰牛、羊的時候,將其銷售、消費,將其由存量轉變成流量的狀況才能徵收。可見,對絕大多數要素存量徵稅,都是荒唐的。
對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徵稅都是同樣的道理。貨幣,存的錢,不管是存在家裡還是銀行,以及家裡的金銀珠寶、古玩玉器之類的收藏,是否也要徵稅呢?
對金融資產或者動產存量徵收,顯然是不現實的。
最後說房子。注意現在房產這個財產所含的最大部分,不是水泥、鋼筋、磚瓦,而是土地的價值。如果對住宅房產的原值按交易額計價的話,那麼實際上主要是對土地這個財產的徵稅。
地是租來的,這期間是租用狀態,只能對所有人徵收,因為租戶已經付了租金——地是交了70年租金的,存量財產不是自己的!
「租入」的這個環節已經被徵稅了:一是租金是被徵稅了的(所有者的存量財產稅,被轉移進入租金價格);二是流轉環節也被徵稅了的。
所以,即使作為不動產的住宅房產要算「計稅依據」,就只能是當時的建安成本:水泥、鋼筋、磚瓦和人工、機械設備使用費,這些建安成本,最多隻佔到目前房產交易價的十分之一!
而且,按照建築物、構筑物使用的實際年限來看,成為老舊小區也就十來年、撤除重建的建築物年份僅30年(據統計)。面對這樣的局面,恐怕不僅沒法徵稅,還必須投入大量財政轉移支付才是正道。
總之,稅收應主要來自對流量而不是存量的徵收,這是現代社會的稅收特點。主要的、合理的稅源應來自流轉環節。稅收設置應有利於資源要素流動,經營盈利的面廣量大,則稅基寬、稅源穩。
經濟學理論揭示,有利於要素流動,會產生交易的「剩餘」,對交易的剩餘徵收所得稅,同時也在交易環節產生流轉稅。
而對存量財產的徵收,則不盡合理。特別是目前非常不現實,除非首先實現呼聲更高的,官員存量財產公開化,否則,對無法透明的民間資產存量,就必定是肆意放大的對低收入人群的橫徵暴斂。
過重的稅賦,意味著個人或家庭沒有積蓄,沒有消費,也沒有安全感,這是中國人勤勞而不富有的原因。
徵收房產稅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關於房產稅的徵收,其法律依據要分兩方面看:一看是否不需要新的立法,就已經有了相應的法律依據;二是退一步,即使沒有法律依據,考察是否可以沿用相關行政法規「對個人住房徵稅」。換言之,沿用行政法規,看「對個人住房徵稅」是否符合行政法規界定的徵收範圍。
現在房產稅的徵收依據主要是1986年國務院制定的《房產稅暫行條例》,很多爭論也由此而起。基於當時的計畫經濟背景,所制定的條例與目前的現實脫節可想而知。
所以,就轉型的當下而論,徵稅的依據可以來自《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條「稅收的開徵、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我們查找了自該法實施後(自2001年5月1日起)的相關法律,但並沒有找到針對「房產稅」的依據。那麼有沒有「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相關依據呢?
2011年1月2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相關負責人在回答「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時講,「《房產稅暫行條例》是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授權決定,由國務院制定的」,可見從《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至今都沒有「授權國務院規定」的「法律」。
唯一隻有《立法法》的第九條能夠作為國務院《房產稅暫行條例》制定權來源,這是在2000年3月15日通過的。
根據《立法法》,圍繞「房產稅」的法律「尚未制定」。而要讓《房產稅暫行條例》不違反《稅收徵收管理法》和《立法法》,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此作出授權。
而就國務院制定《房產稅暫行條例》獲得授權的時效而論,也是必須重新獲得授權的——只有繼續暫行,法條才不會衝突,才有效。
由此可見,1986年《房產稅暫行條例》不能作為目前徵收房產稅的法律依據。
其實,從立法和行政實踐來看,已經有了三部關於稅的法律(《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徵收管理法》)。稅收法定,仍刻不容緩。
現在,退後一步,就以《房產稅暫行條例》為徵收依據,考察面向商品房、房改房住宅的房產稅徵收的問題。
《房產稅暫行條例》中第五條第四款界定「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不屬於徵收範圍——「免納房產稅」。據此款一種理解是房產「個人的」、「非營業的」兩個屬性的交集,即「既屬個人又非營業」;另一種理解是兩屬性的並集,即只要滿足「個人」或「非營業」其中之一即可。通觀《房產稅暫行條例》全文,第二種理解是不成立的。
於是現在的問題歸結為,怎麼才算營業行為?有人非常詭異地提出,只要買了沒住的房子,就是等以後要賣的投資性房產,那就要納入「營業性」。
這種提法實在無法成立,因為「營業」是交易行為,按照保有行為狀態不能判斷是否屬於營業還是自我欣賞;按照買入行為也不能界定是否屬於消費。
就房產而言,只有獲得銷售收入的行為(無論租售,甚至用於獲取擔保費的擔保),才能界定為營業。對所謂第二套住宅界定為營業的做法,實在是侮辱國人智商。
回到《房產稅暫行條例》的實踐歷程,原本是對出租經營而設置的;為抑制計畫經濟下佔有國家資源效率低下的存量而設置的。
把這個四分之一世紀之前的條款搬到現在,作為法律依據開闢針對私人存量房產的新財源,這種於法無據的勉強窘境就顯得很可笑。
徵收房產稅的目的是什麼?
我們可以先問問房產稅,是鼓勵消費還是鼓勵儲蓄呢?
在中國,似乎鼓勵儲蓄才是致富之道,若屬前者,就是打擊儲蓄(買房子是實物資產的儲蓄)。類似地,對持有耐用品而不消費的人苛以重稅,這樣似乎起到鼓勵消費——當年把錢花掉的作用。
從凱恩斯主義短週期看,這對走出經濟蕭條是有利的——鼓勵消費,借錢消費,激發有效需求。但,這決不是中國社會經濟根本所蘊含的,也不是中國民眾所面臨的問題。
中國的問題是:不消費來自於「不敢消費」,是對未來沒有安全感。若儲蓄提供的安全感有了,人們敢消費了,那麼就能消除經濟蕭條。
中國的高儲蓄率,或者說置房置地這種變相的儲蓄行為,是人們理性的行為,人們也希望避免資產縮水。若截斷這種實物儲蓄途徑會怎麼樣呢?自然讓人更沒有安全感。
通貨膨脹會導致資產縮水,而直接用稅收對現在的儲蓄存量進行徵收,也會導致資產縮水。在後一種情況下,第一就是更加不敢花錢了,第二則會尋求更加安全的儲蓄方式,去尋求保險尋求保障,這將會導致有可能儲蓄的人更為嚴重地逃離這個徵收環節,加劇資本外逃,加劇社會動盪,引發徹底的不安全。
本來人們存錢是圖安穩,當存的錢面臨被徵稅征走,儲蓄也要被拔毛割肉,這只能加劇社會危機,加劇社會動盪。這種做法是坑害中國經濟、坑害中國社會。
也有人認為,徵收房產稅是因為地方財政虧空沒錢了。從財政上講,現在不是用徵稅解決地方財力的問題。
中央和地方的財稅是老話題了,現在的主要問題除了中央和地方的財力分配比例之外,更重要的是中央要讓地方減少開支,才能緩解地方的財力,這才是根本,而不是從中央那份中劃出多少來,讓地方去鋪攤子。
中央作擔保讓讓地方發債,中央讓出預算的盤子緩解地方的財力,都不是解決問題的方向,這也解決不了問題。
應該努力的方向,是讓地方不要大肆花錢搞項目。地方的財力維持日常運轉還是可以的,但從宏觀經濟看,地方缺的是調動地方資源搞建設的錢,是建設的窟窿。地方財政的問題是,如何有更多的錢進一步建設,改變模樣,體現政績。
從中央和地方的分稅制、地方的財政危機來看,不在於讓地方擴財源,不在於中央給地方更多的政策斂財、調動收入,也不在於中央與地方的分稅中多分點給地方,這些都不是大方向。
大方向是讓地方別再亂花錢,建設的錢、做政績工程的錢。這些才是各地政府困境的原因所在。
地方政府不能再折騰,不能再搞擴大建設,這才是中國的根本方向。要讓民間儲蓄、民間來建設、民間投資、民間安穩、民間掙錢,那一切都走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