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5年10月28日訊】9月24日,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第四任首席大法官、被譽為「偉大的首席大法官」的約翰·馬歇爾誕辰260週年的日子。我在《法治週末》上讀到了一篇北京學者陳夏紅寫的紀念文章《復轉軍人馬歇爾》,可惜那篇文章在網上沒有全部顯示,只能看到文中的一部分,感到意猶未盡。於是,我重讀了已故歷史學者任東來等人寫的那本書,即《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與旅美學者陳偉、山東學者白雪峰合著),書中對馬歇爾生平和他所審理案件的描述曾給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如今再次翻閱,依然很有興致,不由得想提筆寫點東西來談談約翰·馬歇爾,以及他所審理的那些經典案例。我想,或許這就是紀念這位在美國獨立革命期間湧現出來的大法官的最好方式吧。
發生於十八世紀下半葉的美國獨立革命,開創了近代民主制度的先河,誕生了一個採行共和立憲制的聯邦國家。然而,這個新生的北美國家的諸多制度尚不夠完善。直到十九世紀初葉,美國的憲政體制運作仍處於摸索階段,一些制度性的弊端日益凸顯。這其中,尤以司法領域問題最為嚴重。
根據1789年聯邦憲法的制度設計,美國創建了「三權分立」的憲制架構,三權完全平等,彼此獨立,並且互相制衡和監督。但是在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這三權當中,在建國初始的一段時間,司法權一直處於弱勢地位,既沒有足夠的權威和獨立性,又缺乏有效制約立法權和行政權的手段。由此,憲法所設計的「司法獨立」、「三權分立」等制度原則在現實政治中並沒能完全落實,甚至可以說,相當脆弱。身為美國最高司法機構的聯邦最高法院,相比較國會參眾兩院的立法系統、和以總統為首的行政系統而言,顯得無足輕重,甚至連個像樣、單獨的辦公樓都沒有。
為了改變這種局面,達致完全的司法獨立,使司法權能有效地制衡其他公權力,讓聯邦最高法院在憲政體系的大廈中擁有一席之地,進而實現徹底的三權分立和憲政主義,早期的美國走過了一條艱難而頗費周折的道路。
這期間,不少通達治體之士付出了心血和努力。而在這些人當中,第四任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的貢獻尤為突出。也因此,約翰·馬歇爾成了兩個多世紀以來美國司法界神話一般的人物,同時也成了美國憲政史上不可忽視的人物之一。
身為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的約翰·馬歇爾,與許多大法官不同的是,他並不是一位職業法律人,也沒有受過正規的學院式基礎教育和法學教育,而是一位有著豐富的職業經歷和人生閱歷的學者型幹練人物。在出任首席大法官之前,他的職業生涯涉歷軍隊、律師、州議會、聯邦國會和聯邦政府等,實可謂履歷頗豐。正是這些在軍、政界和立法機構的歷練,既讓他躋身於美國的開國元老之列,又為他後來成為一位偉大的大法官奠定了堅實基礎。
在1775年春獨立戰爭第一槍打響的時候,年僅19歲的約翰·馬歇爾投身軍旅,參加了當地的民兵組織,後來加入了大陸軍,直至擔任上尉軍官;25歲時他從軍中退役,隨後進入威廉·瑪麗學院短期學習法律數月,不久後取得弗吉尼亞的律師資格,成為一名開業律師;27歲時他被選入州議會,從此步入政界,先後擔任州議會議員、聯邦外交特使、聯邦眾議員,在州內成為弗吉尼亞批准憲法運動的領導人之一,在聯邦層面成為支持聯邦黨人觀點的重要政治人物,直至45歲那年他出任美國的第四任國務卿,成為約翰·亞當斯總統內閣的首席閣員。
然而,更讓他大展宏圖乃至讓他青史傳名的,是他擔任國務卿之後的大法官生涯。對他而言,這是一個充分施展才能、抱負和政治理念的舞臺。
從1801年出任第四任首席大法官,到1835年病逝於任上,約翰·馬歇爾擔任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一職長達三十四年,成為美國有史以來任期最長的首席大法官。在這三十四年間,最高法院總共審理了1215宗案件,發表了1106份判決書,其中有62宗案件涉及到憲法問題,馬歇爾本人撰寫了其中的519份判決書,其中包括44份關涉憲法的判決書;在其任職的很長一段時間內,以聯邦最高法院名義所發表的法庭意見,幾乎完全是馬歇爾的意見,其執掌最高法院的三十四年裡,該院的最終意見只有八次與他的意見相左,以至於有評論者認為:「在最高法院的整個歷史中,這樣的主導地位絕無僅有。」
通過這些司法判決,馬歇爾主導的最高法院改變了建國初期司法權弱勢的局面,使得司法權提升為能夠制衡其他公權力的第三種權力,最高法院也成為美國政治體系中與立法和行政部門並列的、強而有力的第三大部門,並且擁有了對憲法的最終解釋權。此後,最高法院不斷地根據時事解釋著憲法,指引著美國社會在憲法的精神下往前邁進,逐漸地,最高法院成為合眾國「法治與公正的守護神」。用傳記作者查爾斯·霍布森的話概括說:「馬歇爾和他的同事建立起了最高法院的制度性力量。作為憲法的守護者,最高法院讓自己成了人民自由的代言人。」
通過這些司法實踐,馬歇爾將紙上的憲法文字,變成了社會中真實可感的憲政,從而奠定了保障公民自由權利的基石。美國的司法獨立正是在馬歇爾的任期內得以成形,憲法中的三權分立原則也由此得到鞏固。後人普遍認為,正是馬歇爾執掌最高法院期間與行政權、尤其是與托馬斯·傑斐遜、詹姆斯·麥迪遜等總統之間的政爭,才合力造就了美國基本的憲政格局,使得美國的政治體制日益走向完善。為此,馬歇爾在美國歷史上贏得了「偉大的首席大法官」和「華盛頓之後的第二人」之美譽,當代美國學者、傳記作家簡·愛德華·史密斯如此評價道:「如果說是喬治·華盛頓創建了美國,那麼,是約翰·馬歇爾確立了美國的制度。」
在任內,約翰·馬歇爾主審過許多對美國憲政制度有著重大意義的案件。這其中,最有名的案件要數馬伯利訴麥迪遜案、副總統伯爾叛國案、大法官蔡斯彈劾案等案。
在這幾宗案件當中,馬伯利訴麥迪遜一案堪稱經典。它是美國確立最高法院審查合憲性的第一案,也是司法實踐中被引用次數最多的案例,對後世有著極為深遠的影響。今天,幾乎各國所有的憲法課程,一開始都會提到馬伯利訴麥迪遜案。當今世界上的立憲民主國家,也都將美國的這個經典案例奉為制衡之源。
生逢建國初始,立身於體制尚存弊陋的時代,馬歇爾以自己的法政信念、德能和才略支撐起了一個新生國度的憲政大廈。三十多載的首席大法官生涯,是馬歇爾一生最具創造力也是最有成就感的時期,執掌國家最高司法部門的他,把當時世界上最先進的法治理論和政治哲學付諸現實,在這個尚顯稚嫩的共和立憲制國家確立了一系列重要的司法制度。同時,也使新大陸率先採行的一些政治原則得以健全,對合眾國的法治建設實有篳路藍縷之功,猶如在一片荒蕪的田土上著力墾殖,開拓進取,盡心竭力,最終以法治奠基者和偉大的大法官的形象載入史冊。
這就難怪了,在美國不論是在法律界還是歷史學界,在對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歷史功績所作的歷次評估中,馬歇爾永遠是獨佔鰲頭。如今,在最高法院首層陳列的院史博物館中,唯有他一人被塑造成了一座全身的銅像,而其餘所有大法官的雕像都只有半身。當訪客走進最高法院的一樓大廳參觀時,總會在大廳最顯眼的位置,看到這位大法官沉穩的坐姿,彷彿仍端坐在審判席上,正在審理著一樁案件似的。
在馬歇爾留下的諸多經典案例的背後,是他對美利堅民族的拳拳之忱。他所念茲在茲的,是提升司法權和聯邦最高法院的地位,以便確立真正的司法獨立,為自己的國家奠定真正意義上的三權分立的憲政格局。如今他已成為美國法治史上一位楷模性的歷史人物,作為一個法學專業出身的後代學人,我不會忘記他那身著寬大法袍、繫著白色圍巾、閃著黑色眼眸的形象,更不會忘記他的那句著名判詞:「既然法官就職時宣誓忠於憲法,就應該承擔起維護憲法的責任。而判斷一部法律是否違反憲法,不應該交由行政和立法部門,而應是聯邦各級法院的職責。」
寫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三日
註: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1755年9月24日-1835年7月6日),美國法律家,曾任眾議院議員、國務卿和美國首席大法官(1801年-1835年)。馬歇爾在首席大法官任期內曾做出著名的馬伯裡訴麥迪遜案的判決,奠定了美國法院對國會法律的司法審查權的基礎,日後成為美國歷史上最有名的判決書之一。本文作者:楚寒(季楚寒),江蘇建湖籍旅美學者及專欄作家,著有歷史文集《美國往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