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戰國,是中國歷史上最動盪的時期之一,列國紛爭,戰亂不斷。在這個禮崩樂壞的時代,諸侯們想盡一切辦法壯大自己的實力,打破舊的規則,實現新的發展。無論是那些改變了國君宗族的諸侯,還是保留了國君名號的諸侯,在這個大變革時代要想生存下來,變法都成為唯一的選擇,不變法者,最後的結果只能是被淘汰。
中國法律第一法典
時勢造英雄,大批改革者不斷湧現,作為當時天下的「顯學」,法家的先驅們無疑是「鷹派」中的「鷹派」。他們將理論與實際相結合,成為各國政治界的「新貴」,其中的代表人物李悝,總結各國長期以來的變法經驗,形成了中華法系最早的法典——《法經》。
《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並不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在《法經》之前,已經頒布了很多法典,只是不過不太完善。《法經》成為以後歷代法典的藍本,它的制定者是戰國時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 戰國時期各國的變法很多,李悝也在魏國魏文侯的支持下進行變法,推行新政。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制定了《法經》。
為了鞏固改革成果,使富國強兵的基本國策在有序的軌道上推進,李悝總結了當時各國的立法經驗,編成了一部《法經》。《法經》改刑為法,先列罪名,後定刑制,以罪統刑,對於我國古代法典體例的創製起了重要的作用。只可惜《法經》失傳已久,根據古代典籍,只能略知其大概。
法典內藏的乾坤
《法經》共有六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
其中,李悝將《盜法》《賊法》立於篇首。李悝認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 古時盜、賊的意思和現代漢語不完全一樣,據《荀子·修身》:「竊貨曰盜,害良賊」,所以《盜法》所涉及的內容主要是懲罰侵害他人財產的犯罪,如《盜法》規定,大盜,充軍到邊疆,嚴重的處死刑。《賊法》的主要內容是懲罰殺人、傷人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如《賊法》規定,殺人者處死刑,並籍沒他和他妻子的全家為官奴婢,殺兩人的還要籍沒他母親的全家為官奴婢。「盜賊」是對統治秩序最直接的侵害,所以對此類行為進行嚴厲懲罰。
李悝還認為,「盜賊須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囚法》講的是「斷獄」的法律,是有關囚禁和審判罪犯的法律規定,其內容與現代的訴訟法有類似之處;《捕法》講的是「捕亡」的法律,主要對追捕盜、賊及其他罪犯作出了具體規定。《盜法》《賊法》《囚法》《捕法》被一同稱為《法經》的正律。
《雜法》是作為正律的補充,內容包括很多方面,主要是規定了「六禁」:關於懲治淫亂行為的規定稱為淫禁、關於懲治侵犯國家統治權、危害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行為的規定稱為狡禁、關於懲治翻越城牆者的規定稱為城禁、關於懲治聚眾賭博行為的規定稱為嬉禁、關於懲治官員受賄的規定稱為金禁、關於懲治聚眾行為的規定稱為徒禁。
《法經》的最後一篇為《具法》,主要是關於定罪量刑之法律原則的規定,其作用類似於現代法律中的總則部分。如《具法》規定,罪人不滿十五歲的,罪行嚴重的減三等,罪行輕微的減一等;年齡超過六十歲的,小罪酌情減輕,大罪也要按法理輕判。
從整體上看,《法經》是一部「諸法合一」而以刑為主的法典。從具體的內容上看,包括了保護私有財產、維護政權和人身安全、規定審判斷獄、追捕罪犯等等各類犯罪行為。從形式上看,能摸到一些現代法典的蹤影,《具法》是規定定罪量刑的通則和原則的總則。其他五篇為「罪名之制」,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分則,可見《法經》立法之科學。
如果說子產鑄刑書還主要起到法律公之於眾的作用,李悝制定的《法經》,則是春秋以來各國封建地主階級立法的集中體現,是法律法典化的重要奠基。在此之前各國的法律大都比較零散,只是一個個單行法律,體系混亂,甚至有不少規定截然相反、自相矛盾。而李悝獨樹一幟,可謂法律發展歷史上的創舉。
史學家認為,《法經》確立了「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的立法指導思想,貫穿了春秋戰國早期法家所主張的「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的法治原則,限制了奴隸主貴族的特權, 把保護封建私有財產作為首要任務來完成,具有時代進步性。《法經》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初具體系的封建成文法典,可謂是中華法系的奠基之作,對後世影響深遠。
法家法典中的儒家理論
可是,《法經》卻有許多規定與法家思想格格不入,如《法經》在廢除世卿世祿的同時,卻又正式確認了與封建等級相適應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宣布「大夫之家有侯物」,是「逾制」,「自一以上者誅」。從而表現了封建等級制度的森嚴。此外,「丞相受金左右伏誅」,也是保護特權者的一項具體規定。按董說注云:「刑不上大夫,故誅左右。」
李悝雖然是法家的早期代表人物,但是其老師卻是孔子的嫡傳弟子子夏。在孔子的弟子之中,子夏精於「務外之學」,是「務外派」的代表人物,其思想核心主要是「重禮」和「博學」。李悝雖然跳出了其師的儒家門牆,但是卻還是繼承了其師的「重禮」思想。以上種種無不反映了李悝在立法時思想深處受到的儒學羈絆。李悝在制定《法經》的過程中十分注重對貪腐之風的打擊,在《雜律》中規定的六禁中有所體現。賭禁明文規定,庶民及一般官吏賭博者,罰金。太子賭博者,笞背;不改,加重笞背;再不改,則廢除他,另立太子。真可謂王子犯法庶民同罪。
金禁規定丞相收受賄賂,其左右(助手、副職)處死刑。將軍以下收受賄賂者,一律處死刑。賄賂的金額不足黃銅24兩者,免予科刑。這是中國最早整治官吏賄賂罪的法律條文。綜上可見,李悝也注重廉政思想的建設啊。
李悝之後,中國古代又一重要的法家人物商鞅攜《法經》入秦,開啟了中國歷史上最波浪壯闊的變法運動,最終成就了秦帝國掃八荒制六合的不世偉業。漢承秦制,蕭何在《法經》六篇的基礎上增加戶、興、廄三篇,是為漢帝國《九章律》。而《唐律》則上承漢律源流,下開宋元明清律典先河。因此,《法經》誠可謂秦漢以來封建立法的濫觴。
中西法典的一個神奇對比
也許是巧合和偶然,中西法制史上的往往同時發生一些重大事件。在子產鑄刑書的時候,希臘有梭倫立法。
在《法經》的誕生時代,一部被認為是羅馬法繫起源和基礎的法典《十二銅表法》也出現在羅馬。從產生的時代來看,《法經》與《十二銅表法》都產生於公元前5世紀。《法經》是李悝為魏文侯師時編纂的,從李悝的生卒年月(公元前455年至公元前395年)可以推定《法經》誕生於公元前5世紀下半葉。而《十二銅表法》,是於公元前450年制定完畢,在公元前449年公布的。
《法經》與《十二銅表法》雖處於同一時代,但由於兩者所處國家的歷史、經濟、文化等方面的不同,因此也在背景、淵源上呈現出巨大的差異。我們不妨把《法經》和《十二銅表法》略作比較,也許能看出中西法律傳統的一些區別所在。
簡單比較一下兩部法典的結構我們不難發現,《法經》與《十二銅表法》呈現出不同的立法傾向:兩部法典雖然都是諸法同體,但《法經》刑法相對發達,民法相對滯後;《十二銅表法》則私法、訴訟法相對發達,而刑法相對滯後。這恐怕主要是兩部法典制定的背景和指導思想不同所致。
《法經》的制定是統治者主導的,其目的是更好地維護統治。雖然也強調類似「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的法治原則,但法自始就是帝王手中的統治工具,它幾乎就是刑的同義詞,從來沒有脫離或超越帝王而存在,所以《法經》中統治色彩濃厚的刑法備受重視。
《十二銅表法》是迫於民眾的壓力而制定的,體現了古希臘及西方以民主為核心的法治觀,注重強調個人權利免遭貴族的剝奪。《十二銅表法》多強調自由民在「私法」範圍上的平等,包括契約締結及財產私有等私法內容較多。
不同的道路衍生出的輝煌
英國的享利·梅因在他的著作中曾說過:一個國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開化的國家,民法少而刑法多;進步的國家,民法多而刑法少。由於近代以來西方對東方的超越,他這幾句話幾乎被西方的學者奉為至理名言。
但縱觀數千年的歷史長河,中國一直處於世界前列,難道在過去幾千年裡,西方等其他國家所謂「先進開化」的民族連一群未開化的野人都不如?中國的民法並不像全西方一樣由國家公布,大多包含在了家族法、道德倫理等社會規範中,是一種「隱形」的法律,只是孕育文化的土壤不同,沒有什麼高低先後的差距。我們恐怕不能說漢唐帝國相比羅馬帝國是半開化的。中西方法律文化傳統的分歧,早在公元前五世紀的《法經》和《十二銅表法》中就已經開始,從相同的時間點上出發,卻劃出了兩條截然相反的軌跡。
今天,《法經》這部中華法系第一部法典,依然具有極高的研究價值,需要我們去挖掘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