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人代會上,有代表認為:貪腐多是因為判刑較輕,若貪污50萬元就判死刑就沒有人敢貪污了。這當然不是個新話題,每次提到腐敗總有人會這麼說;而說這話的人可能忘了劉青山、張子善在1952年每人只貪污了1萬多元,就被判處了死刑。依照「若貪污50萬元就判死刑就沒有人敢貪污了」的邏輯,1952年後是不是應該無人貪污了才對?為什麼劉張二人被判死刑不但沒有制止貪污,貪污反而愈演愈烈了呢?為什麼陳希同、王寶森、胡長清等「儘是劉張去後栽」呢?難道是對這些人判刑較輕了?如果真是判刑較輕了,人們會問:為什麼會判刑較輕?是哪些制度因素導致我們和皇權時代一樣「刑不上大夫」?其實,如果真覺得「判刑較輕」了,「判刑較輕」也和「貪腐多」是一根蔓上結出的兩個瓜,一根繩子上的兩個螞蚱,不存在因果關係。
不用說現行的權力格局下,立法機構為了唬弄民意可以任意制定他們想要的法律,因為他們在制定的時候就沒有打算實行。既然不打算實行,那麼,為什麼不制定得漂亮些?即使制定的時候是真誠的,不是給外國人看的,又能怎麼樣呢?如果半數以上的人貪污了至少50萬元,就能把半數以上的官全砍頭麼?因而,根本的問題不是判刑較輕還是較重的問題,而是要從根本上打破現行的權力格局,學習別國有效的治吏經驗,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權力分散制約機制,而不是將判死刑的貪污數額定高還是定低。如果立法委員是真正民選的,法院又是獨立而無偏見的,媒體的輿論監督又是不受阻礙的,立法機構將貪官判死刑的數額定得高還是低就成了一個技術問題。
朱元璋是個有名的反貪皇帝。他自己因為從小飽受貪官的敲詐,被迫當了和尚,因而參加起義後就發誓:一旦當了皇帝,先要殺盡天下貪官。後來做了皇帝果然不食言,迅速在全國掀起了一場轟轟烈烈的「反貪」運動。他規定貪官判死刑的貪腐數額可不是50萬元,而是60兩銀子。他在詔令裡說:「奉天承運,為惜民命,犯官吏貪贓滿六十兩者,一律處死,決不寬貸。」他是這樣說的,也是這樣做的。明初的中書省下屬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由於大量留用元朝舊吏,以及一些造反起家的功臣,這些人便依仗權勢公然枉法。朱元璋對這些官員進行了嚴懲,僅在「空印案」和「郭桓案」中,就有數萬人頭落地。洪武十五年,戶部官員與地方官勾結,預先在空白報表上蓋印,然後私自填充虛假數額貪污財物。朱元璋發現後,立即將各地衙門管印的長官全部處死,副長官打百棍充軍。三年後,又查出戶部侍郎郭桓和各司郎中、員外郎與各地到中央繳納課稅的官員結成貪污團夥,採取多收少納等手段貪污國庫物資,龍顏大怒,將這些貪官統統處死。最有名的是發明瞭「剝皮揎草」法。所謂「剝皮揎草」法,就是將貪官拉到府、州、縣的「皮場廟」剝皮,然後在皮囊內填上稻草和石灰,填好後將這個「人體標本」放在該貪官後任的辦公桌旁,以示警惕。其反貪決心不可謂不大,力度不可謂不強,措施不可謂不精確,但遺憾的是,從登基到駕崩貪腐現象始終未絕。據估算,在朱元璋當政的31年中,大約有10萬到15萬貪官被殺,但正如他所言「吾欲取貪官污吏,奈何朝殺而暮犯」,晚年甚至有「如何貪官此鎖,不足以為殺,早殺晚生」的悲嘆。
這是為什麼?根本的問題還在制度。這個制度的集權性質必然導致貪腐叢生,賄賂公行。
如果這個制度不給中央特別龐大的權力,除了國防和外交,地方的大部分事務是由地方自己解決的;地方官都是由當地百姓一人一票選出來的,而且隨時握有罷免或彈劾的權力;媒體又是客觀而中立的,百姓通過它們能隨時隨地獲得客觀而詳實的資訊;官員壓根兒就不敢,而不是不想貪污。這樣的制度當然首先是救了百姓,其次也救了官員。我的意思是說,洪武年間被「剝皮揎草」的官員本來可以成為造福於民的好官,無奈生於中國,死於集權,朝殺而暮犯,做了人體試驗,被曬乾,又讓一些小孩拿去放在地畔,做了「照雀老漢」。某官員等本來也可以發揮個人的才幹,在民主的框架內成為某領域的領袖,某行業的巨擘,奈何體制比人強,前仆後繼,擄財數萬,或下獄,或飲彈,或打針,身敗名裂,妻妾入他人懷。豈不悲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