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盜版是古來就有的。從宋代開始,盜版日多。書商為了保護自己的出版物,就在書末印上一段版權聲明。如明代陳氏刻的《皇明文集》,其聲明只有六個字:「敢有翻刻,必究。」這和現在的「版權所有,翻印必究」何其相似。
盜印年曆惹官司
唐代司天監每年印有歷本公開發賣。四川因離長安很遠,就無歷本運到。安祿山之亂時,唐僖宗從長安逃到四川,卻見市場上有私人印的歷本出售。各本的月大月小不一樣,與政府發賣的標準本有別,而賣的人都說自己的歷本是正確的。當地人把他們送到官府究罪。官說:「你們不是爭月的大小嗎?差個一天半天有什麼關係?這是小事。」於是把當事人趕出了公堂。
十分明顯,四川的商人是翻印司天監的歷本,用今天的話來說,是侵權,或者說是「盜版」。這本是違法事件,所以出錯也無法避免,審判官應該依法對侵權者追究責任。哪知這個官偏偏是個糊塗官,胡說幾句,一場盜版案也就不了了之。
政府三招防盜版
撇開具體案子不談,我們由此可知,侵權、盜版是古來就有的。在今天,這類事為法律所禁止,古代也是如此。那麼如何防止呢?由於活字印刷術的發明,印書比手抄容易,這就給盜版帶來了方便,因而從宋代開始,盜版日多,迫使政府不能不管,於是便出面禁止翻印。宋人羅璧《識遺》一書說:「宋興,治平以前,猶禁擅鐫,必須申請國子監……」
沒有申請而「擅鐫」,也就是私自刻版,那就方便了盜版,要依法處理的。這是一。
二是也在宋代,除了國子監刻印的一般經書而外,如有「新刊行文字」,必先將副本呈送官府看樣,一方面是防「異端邪說」,另一方面也是怕有人以刻新書為名,幹那盜版的勾當。若有不遵法而行的人,則採取具體措施給予打擊。
三是對合法出版物給予保護。事前張貼榜文,說明某書由某處某人所出,他人不得「專一翻版」。這樣的榜文,既是事前預告出書信息,也是給盜版者一個警告。直到明清還是這樣的。
書末印上版權聲明
除了官府干涉外,書商自己也有保護自己出版物的措施。那就是,他們把自己的出版物向政府備案,以示合法,他人無權翻刻。
書商的保護措施還有:在書末印上一段版權聲明。如元代陳在刻《古今韻會舉要》一書時,聲明如下:「實昨承先師架閣黃公在軒先生委刊《古今韻會舉要》,凡三十卷……今繡諸梓,三復讎校,並無訛誤,願與天下士大夫共之。但是篇系私著之文,與書肆所刊見成文籍不同,竊恐嗜利之徒改換名目,節略翻刻,纖毫爭差,致誤學者,已經所屬陳告乞行禁約外,收書君子,伏幸藻鑒。後學陳謹白。」
這樣的聲明,當時用的人頗多,不過說法各有不同,字數有多有少而已。少的如明陳氏刻的《皇明文集》,其聲明只有六個字:「敢有翻刻,必究。」這完全是近代「版權所有,翻印必究」的口吻。
案子多不了了之
這類聲明,古人稱為「牌記」。「牌記」式樣並非一律,也不是明時才有。宋刻《東都事略》目錄後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板」十六字,分兩行寫,外用邊框。
但是,「牌記」能起多大作用,就很難說了,因為宋、元、明、清各代因翻刻而構成侵權、盜版之罪的人有得是,原書商或著者將這些人告到官府,如果原告是「有力之家,聲氣廣通」,還可以得行其志;一般的,官府對這類官司是一隻眼睛睜,一隻眼睛閉,往往如本文開頭說的皇歷歷本的案子,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