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罪」很多年沒有聽到過了,這個罪名當年可謂是風光一時,基本上這就是個「筐罪」,什麼事情要是夠不上其他罪名的話,基本都可以用這個罪名把他裝進去。法制進步的標誌之一,就是這種「筐罪」已經大幅度減少,在1997年,這個流氓罪就永久的退出了《刑法》的條文。
但流氓罪本身的受刑人還在。最近報導的中國最後一位「流氓」就是例子。他是在當年因為搶了別人一頂帽子以及跟別人打過一架,從而被以「流氓罪」判了死緩。我們都知道,基本上死緩就是死不了的刑罰,然後就是減刑到18年。原本他現在早就應該出獄了,結果因為服刑期間由於監獄的條件惡劣以及超強的勞動,使得他得了重病而保外就醫。在保外就醫期間他成家生子,原本這個罪名廢止的消息他都是不知道的,只是艱苦的過著日子。但也就是在這個時候,他服刑的監獄認為他是保外期間逾期不歸,不顧他每月都向當地派出所報到的事實,不但把他重新投入監獄,還把刑期順延,使得他將要在流氓罪的罪名下服刑之2020年,成為了中國最後一位流氓。
從這位最後的流氓服刑的時間來看,他大概就是當年那幾次嚴打的受害者。當年的嚴打是有鑒於社會治安惡化,從重從快的打擊刑事犯罪的目的出發而做的一件事兒,當時我還記得隔三岔五就會在居委會的牆上看到大大的告示,內容不外乎某些人因為罪大惡極而被槍斃。我的一個鄰居大哥也因為旁觀了兩夥人打架被殃及池魚,不由分說被判了十幾年徒刑發配新疆,回來以後從一個好奇青年成了真正的混世魔王,最終在一次真正參加的鬥毆裡丟了性命。
現在回憶起當年那個嚴打而近於瘋狂的時代,任何法學家都會搖頭苦笑。當然,我們可以把這個歸結到法制不健全上,也可以歸結到社會發展不均衡上,甚至可以歸因到急功近利上,可是,很多傷害還是發生了。
從某種意義上說,當時如果法條規定了處罰,並不能代表該法條廢止之後,原本依據該法條判刑的人士就可以獲得某種程度的賠償,或者直接無罪釋放。在這方面,法學界也有很大的爭議。但就從這件事上來說,把他保外就醫的時間算成刑期,從而造成事實上的撥亂反正也不是不可能的,畢竟當時那種嚴打本身就不具有多少合法性,是一種以行政決定代替司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