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事件徵用 先談補償

作者:付瑞生 發表:2010-10-08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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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送審稿草案)》起草完畢。其中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以個人移動通信終端為平臺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機制和系統;同時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公開制度。

細讀草案,讓人喜憂參半。喜的是,近年多災多難的天府之國終於有了保護神,從汶川到玉樹再到今年的泥石流,突發事件應對無法可依,救援有力之餘,也讓「逍遙法外」的慌亂、錯愕、驚嚇、無助、人禍顯得格外扎眼。突發事件不突發,而是要納入程序和法制的軌道,此法必不可少。憂的是,在看到草案規定,「在應急處置與救援方面,縣級以上政府為應對突發事件,必要時可依法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又不禁讓世人聯想起了川妹子唐福珍的悲劇一幕。

新拆遷條例難產,其實和這個草案有著相同的「社會痛點」。新拆遷條例本想把「公共利益」作為徵用個人房產的依據,輿論質疑,公共利益會不會是遮羞布,最終也變身開發商利益;在四川突發事件應對《草案》中,「應急處置和救援」會不會也是「障眼法」,「救急」之時管不得什麼程序,有關部門一聲令下,"談笑間檣櫓灰飛煙滅"、"宮闕萬間都做了土"。

無論是基於自然權利的美國,還是基於國家責任的大陸法系,基於公共利益、應對突發事件來徵用個人財產都是有法可循,本不該大驚小怪。但是,徵用不是徵收,徵用是「戴著鐐銬跳舞」,不是為所欲為。例如魏瑪憲法第153條規定:"所有權伴隨著義務",所有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公共福利"。美國法律規定,只能依據正當程序,基於公共利益和公共使用的目的來對財產權加以限制。

可徵用,但須制約。「公共利益」拷的是左手,而「徵用補償條款」拷的則是右手。徵用之所以不同於徵收,就是因為它不是無償霸佔。現代法律對財產權保障的最重要一條就是徵用補償條款,即規定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徵用私人財產時,必須予以正當補償的條款。可以稱為典範的是美國憲法修正案第5條:"沒有正當補償,任何人的私有財產均不得被征為公共使用"。

定州血案、唐福珍、潘蓉以及剛剛發生的宜黃血案,矛盾的焦點其實不是公共利益的爭議,而是各個地方「徵用補償條款」的混亂所釀。但是,遺憾的是,我國現有的法律對於補償的規定並不一致,有的寫"相應補償",有的寫"適當補償",民法典草案用"合理補償"。著名法學家江平認為應當確立"公平合理補償"原則,並且需要具體化。

突發事件徵用是一種合法保護,不應該被利益所綁架,變成合法暴力,因此一副「金手銬」不可或缺,這就需要公共利益界定和相關補償條款的擬定有預見性,而不是等到事件突發才抱佛腳。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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