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十條遏制房價過快上漲的政策背景下,銀行不但開始收緊了對住房消費的信貸,並且開始藉機用民眾信貸消費的加息掠奪社會的財富了。
中國為什麼要開展住房的消費信貸,這是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而開展的,其本意是為了推動住房制度的改革,逐步實行住房市場化,支持與鼓勵居民用市場化的方式購買住房,減輕政府獨立解決住房的壓力,並拉動中國經濟的增長,而絕不是簡單的為銀行創造盈利的工具。
國家對居民購房信貸設定了專門的利率規定,如下浮0.7倍等,這種特殊限制實際並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原則。因為銀行大多成為股民所有的企業行為,盈利能力與水平已與股民的利益相關了,讓企業承擔為居民的消費支持而減少企業的利潤,替代政府應對居民解決住房問題給以的幫助的義務,這並不是最佳的方式。但在沒有其他金融替代時和國家對銀行的管制有絕對權利時,這只能是唯一的辦法了。
明明在國十條的文件中已非常清楚的寫明:「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人民銀行、銀監會抓緊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認定標準」。不再是銀行單獨說了算,也不是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可以和私自發文說了算的。但為什麼所有的銀行都不按國務院的明文規定,不等住建部會同有關部門正式認定第二套住房的標準就敢違抗國務院的指令而擅自做主並大大提高利率呢?如果各銀行擅自制定的標準與最終由住建部下發的標準不同時,豈不是冤枉了許多的買房人,銀行又是否承擔責任並給以賠償呢?
國務院這次明確的沒有給銀行自行確定第二套住房認定標準的權力,原因正是在於這種對個貸認定的本末倒置。中央認為個貸是國家指令下的為居民提供消費信貸的特殊產品,因此由國家確定其基準的利率和第二套住房的認定標準;而銀行則認為個貸與國家支持消費政策無關,是一種為企業盈利的工具,於是就可以借政策打壓房價之光而自行其事了,也才有了「認套不認貸」的說法。
本來銀行的信貸是以信譽為擔保的,或者在信譽體系未健全之前以抵押物為擔保的,與套不套沒關係,但新政是為防止炒房與投機,是為了用限制購房來緩解供求關係,是以減少需求而打壓房價為目的的,於是在遏制房價上漲的前提下解決居民消費需求,特別是2009年提出的改善性需求就讓位於房價的上漲壓力了。
這又是一個本末倒置的關係。
銀行的消費信貸到底是為瞭解決居民的住房購買能力,將未來的現金流轉換為今天的消費能力,還是變成了抑制消費的工具,為什麼用信貸抑制消費而不增加供給呢?
以套論信貸價格的政策,不但讓居民的改善性需求無法滿足,也讓城市化在限制中放慢了腳步,為了一小撮而打擊了一大片。
為維護市場的平穩發展,政府完全有責任合理配置資源,加以調控,但國家的調控應重在調節總供給與總需求的關係。毛澤東時代的計畫經濟都不敢否認這一基本關係原則,但今天的市場經濟反而忽略了這一基本原則的前提條件。
經濟的自然規律是供不應求則價格上漲,價格上漲則吸引投資,以擴大供給、平衡價格。但中國的土地供給讓這個生產的鏈條在原料環節中斷掉了,無法自由的增加供給,這就出現了供不應求中的價格上升,但卻不能用供給增加的方式以平衡價格來解決的困境。
為了堅持不肯打破這一壟斷環節產生的困境,於是就只能用減少需求、遏制需求來緩解供求矛盾,這就出現了豬肉的價格上漲時,讓居民少吃豬肉去吃魚的現象。但如果除了豬肉沒有魚之類的替代品時,政府就只好退回到發肉票的管理方法去了,沒有肉票就用限制套數來代替肉票加以限制。
中國的住房現狀是大量的房改房處於面積小、條件差、無衛生設施條件,原有建築基本為小戶型,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佔到總量的80%以上,居民改善性需求恰恰是要擴大面積和改善條件,但新政又恰恰使然那個今後的居民在新購房中優先於小戶型。而擁有了住房的居民為了保護房價的平穩增長局面而犧牲改善的需求,仍然居住於小戶型的「蝸居」之中,否則就必須支付更高的信貸成本。
當改善居民居住環境讓位於調控房價的目標時,不管是政策的出發點如何,都必然產生各種情況下的本末倒置,這就與2009年的政策完全不同了。鼓勵消費拉動經濟佔主導地位時,什麼手段都服從於經濟的增長,而經濟增長恢復之後,就以房價控制為主要目標了,因此消費要服從於房價了,於是銀行就有了可乘之機,讓支持消費信貸變成了提高盈利能力的工具,而居住條件的改善則與銀行無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