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民網3月30日下午消息,,濟寧市洸府橋下河邊的胎兒與嬰兒屍體已增至21具,其中8具已證明來自濟寧醫學院附屬醫院,8具中有3具被證明為醫治無效死亡。3月31日,當地政府稱21具屍體均來自濟寧醫學院附屬醫院,該醫院太平間工作人員2人私自收取家長費用違規處理屍體,已經被治安拘留。一起疑點重重的特大醜聞,就這麼迅如閃電地結案,處理輕得像撫摸,這是為什麼?
據2010年3月30日新京報報導,3月28日傍晚,濟寧市光復河附近居民在光復河橋下發現15具嬰兒遺體。「最大的身長有60厘米左右,頭髮清晰可見,最小的初有人形輪廓。」「濟寧市衛生局辦公室主任鐘海濤介紹,初步調查,15具嬰兒遺體可能是當地醫院裡引流產或者病亡的死嬰,按法律規定,屬於醫療垃圾。」因為光復河屬附近居民飲水水源,鐘海濤承認這一事件「屬於醫療垃圾處置不當」。
有網友評論說,「哪裡沒有這種丟棄嬰兒的,只是沒曝光罷了。」此話似乎過於誇張,但同類事件確非頭一次發生。2009年6月23日上午,在襄樊市魚梁洲沙洲整治工程第十標段,一輛大鏟車一鏟鏟出一堆遺體和殘肢。當地警方確認這些遺體和殘肢來自襄樊市中心醫院,並完全接受了醫院自己的說法,稱這些來自「難產死嬰和三無人員的遺體及傷員截肢」。我曾在新快報發表文章《襄樊「8具無名屍」應給個明確說法》(2009年6月29日)、《襄樊無名屍「變性」恐別有用心》(2009年7月9日),對警方所確認的院方說法進行了質疑。
鑒於襄樊的先例,同時考慮到作為飲水水源的河流並不是集中處理醫療垃圾的場所,我假定這次濟寧光復河橋下的15具屍體來自同一家醫院。
的確,當今中國大陸墮胎很多,但自願墮胎的,通常不會等到胎兒「初有人形輪廓」。在現代醫學條件下,怎麼可能一下產生那麼多嬰兒或「初有人形輪廓」的胎兒屍體?嬰兒的父母為什麼沒有把孩子屍體抱回去?如果加上抱回去的,這家醫院一年要死多少孩子和「初有人形輪廓」的胎兒?它到底是醫院還是閻王殿?或者,是不是當地又在搞什麼運動了?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任何自然人從出生至死亡都具有人格。一個孩子哪怕出生後只生存了一分鐘,他(她)也跟我們一樣具有平等的人格。他(她)的遺體跟成年人的遺體在法律地位上並無不同。對人的尊重必然延伸到對屍體的尊重。遺體歸死者近親屬所有,性質上屬於寄託哀思的紀念物品;但由於保存困難,為了公共衛生利益,應當依本地善良風俗安葬。他人擅自處理遺體,不但死者的近親屬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還可能構成侮辱屍體罪。請問鐘海濤先生,閣下爺爺的遺體當年是不是留給醫院按垃圾處理的?刑法為什麼不規定一個侮辱垃圾罪?
「初有人形輪廓」的胎兒屍體從未具備人格,由於罪行法定原則的要求,侮辱屍體罪不能適用於侮辱「初有人形輪廓」的胎兒屍體。但是在民法上,應將擅自處理屍體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則類推適用於擅自處理「初有人形輪廓」的胎兒屍體。類推使用的理由在於:第一,醫院沒有任何權利獲得胎兒的屍體;第二,孕婦既然懷孕至胎兒「初有人形輪廓」,墮胎即非強制也多屬萬不得已,不可能對曾經在自己腹中長久活動之物沒有感情;第三,由孕婦將「初有人形輪廓」的胎兒屍體抱回按人的遺體安葬,有利於形成尊重人、尊重遺體的善良風俗。
當然,如果這些胎兒或嬰兒屍體是他們的母親或父母遺棄的,他們自然不能向醫院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問題在於,身為人母或身為人父,他們為什麼拋棄自己曾經的骨肉?為什麼不給視自己曾經的骨肉為「醫療垃圾」?這讓我想到2008年奧運會前全國各地鏟除的那些標語:「能引地引出來,能流地流出來,堅決不能生下來」、「普及一胎,控制二胎,消滅三胎」、「寧可血流成河,不准超生一個」、「一胎環,二胎扎,三胎四胎刮刮刮」 。牆上的標語如今是刮掉了,被扭曲的觀念卻不是那麼改變。這也讓我想到今天仍然隨處可見的流產商業廣告。中國法律對胎兒的保護,也僅止保留她(他)活著出生時繼承的遺產份額和孕婦不判死刑,既沒有「活著出生的,胎兒視為已出生」的概括規定,也沒有規定胎兒出生後享有對自己在母腹中所受他人的傷害或受孕期間父母被害(通常是父親,因為母親死亡胎兒成活的可能性極低)的賠償請求權。對母腹中的胎兒尚且如此,又怎麼可能給與已經死亡的胎兒或嬰兒以人的屍體應有的尊嚴?只要「一頭豬出生,人均GDP增加了;一個人出生,人均GDP卻減少了」的潛意識仍然深入人心,中國人就不可能享有人的尊嚴。
想必也有一些父母或准父母本不願意遺棄自己骨肉的遺體,但是高昂的火葬成本迫使他們這樣做。找幾塊舊木板自己釘個簡易的小棺材,將孩子深埋於地下,上面種上一顆樹,原本成本很低,比火葬更少污染,完全不佔用土地,有生命的樹也比沒有生命的墓碑更便於寄託父母的哀思。但是在強制火葬制度下,這是不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