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碳交易量 視邊際成本而定
但懸崖勒馬可是有方法、有技術的。京都議定書的精神就是要盡快減少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存量。要達到這個目的,就有兩個做法,其一是「減排」、其二是「碳交易」。關於前者,似乎不需要多做解說;要減低二氧化碳量當然就得減少排放。但是為什麼要弄出個「碳交易」的名堂,恐怕就不是一般人所瞭解的。一位高中學生問我:這麼令人嫌惡的壞東西(二氧化碳),為什麼還要交易來交易去呢?
假設有甲、乙兩個工業國家,每年GDP均相同、二氧化碳排放也相同。如果京都議定書依照GDP等指標要求甲、乙兩國五年各減排二氧化碳五萬噸,合起來兩國就減排十萬噸。但由於兩國減碳的邊際成本不同,甲乙同幅度減碳的
努力,其付出的代價就大不相同。
減低排碳量 研發減污特效藥
例如,若甲國排碳大都出自牲口的生理排氣,而乙國大都出自汽車廢氣,則甲國減排幾乎就得少養牛羊豬,沒有其它選擇,經濟成本極大;而乙國減排則可靠改搭大眾運輸、鼓勵省油引擎、提高油價等方式達成,經濟成本較低。
此時,若甲向乙購買一萬噸的碳排放權,則甲減排四萬噸,不足的一萬噸由乙國增加減排至六萬噸補足,兩國合起來還是十萬噸。由於乙國減碳成本較甲國低,故甲國願意以較高的價格向乙國購買這碳權。因此,碳交易可以促使減碳成本低的國家多減些,減排成本高的國家少減些,總量不變但皆大歡喜。
碳交易除了前述誘使甲、乙兩國有效率挪移排放之外,更有積極正面的刺激研發效果。如果科學家預知減碳量將來「可以賣錢」,則他們就會有更大的動機,做各種減碳努力的研究發展。有人積極研發節能車、有人探索燃煤碳吸存、也有人在再生能源方面有所突破。因此,容許污染權買賣,正是刺激減低污染排放研發的特效藥。簡言之,資本主義建設所產生的碳危害,還是得在資本主義邏輯中解決。
鼓勵研發 政府須擬制度誘因
唯一要注意的是,全世界的二氧化碳額度,大都是以「國家」為核定單位,而國家必須要將總體額度與民間誘因結合,才能有效刺激出節能減碳的研發成果。其它的減排努力要如何賦予制度誘因,還值得政府大力推廣。例如,科技基本法中對於有產值的研發本來就有鼓勵的辦法,但是這產值與碳交易價格之間的銜接問題,似乎還有釐清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