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9-12-15 16:59:09作者:
臺漁業署今天表示,兩岸簽署漁業勞務合作協議後,臺灣仲介業者不用再向大陸申請核准並繳交保證金,大陸漁工所犯重大過失若造成臺灣漁船主損失,大陸經營公司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農委會漁業署透過陸委會發布新聞稿指出,未來大陸漁工的招聘,將由兩岸主管機關所核准的大陸經營公司與臺灣仲介機構引進,而對目前已受雇在臺灣漁船工作的大陸漁工,也可繼續工作到契約期滿後,再依協議的制度處理。
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與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將在第4次「江陳會」中,代表雙方政府簽署漁業勞務合作丶避免雙重課稅等4項新協議。
漁業署在說明中強調,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並未改變目前僱用大陸船員的制度,也不會變相開放大陸勞工,至於即將簽署的協議,在確認將來大陸方面需負責篩選漁工身份丶素質與保證責任,藉以保障臺灣漁船主的權益。
為何要聘用大陸漁工? 漁業署的解釋是,隨著臺灣經濟快速發展,國人對上漁船工作意願低落,因此,從1991年起,政府對長期在國外作業不返國的遠洋漁船,同意在國外基地僱用大陸漁工,接著在1993年又允許近海漁船在領海境外聘用大陸漁工協助作業。
2003年確立「境外僱用丶境外作業丶過境暫置」的原則後,開始允許大陸漁工可隨臺灣漁船進港,但集中暫置於採封閉隔離管置的岸置所或暫置碼頭區。
漁業署說,兩岸漁業勞務合作從一開始,就缺乏雙方主管機關協定後所建立起的制度,臺灣方面因無法查核大陸漁工的身份與素行,迄今已發生25起大陸漁工挾持臺灣漁船偷渡丶9起海上喋血案件,並有402名大陸漁工脫逃,其中緝獲252人,其餘仍在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