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是2001年6月6日國務院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總 理 朱鎔基,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為什麼嚇我一跳呢,原來裡面有很多字眼值得我們好好端詳。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評價:開宗明義,本條例維護的不是被拆遷人的權力,而是拆遷人的權利,就是維護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這些單位都是什麼性質的呢?房地產商們,政府部門,可能還包括一些有勢力的某個群體等等。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評價:補償多少,如何安置都沒有提及,也沒有作出相應規定,被拆遷人必須掀起搬遷。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評價:這條等於給了拆遷人一把尚方寶劍,不管被拆遷人是否願意,拆遷人必須限期拆遷,否則後的後果難以設想,那個拆遷人不敢執行呀?
第十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評價:不管老百姓樂意不樂意,拆遷人都可以把老百姓的房屋拆遷掉,那怕是在深更半夜。
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評價:被拆遷人不管願意不願意接受拆遷條件,必須限期拆遷,房屋拆遷本來就是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實施的,當事人即便向人民政府提出裁決申請,裁決的結果又怎麼能偏向被拆遷人呢?在裁決期內,你被拆遷人的房子該拆遷還要拆遷,裁決又有什麼意義呢?
第十七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評價:前面已經規定下限期拆遷,就是達不達成協議都要拆遷,既然達成協議,被拆遷人又怎麼會失約呢?問題就來了,如果達不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覺得本協議受騙,拒絕搬遷,拆遷人在這裡就找到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強制"的強度有多大,完全可以憑拆遷人本能的想像力來判斷和執行,難道逼迫被拆遷人自殺、自焚不在"強制"範疇之內嗎?如果拆遷人人手不夠,可以調動司法機關來干預,也難怪會在拆遷現場看到大量執法隊伍呢。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評價:試問哪個拆遷人敢於不去強行拆遷老百姓的房子,如果這個拆遷人心腸軟了,說不定會受到巨額罰款和嚴厲懲處呢。
所以我們不必驚詫目前拆遷過程的一系列反常行為,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所謂"暴力拆遷"在"強制拆遷"範疇以內,本不構成犯法,而那些投擲燃燒彈、石塊、玻璃瓶等行為的人,都成了暴力抗法,這難道奇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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