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毒奶粉事件開始宣判了,我寫這個評論的時候,已經有兩人判了死刑,一個是奶農,一個是奶販子。定罪為危害公共安全。田文華以無期徒刑繫獄。
在原來的話語體系裡,往往有所謂"民憤極大"、"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說法,按照事件的嚴重程度以及關注程度,上述語句也完全可以套用。民憤固然是是事情的一個方面,但這個事件除了民憤需要紓解外,似乎還應該有更多的東西在其中。
在事件初起的時候我曾經寫過一個評論,主題是問政府為什麼沒有在第一時間發布預警,並且很是揶揄了一下用"某奶粉"作為委婉語的某些媒體,當時就是《東方早報》的記者簡光州在報導裡明確說出了"三鹿"的名字。
而在事件發展之中,我所關注的一直是最終誰將承擔責任,或者說關注責任的指向問題。在很多情況下,我們這裡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優良傳統",最終的責任指向很可能是小人物承擔最多的罪責。
事情的發展有一部分符合最初的推斷,比如說直接責任人被從重從快的處理了。這馬上就要落地的兩顆人頭就是證明。但也有一部分並未符合推斷,因為這次事件的追究確實比以前的處理方式要前進了一步,不但由此而推翻了所謂"免檢"制度,還直接導致了負有不可推卸之責任的某些政府官員下臺。
進步當然是值得表揚的,但這種用直接責任人的人頭來平息民憤的做法,在短時間內固然是有效,從長遠來看,則效果如何實在是不太好說。因為如果只是殺掉最直接的責任人而不反思相關的規定以及制度,又或者是不能建立起一個良好的監督機制的話,今天那麼多患兒的結石換來兩顆人頭落地,明天不知道又是什麼代價再換來某幾顆人頭落地,這種交換的代價未免過於高昂了。
在我看來,任何我們社會所付出的代價,其回報都必須要成為制度進步的階梯。正如孫志剛案件終止了《收容遣送辦法》這個惡法,同時也要催生出幫助流浪人員的善法一樣,在破壞一個惡事的同時,要建立一種善的機制。同樣,食品安全已經成為了我們這裡的巨大毒瘤,一種三聚氰胺倒下去,其他不為人所知的物質可能還在我們每天都要吃的東西裡潛伏著。每當想起這種可能性的時候,總是讓人不寒而慄。
所以,對於老百姓來說,判了多少人的死刑或者無期都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我們必須看到制度建設上的成就。這些制度成就應該包含更嚴格的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以保證最起碼的安全;也應該包含合理的監督機制,使得大眾能夠最大限度的監督不論是商家還是某些地方政府的胡作非為、文過飾非;更應該建立起國家的預警機制,讓大眾盡早知道危險的由來;當然,最應該建立透明、公正的官員問責機制,讓他們為自己的行為真正的承擔責任。
當然,這些機制與規則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但在人頭落地的同時,我們要開始做這件事了。此事到此不能算是休止符,而應該成為一次制度建設的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