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國人大女代表請求信
全國人大女代表:
我叫曾其紅,女,38歲,已婚,住浙江省蒼南縣龍港鎮華百廣場竹園閣408室。1996年與前夫生育一女,離婚後撫養權屬前夫,2001年5月再婚嫁到龍港鎮,和丈夫王思福結婚(王思福初婚未育,農村戶口),並於2003年3月生有1女,從未違反過計畫生育政策。
2007年8月14日,浙江省蒼南縣龍港鎮城北辦事處以及龍港鎮計畫生育管理局為了完成其內部所謂的工作目標,強行對我進行了輸卵管結紮手術,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經過對其上級主管部門的申訴,檢舉均未能得到回覆,實屬無奈之下,現向您們反映情況如下:
一、基本事實和經過
2007 年8月6日,本人因意外懷孕,在龍港鎮正規醫院做了人工流產手術。8月10日,因術後傷口發炎在家治療休養。8月14日中午11點15分左右,有七八個人來到我家,來人聲稱是鎮政府的要找曾其紅,我出來後要求他們出示證件,其中一人拿出一個沒有照片和姓名的證件,上面只寫有"龍港鎮人民政府城北辦事處"。他們對我說有事情調查,要我去政府談話。我說我剛做了人流手術不便出門,能否就在我家裡談,並給他們看了有關病歷。來人拒絕並三番兩次衝進我的臥室。
他們把我押上車,車上共有四男兩女把我押在中間,我想給我丈夫打個電話讓他陪我同行也被拒絕。他們帶我到了"龍港鎮計畫生育服務站",要我做婦檢。我以為是例行計畫生育檢查,也就馬上配合作了B超 、血液 、尿液等檢查,然後他們把我關在一樓一間辦公室裡,後來又人告訴我等會給我馬上做結紮手術。
我當時很吃驚,事前沒有任何通知,也沒有任何人宣傳過這方面知識。我感到很突然,對他們說:"我身體不好,而且剛做了人流手術有些發炎還在治療中,身體很虛弱,不適合馬上做結紮手術,我可以採取其它避孕措施,或者調整好身體以後再考慮做此手術,你們要依法辦事啊。"並拒絕在"同意結紮書"上簽字。城北辦事處的副書記葉德生強硬的說"不行!你今天必須結紮!什麼法不法的,搞起來你還很懂似的,這裡就是我們說了算!"我當時無語。這時過來一個穿紅色T恤衫的男子 (後來才知是龍港鎮計畫生育管理局局長陳先仕)指著我喊道:"抓上去再說",並指揮葉德生及七八個人抓住我的手腳,拽頭髮、拉扯上衣從一樓辦公室往二樓抬,當時我感到異常震驚,我竭力掙扎,而且還有人守住樓梯口不准閒人進來,我掙紮著被五六個男人強行抬上了二樓。我看見面前有一扇鐵門並有一條很長、指頭粗的鐵鏈掛在鐵門上,我一陣驚慌,暈厥了過去,可能是看到當時我的臉色確實不對,他們才把我放在地上,其間有另一個辦事處的計畫生育幹部前來勸說,希望能多幾天時間給我做思想工作,他說他會擔保我一定會來的,他們拒絕並說:"你的官職太小,擔保不了,找個更大點官職的出來吧。"我和我的家屬多次苦苦哀求, 並表示願意採取其它避孕措施,也可交押金履行自已的諾言,但始終都被他們強硬拒絕還在我驚嚇恐慌無法平息的時候,葉德生、陳先仕帶頭又多次指揮手下五六個人不顧我的極力反抗強行將我抬進了手術室,已經筋疲力盡的我被他們強制施行了結紮手術,但至始至終我並沒在同意書上簽字。
二、行政工作人員的行為嚴重違法
1、他們在沒有經過我允許的情況下,強行進入我的房間和臥室,且沒有出示有效的工作證件;搜查公民住宅需要依法進行,其行為嚴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規定:"實行計畫生育,以避孕為主。國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我已經採取了有關措施,且意外懷孕後主動做了人流手術,沒有違反國家政策,這些人憑什麼在我身體極其虛弱的時候違背我的意願強行拉我去做手術?
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在計畫生育服務站當時有很多圍觀群眾,我被他們拉扯的衣衫不整,都對我指指點點;因為無數次地被他們抬、拉、拖、抓、拽、扯長達兩個多小時,手術時心理壓力過重,情緒太激動,全身肌肉多處酸痛,前胸後背及四肢都淤青,事後至今小腹和腰一直脹痛難忍。我的精神和身體都受到極大的傷害,至今無法平靜。
4、當時我沒有在《結紮知情同意書》上簽字,我的家屬也沒有簽字,但事後經調查發現並確認,在該同意書的"受術者(或家屬)簽名"一欄上簽字的,竟然是葉德生。葉德生沒經過我本人及我家屬授權,事後也未告知經我們追認,他這種行為是嚴重的侵權行為,他極力指揮這一強暴過程並代簽字的行為甚至有故意傷害我之嫌。
綜上所述,蒼南縣的計生部門少數執法人員以違法行為來提高他們個人的工作業績,其行為既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法規,還嚴重侵害了廣大婦女的身心健康,如果這些人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還不知道有多少跟我一樣的婦女同胞會受到傷害。為此,特向您們女代表反映我的屈辱遭遇,懇請女代表在大會期間給予關注監督,保護女同胞的人身權益!
附當天執行人資料:
A城北辦事處副書記:葉德生,辦電0577-64232029;宅電64218567;手機13858701388
B鎮計畫生育管理局局長:陳先仕
控告人:曾其紅
二零零八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