拂曉:對法輪功學員的判決違反中國現行法律
作者:拂曉
發表:2007-11-08 07:28
——吁停止迫害法輪功,依法起訴元凶江澤民
安徽省政協常委汪兆鈞10月22日發表了致胡溫萬言公開信,信中直言中國的經濟、社會、政改、環境、信仰、人權、新聞等多方面的問題。尤為難能可貴的是,汪兆鈞直言不諱的指出,當今最迫切的是:要立即停止對法輪功的迫害,對當時決定鎮壓的決策者追究刑事責任,對受害人給予國家賠償。
公開信引起了海內外各界包括來自中共內部高官的廣泛關注和支持。資深媒體人吳葆璋說解決法輪功問題是中國民主變革的一個契機;高幹李普支持汪兆鈞 要求在國內訴江;中國作家盧雪松女士表示「醫治社會沉屙從停止對法輪功群體的迫害開始。」
對法輪功的迫害,始於1999年7月20日,是江澤民發動的大規模的一場利用國家機構、國家法律、國家政策法令,整個國家機器,針對中國大陸及海外數千萬信仰真善忍的無辜百姓的犯罪行為。根據聯合國1998年頒布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第六條和第七條的相關條款,江迫害法輪功修煉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 「滅絕種族罪」和「危害人類罪」。
江及其幫凶羅干、劉京、周永康等已經在多個民主國家被起訴,有的被缺席審判「反人類罪」和「滅絕種族罪」成立。原公安部長、現政治局常委周永康被上海訪民起訴「不作為」,近日北京市法院正式立案審理。在中國大陸起訴江澤民及其幫凶的時機基本成熟。
對法輪功學員的判決違反中國現行法律,中共對法輪功的鎮壓完全是凌駕於自己的法律之上。連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也成了弱勢群體,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成了奢望。為親人請律師能被勞教,旁聽公開開庭能被抓捕,徹底打破了民眾對中共政權最後的一線希望。辦理法輪功案件的各級公檢法司工職人員都在直接或間接的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檢察官起訴時適用法律錯誤,事實認定嚴重不清楚,法官依據上面的命令枉判而不是依據法律。周永康不作為被起訴立案,警示著那些枉判法輪功學員的公安、檢察官、法官,也將要被陸續起訴承擔法律責任,參與做惡者永遠都逃脫不了天理和法律的嚴懲。
2003年,郭國汀律師就公開撰文譴責中共鎮壓法輪的禍國殃民之舉;2004年底代理法輪功學員案件,公開為法輪功抗辯。2006年4月撰文「中共必須立即停止鎮壓法輪功所有參與宗教迫害責任人必將受到正義審判」;
2004年底,高智晟律師接連發表三封公開信,向全世界證實了中共對法輪功學員迫害的慘烈程度,早已突破人類能接受的道德底線,呼籲立即停止迫害法輪功;
2007 年2月27日,池建偉案辯護律師李建強在法庭上提出中國法律從來沒有認定法輪功是邪教。該發言立即引起滿場震驚,檢察官無力反駁只是強調各級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都是這樣操作的。就是說雖然沒有公開的文件認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但審判還是把它按照邪教組織來處理。李建強律師說,我們國家是個成文法國家,不是判例法國家,判例沒有法律效力,而且所有對法輪功學員的判決因為缺乏法律依據,也全都是錯的。
2007年4月27日,李和平、滕彪、黎雄兵、張立輝、李順章鄔宏威首次以一個律師的群體出現在中共的法庭上,用他們的膽識、勇氣、正義和智慧,慷慨陳詞,各展風采,為法輪功抗辯,場面極其震撼!被媒體成為「史無前例的法庭辯護」。
李和平律師為主要執筆人的聯合辯護意見——「憲法至上信仰自由」旁徵博引,被媒體譽為中國宗教信仰自由宣言。從人類尊崇的普世原則、國際法、憲法、立法、法律等各層面,首次全面系統的闡述了任何一位公民, 「踐行憲法權利無罪,堅持信仰無罪,傳播信仰無罪,宣講自己的苦難遭遇及澄清事實無罪!」,而中共打壓法輪功則構成犯罪。辯護意見中嚴謹的進行了一系列的法律分析後呼籲,「目前對法輪功信仰者進行的一系列懲治行動沒有合憲的法律依據,應當予以停止。」
法輪功被迫害八年多來,江氏及其幫凶和中共互相利用,盜用國家名義,公然踐踏法律,動用黨政軍全社會一切人力物力財力,開始了對法輪功學員的血腥鎮壓,有椐可查的3000多人被虐殺,最令人難以容忍的是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到國際市場出售賺錢,被西方政要稱為是這個地球上前所未有的邪惡。甚至連為法輪功學員辯護的律師也一同打壓。郭國汀律師被逼離鄉背井流亡加拿大;高智晟律師被判三緩五,連同他的家人一起被監禁;李和平律師被蒙頭綁架、羞辱毒打,還有李建強、張力輝、張鑒康、朱宇飆、楊在新、劉如平律師等等,也遭受不同程度的整肅。
正義終將戰勝邪惡,隨著蘇共的解體,共產理論為全世界所唾棄,國內民眾越來越清醒的認識到共產黨政權的邪惡本性,國際社會對中共獨裁政權的譴責呼聲越來越高,中共殘酷迫害法輪功八年之久,使自己利用欺騙、利誘、恐嚇手段苦心經營的「偉光正」形象盡失,法輪功學員承受無名苦難呼喚良知,民眾大面積覺醒向善,江氏及其幫凶大勢已去,中共解體指日可待。
時機已經成熟了,呼籲檢察官和法官同胞,秉承良知善念,對法輪功案件做出無罪判決;並作好準備,立案起訴迫害法輪功元凶江澤民,維護法律的尊嚴和自己作為法官的清白,給自己留好後路!
法輪功學員被非法起訴、審判,罪名都一樣,刑法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中共開足馬力鋪天蓋地的抹黑法輪功,兩高又專門出臺司法解釋。人們都誤以為制定了專門打壓法輪功的惡法,對利用法律手段維權反迫害望而卻步;另一方面,中共獨裁統治下的法官已經習慣於緊跟政治形勢、按照上面的命令裁決,模糊的認為法輪功就是「X教」,從來沒有好好研讀一下相關法律條款,甚至是法輪功被打壓八年多後的今天,檢察官在法庭上還在誤認為1999年就把法輪功定成邪教了。
2007年2月,浙江民主人士池建偉因幫法輪功朋友傳遞光碟,而被以「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起訴,他的辯護律師李建強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說「我考證了一個晚上,後來又找反邪教辦公室問,才知道鎮壓了那麼多年,原來連文件都沒有。鬧了這麼一個大笑話,中國政府從來沒有認定法輪功為邪教。」
綜合多位正義律師為法輪功學員的辯護意見,整理如下,以供參考。中國公開頒布的關於法輪功的一系列文件包括:
1、《刑法》第300條;1997年修訂刑法時加上關於邪教量刑的條款,當時政府因法輪功修心和祛病的神奇效果還是大力宣傳和推廣的。即刑法300條中的內涵和外延都和法輪功沒有關聯;況且《刑法》第300條,設立了對所謂的邪教進行定罪處罰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與憲法第36條關於「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相違背,即刑法300條因違憲而無效,不能適用;
2、1999年7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認定法輪大法研究會及其操縱的法輪功組織為非法組織;同一天,公安部發布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通告。兩個通告中只是認定法輪功組織非法並被取締,但並沒有被認定為邪教組織。兩個「通告」中都沒有出現「邪教」的字樣和相關的內容,根本不能作為認定法輪功為邪教的依據;況且民政部也沒有權力宣佈一個宗教組織為非法組織,公安部也沒有權利對宗教的傳播實行禁止措施。這兩個「通告」,屬於部門規章違反《憲法》,不能作為處理依據。
3、1999年10月26日報載,前主席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公布「法輪功是邪教」;第二天,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發表文章:《」法輪功「就是邪教》。顯然報載不是法律,不能作為處罰依據;
4、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一」);
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二」)。
「兩高司法解釋一」和「兩高司法解釋二」是對刑法300條」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針對的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
兩個「司法解釋」全文內容中,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法輪功」三個字,單從題目上也看不出和法輪功有任何相關之處。法官怎麼能牽強的作為判決法輪功學員有罪的依據呢?「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為罪」,全世界的法官都是依據法律斷案的的,維護司法公正是法官的天職,怎麼能麻木的緊跟政治形勢枉判法輪功學員呢?!
況且,司法解釋違反《憲法》和《立法法》而不能作為處理依據。司法解釋只能針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的問題進行,是對某一法律進行說明,而絕不能脫離法律文本創製法律。
「兩高」對所謂邪教問題的解釋,擴了刑法的範圍,涉及到了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釋之實,明顯越權;同時「兩高」有關法輪功是邪教組織的司法解釋也違反了中國憲法的信仰自由條款。
5、1999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 〉法發[1999]29號。
這個「通知」在提到邪教組織時,加上「特別是「法輪功」邪教組織」。但只是內部通知,不是公開的法律文件,法律文件必須公之於眾才生效,否則就是不教而誅。所以不能作為認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的依據 。
兩高在公開的兩個司法解釋中全篇不提「法輪功」三個字,而在內部通知中又把法輪功說成邪教,這是很不嚴肅的。而且最高法院只能就司法審判如何適用法律進行解釋,不能超越這個職權去認定什麼社會組織是邪教組織或者非法組織,這是「越權」從而沒有法律效力。
6、2005年4月9日,公安部頒布《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號)。文中認定了14種所謂的邪教組織,但沒有提到法輪功;況且公安部也沒有權利和法律依據認定邪教組織。選摘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處理對社會有危害的氣功組織有關問題的意見》(中發[2000]5號)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現就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是具有以下特徵的,應當認定為邪教組織:
二、根據邪教組織活動區域的不同情況,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公安部認定。……」
該文件附件中說,「1983年開始,公安部多次部署開展集中查禁取締工作,……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呼喊派,門徒會,全範圍會,靈靈教,新約教會,觀音法門,主神教;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有7種:被立王,統一教,三班僕人派,靈仙真佛宗,天父的女兒,達米宣教會,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
在這裡要特別強調的是,這是到目前為止關於邪教認定最新的一個正式文件,雖然不那麼名正言順,但公安部在認定邪教組織時,明確是根據《刑法》和一系列處理邪教組織的文件精神,參考了兩高司法解釋的定義,然後自行重新定義,但依舊沒有把法輪功作為邪教組織認定在其中。
由上可知,在中國現行的有效法律文件中,法輪功從來沒有被認定為邪教組織,對法輪功學員依據刑法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量刑定罪,是適用法律錯誤,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對所有法輪功學員的審判、勞教都是非法的。立即依法無罪釋放看守所羈押的所有法輪功學員。
按照中國的法律規定邪教有五個特徵,縣而易見跟法輪功沒有任何相關之處。法輪功洪傳80多個國家,獲褒獎2000多項,法輪功著作被譯成40多種文字暢銷全世界,法輪功學員的寬容善良、和平理性為全人類所公認。中國現行有效法律文件到底哪條哪款有明確認定法輪功是邪教呢?檢察官依法舉證、法官依法斷案,絕對不能稀裡糊塗的依據上面命令和所謂司法實踐中的慣例。法庭審理是有音像和文字記錄的,起訴書和判決書上是有簽字的,要為自己負責,要經得起歷史的檢驗,作為法律人不能褻瀆法律的神聖。
《九評共產黨》引發的三退(退黨、退團、退隊)人數已超過2800萬,當今的中國,拋棄中共已是大勢所趨。每個人無論做什麼或不做什麼,都不能決定中共是否解體,而只能決定中共如何解體。在中國實行民主憲政,平反法輪功,這是當今中國的必由之路!誰為此做出了貢獻,誰就是中華民族的功臣!反之,就是中華民族的罪人!會遭受天理的懲罰和未來社會的清算!對法輪功迫害的長期存在,是對全人類價值和尊嚴的破壞與傷害,是每一個中國人的奇恥大辱。讓我們共同制止迫害,還民族希望!(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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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協常委汪兆鈞10月22日發表了致胡溫萬言公開信,信中直言中國的經濟、社會、政改、環境、信仰、人權、新聞等多方面的問題。尤為難能可貴的是,汪兆鈞直言不諱的指出,當今最迫切的是:要立即停止對法輪功的迫害,對當時決定鎮壓的決策者追究刑事責任,對受害人給予國家賠償。
公開信引起了海內外各界包括來自中共內部高官的廣泛關注和支持。資深媒體人吳葆璋說解決法輪功問題是中國民主變革的一個契機;高幹李普支持汪兆鈞 要求在國內訴江;中國作家盧雪松女士表示「醫治社會沉屙從停止對法輪功群體的迫害開始。」
對法輪功的迫害,始於1999年7月20日,是江澤民發動的大規模的一場利用國家機構、國家法律、國家政策法令,整個國家機器,針對中國大陸及海外數千萬信仰真善忍的無辜百姓的犯罪行為。根據聯合國1998年頒布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第六條和第七條的相關條款,江迫害法輪功修煉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 「滅絕種族罪」和「危害人類罪」。
江及其幫凶羅干、劉京、周永康等已經在多個民主國家被起訴,有的被缺席審判「反人類罪」和「滅絕種族罪」成立。原公安部長、現政治局常委周永康被上海訪民起訴「不作為」,近日北京市法院正式立案審理。在中國大陸起訴江澤民及其幫凶的時機基本成熟。
對法輪功學員的判決違反中國現行法律,中共對法輪功的鎮壓完全是凌駕於自己的法律之上。連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也成了弱勢群體,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成了奢望。為親人請律師能被勞教,旁聽公開開庭能被抓捕,徹底打破了民眾對中共政權最後的一線希望。辦理法輪功案件的各級公檢法司工職人員都在直接或間接的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檢察官起訴時適用法律錯誤,事實認定嚴重不清楚,法官依據上面的命令枉判而不是依據法律。周永康不作為被起訴立案,警示著那些枉判法輪功學員的公安、檢察官、法官,也將要被陸續起訴承擔法律責任,參與做惡者永遠都逃脫不了天理和法律的嚴懲。
2003年,郭國汀律師就公開撰文譴責中共鎮壓法輪的禍國殃民之舉;2004年底代理法輪功學員案件,公開為法輪功抗辯。2006年4月撰文「中共必須立即停止鎮壓法輪功所有參與宗教迫害責任人必將受到正義審判」;
2004年底,高智晟律師接連發表三封公開信,向全世界證實了中共對法輪功學員迫害的慘烈程度,早已突破人類能接受的道德底線,呼籲立即停止迫害法輪功;
2007 年2月27日,池建偉案辯護律師李建強在法庭上提出中國法律從來沒有認定法輪功是邪教。該發言立即引起滿場震驚,檢察官無力反駁只是強調各級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都是這樣操作的。就是說雖然沒有公開的文件認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但審判還是把它按照邪教組織來處理。李建強律師說,我們國家是個成文法國家,不是判例法國家,判例沒有法律效力,而且所有對法輪功學員的判決因為缺乏法律依據,也全都是錯的。
2007年4月27日,李和平、滕彪、黎雄兵、張立輝、李順章鄔宏威首次以一個律師的群體出現在中共的法庭上,用他們的膽識、勇氣、正義和智慧,慷慨陳詞,各展風采,為法輪功抗辯,場面極其震撼!被媒體成為「史無前例的法庭辯護」。
李和平律師為主要執筆人的聯合辯護意見——「憲法至上信仰自由」旁徵博引,被媒體譽為中國宗教信仰自由宣言。從人類尊崇的普世原則、國際法、憲法、立法、法律等各層面,首次全面系統的闡述了任何一位公民, 「踐行憲法權利無罪,堅持信仰無罪,傳播信仰無罪,宣講自己的苦難遭遇及澄清事實無罪!」,而中共打壓法輪功則構成犯罪。辯護意見中嚴謹的進行了一系列的法律分析後呼籲,「目前對法輪功信仰者進行的一系列懲治行動沒有合憲的法律依據,應當予以停止。」
法輪功被迫害八年多來,江氏及其幫凶和中共互相利用,盜用國家名義,公然踐踏法律,動用黨政軍全社會一切人力物力財力,開始了對法輪功學員的血腥鎮壓,有椐可查的3000多人被虐殺,最令人難以容忍的是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到國際市場出售賺錢,被西方政要稱為是這個地球上前所未有的邪惡。甚至連為法輪功學員辯護的律師也一同打壓。郭國汀律師被逼離鄉背井流亡加拿大;高智晟律師被判三緩五,連同他的家人一起被監禁;李和平律師被蒙頭綁架、羞辱毒打,還有李建強、張力輝、張鑒康、朱宇飆、楊在新、劉如平律師等等,也遭受不同程度的整肅。
正義終將戰勝邪惡,隨著蘇共的解體,共產理論為全世界所唾棄,國內民眾越來越清醒的認識到共產黨政權的邪惡本性,國際社會對中共獨裁政權的譴責呼聲越來越高,中共殘酷迫害法輪功八年之久,使自己利用欺騙、利誘、恐嚇手段苦心經營的「偉光正」形象盡失,法輪功學員承受無名苦難呼喚良知,民眾大面積覺醒向善,江氏及其幫凶大勢已去,中共解體指日可待。
時機已經成熟了,呼籲檢察官和法官同胞,秉承良知善念,對法輪功案件做出無罪判決;並作好準備,立案起訴迫害法輪功元凶江澤民,維護法律的尊嚴和自己作為法官的清白,給自己留好後路!
法輪功學員被非法起訴、審判,罪名都一樣,刑法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中共開足馬力鋪天蓋地的抹黑法輪功,兩高又專門出臺司法解釋。人們都誤以為制定了專門打壓法輪功的惡法,對利用法律手段維權反迫害望而卻步;另一方面,中共獨裁統治下的法官已經習慣於緊跟政治形勢、按照上面的命令裁決,模糊的認為法輪功就是「X教」,從來沒有好好研讀一下相關法律條款,甚至是法輪功被打壓八年多後的今天,檢察官在法庭上還在誤認為1999年就把法輪功定成邪教了。
2007年2月,浙江民主人士池建偉因幫法輪功朋友傳遞光碟,而被以「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起訴,他的辯護律師李建強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說「我考證了一個晚上,後來又找反邪教辦公室問,才知道鎮壓了那麼多年,原來連文件都沒有。鬧了這麼一個大笑話,中國政府從來沒有認定法輪功為邪教。」
綜合多位正義律師為法輪功學員的辯護意見,整理如下,以供參考。中國公開頒布的關於法輪功的一系列文件包括:
1、《刑法》第300條;1997年修訂刑法時加上關於邪教量刑的條款,當時政府因法輪功修心和祛病的神奇效果還是大力宣傳和推廣的。即刑法300條中的內涵和外延都和法輪功沒有關聯;況且《刑法》第300條,設立了對所謂的邪教進行定罪處罰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與憲法第36條關於「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相違背,即刑法300條因違憲而無效,不能適用;
2、1999年7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認定法輪大法研究會及其操縱的法輪功組織為非法組織;同一天,公安部發布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通告。兩個通告中只是認定法輪功組織非法並被取締,但並沒有被認定為邪教組織。兩個「通告」中都沒有出現「邪教」的字樣和相關的內容,根本不能作為認定法輪功為邪教的依據;況且民政部也沒有權力宣佈一個宗教組織為非法組織,公安部也沒有權利對宗教的傳播實行禁止措施。這兩個「通告」,屬於部門規章違反《憲法》,不能作為處理依據。
3、1999年10月26日報載,前主席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公布「法輪功是邪教」;第二天,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發表文章:《」法輪功「就是邪教》。顯然報載不是法律,不能作為處罰依據;
4、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一」);
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二」)。
「兩高司法解釋一」和「兩高司法解釋二」是對刑法300條」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針對的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
兩個「司法解釋」全文內容中,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法輪功」三個字,單從題目上也看不出和法輪功有任何相關之處。法官怎麼能牽強的作為判決法輪功學員有罪的依據呢?「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為罪」,全世界的法官都是依據法律斷案的的,維護司法公正是法官的天職,怎麼能麻木的緊跟政治形勢枉判法輪功學員呢?!
況且,司法解釋違反《憲法》和《立法法》而不能作為處理依據。司法解釋只能針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的問題進行,是對某一法律進行說明,而絕不能脫離法律文本創製法律。
「兩高」對所謂邪教問題的解釋,擴了刑法的範圍,涉及到了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釋之實,明顯越權;同時「兩高」有關法輪功是邪教組織的司法解釋也違反了中國憲法的信仰自由條款。
5、1999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 〉法發[1999]29號。
這個「通知」在提到邪教組織時,加上「特別是「法輪功」邪教組織」。但只是內部通知,不是公開的法律文件,法律文件必須公之於眾才生效,否則就是不教而誅。所以不能作為認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的依據 。
兩高在公開的兩個司法解釋中全篇不提「法輪功」三個字,而在內部通知中又把法輪功說成邪教,這是很不嚴肅的。而且最高法院只能就司法審判如何適用法律進行解釋,不能超越這個職權去認定什麼社會組織是邪教組織或者非法組織,這是「越權」從而沒有法律效力。
6、2005年4月9日,公安部頒布《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號)。文中認定了14種所謂的邪教組織,但沒有提到法輪功;況且公安部也沒有權利和法律依據認定邪教組織。選摘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處理對社會有危害的氣功組織有關問題的意見》(中發[2000]5號)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現就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是具有以下特徵的,應當認定為邪教組織:
二、根據邪教組織活動區域的不同情況,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公安部認定。……」
該文件附件中說,「1983年開始,公安部多次部署開展集中查禁取締工作,……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呼喊派,門徒會,全範圍會,靈靈教,新約教會,觀音法門,主神教;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有7種:被立王,統一教,三班僕人派,靈仙真佛宗,天父的女兒,達米宣教會,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
在這裡要特別強調的是,這是到目前為止關於邪教認定最新的一個正式文件,雖然不那麼名正言順,但公安部在認定邪教組織時,明確是根據《刑法》和一系列處理邪教組織的文件精神,參考了兩高司法解釋的定義,然後自行重新定義,但依舊沒有把法輪功作為邪教組織認定在其中。
由上可知,在中國現行的有效法律文件中,法輪功從來沒有被認定為邪教組織,對法輪功學員依據刑法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量刑定罪,是適用法律錯誤,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對所有法輪功學員的審判、勞教都是非法的。立即依法無罪釋放看守所羈押的所有法輪功學員。
按照中國的法律規定邪教有五個特徵,縣而易見跟法輪功沒有任何相關之處。法輪功洪傳80多個國家,獲褒獎2000多項,法輪功著作被譯成40多種文字暢銷全世界,法輪功學員的寬容善良、和平理性為全人類所公認。中國現行有效法律文件到底哪條哪款有明確認定法輪功是邪教呢?檢察官依法舉證、法官依法斷案,絕對不能稀裡糊塗的依據上面命令和所謂司法實踐中的慣例。法庭審理是有音像和文字記錄的,起訴書和判決書上是有簽字的,要為自己負責,要經得起歷史的檢驗,作為法律人不能褻瀆法律的神聖。
《九評共產黨》引發的三退(退黨、退團、退隊)人數已超過2800萬,當今的中國,拋棄中共已是大勢所趨。每個人無論做什麼或不做什麼,都不能決定中共是否解體,而只能決定中共如何解體。在中國實行民主憲政,平反法輪功,這是當今中國的必由之路!誰為此做出了貢獻,誰就是中華民族的功臣!反之,就是中華民族的罪人!會遭受天理的懲罰和未來社會的清算!對法輪功迫害的長期存在,是對全人類價值和尊嚴的破壞與傷害,是每一個中國人的奇恥大辱。讓我們共同制止迫害,還民族希望!(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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