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應持有有效護照及簽證。
入境的目的要與居住資格條件、簽證種類及居住期間相符。
出境檢查
居住在大韓民國的所有外國人,在居留期間不得有犯罪記錄,也不應在禁止出國的名單中。禁止出國著,是指對其犯罪行為進行調查中的人、擾亂社會治安、危害國家安全、偷稅漏稅及有其它犯罪嫌疑而未得到出境許可的人。這類人依照移民局和禁止出境法,在未解除禁止出境以前,不得離開大韓民國。
外國人的登錄及變更
外國人登錄
對象:在大韓民國要滯留90天以上的外國人、取得外國永住權的韓國人、在韓國出生的外國人、取得在韓國滯留90天以上資格者及居住資格變更將在韓國滯留 90天以上的外國人,應在到達後90天內,到出入境管理事務所辦理外國人登錄手續。取得居住資格的外國人或獲得居住資格變更許可的外國人應及時辦理登錄手續。
必要的手續:外國人登錄申請表、護照、照片3枚(3×4厘米)。
對外國人登錄的變更事項的申報
對象:居住在韓國的外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護照(護照號碼、發行日及有效期)以及國籍等方面有所變動的人,應在14日內向出入境管理事務所申報。
必要的手續:申請表、外國人登錄證及其它相關手續。
住所變更的申報
對象:搬家的外國人
時間及期間:外國人搬到新居後,應在14日內向有關部門申報。
指紋登錄
對象:20歲以上暫住在韓國的外國人,並將在大韓民國滯留一年以上者。
期限:年滿20歲,在申請外國人登錄時,並在大韓民國獲得一年以上滯留資格,在60天以內要進行指紋登錄。
已獲合法滯留資格者,申請從事其它工作的資格
對象:從事外國人登錄證記載的暫住資格以外職業活動的外國人。
提交材料 : 申請表、護照及外國人登錄證
獲得韓國暫住資格的許可
對象:雖出生在韓國,但沒有在韓國的居住資格或因其它原因失去韓國國籍的人。
提交材料 : 申請表、護照(如還未取得護照,可先提交申請表後再提交護照)
暫住資格的變更
對象:希望變更現有居留資格的外國人(身份變更後要在30日內申報)
提交材料 : 申請表、護照
滯留期限的延長
對象:滯留期限到期後,有正當理由繼續滯留的外國人。
提交材料 : 申請表、護照、外國人登錄證(只限持有者)
出境滯留期限的延長:外國人因為交通問題或其它非人為原因沒能及時出國,可在滯留期滿後再延長10日。提交材料: 申請表、護照、機票。
再入境許可
對象:在有效簽證期內,暫時出境後再入境時要辦的許可。
單數(只限使用一次),複數(可以使用多次)
提交材料 : 申請表、護照、外國人登錄證。
收回外國人登錄證
對象:簽證期滿離開大韓民國的外國人、取得韓國國籍者或死亡者
特例:得到再入境許可的外國人,在有效簽證期內暫時出國後在許可的期限內可以再入境;持有效往返簽證的外國人或免簽國的國民,暫時出國後在許可的期限內可以再入境;獲得難民申請者,暫時出國後在許可的期限可以再入境。
出生及死亡申報
所有的出生和死亡都應向當地出入境管理事務所申報,詳情請與當地出入境管理事務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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