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7-06-12 14:12:43作者:黃琦
6月11晚20點20分,正在北京上訪的殷小雲之子蔣斌致電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併發來了《關於「5.22」殷小雲死亡事件調解協議書》。
令人迷惑的是,該協議第三款竟然稱:此事件就此了結,乙方不得再節外生枝。
看到附加了「不得再節外生枝」的協議,我們立即電話採訪了蔣斌,他告訴我們,當局明確告訴我們,只要在母親死亡事件調解書上簽字,當局就將釋放我弟弟。
而此前湖南天網義工則指出:由武岡市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4部門聯合簽署的《關於「522」事件有關情況的通告》把過程說得明明白白「5月26日凌晨三時,市委市人民政府組織檢察和公安機關民警,將殷小雲屍體運往邵陽市殯儀館冷藏保存,在搬運屍體過程中,其丈夫蔣萬時和兒子蔣琴用石灰和辣椒粉攻擊搬運屍體的民警,其他親屬也用棍棒毆打和圍攻,當場造成一名民警眼睛嚴重受傷。」。
天網律師指出:300警察搶屍本身就是違法行為,蔣琴為維護合法權益、採取非常手段阻止違法行為,其行為並無不當之處。當局加以罪名實行非法羈押則是執法犯法。現在,又以此要挾家屬簽字。我認為,《關於「5.22」殷小雲死亡事件調解協議書》既不自願也不合法,完全是城下之盟。
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強烈反對武岡市市委、市政府插手干預該案的正常進行,並要求中國公安部、湖南省公安廳和檢察機關立即徹查該案,將造成殷小雲死亡事件的責任人繩之以法,保障公民基本人身安全不受非法侵犯。
關於「5.22」殷小雲死亡事件調解協議書
甲方:武岡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朱建龍/公安局長
武岡市市場中心 法定代表人:鄧星群/該中心主任
乙方:死者家屬代表:蔣萬森、蔣萬時、蔣琴、劉陸英
代理律師:曾紀輝
經市委、市政府主持,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就殷小雲死亡的事件有關善後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由武岡市公安局、武岡市場管理中心給予乙方人民幣壹拾柒萬捌仟元整(包括殷小雲死亡有關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困難補助費、殷小雲父母瞻養費、死者喪葬費、親屬處理此次事件的所有費用等)。此款待殷小雲屍體火化當日領取貳萬元用於殷小雲屍體安葬,餘款待殷小雲屍體安葬後由甲方在三日內一次付清。
二:保存在邵陽殯儀館的殷小雲的屍體處理,由甲方負責屍體火化費及屍體火化前冷藏費用,屍體冷藏至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前由乙方自行火化。骨灰盒及屍體裝殮、整容、運輸及其他費用由乙方負責。
三;此事件就此了結,乙方不得再節外生枝。
四: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凌晨 湖南300警察搶奪農婦屍體成功
令人迷惑的是,該協議第三款竟然稱:此事件就此了結,乙方不得再節外生枝。
看到附加了「不得再節外生枝」的協議,我們立即電話採訪了蔣斌,他告訴我們,當局明確告訴我們,只要在母親死亡事件調解書上簽字,當局就將釋放我弟弟。
而此前湖南天網義工則指出:由武岡市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4部門聯合簽署的《關於「522」事件有關情況的通告》把過程說得明明白白「5月26日凌晨三時,市委市人民政府組織檢察和公安機關民警,將殷小雲屍體運往邵陽市殯儀館冷藏保存,在搬運屍體過程中,其丈夫蔣萬時和兒子蔣琴用石灰和辣椒粉攻擊搬運屍體的民警,其他親屬也用棍棒毆打和圍攻,當場造成一名民警眼睛嚴重受傷。」。
天網律師指出:300警察搶屍本身就是違法行為,蔣琴為維護合法權益、採取非常手段阻止違法行為,其行為並無不當之處。當局加以罪名實行非法羈押則是執法犯法。現在,又以此要挾家屬簽字。我認為,《關於「5.22」殷小雲死亡事件調解協議書》既不自願也不合法,完全是城下之盟。
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強烈反對武岡市市委、市政府插手干預該案的正常進行,並要求中國公安部、湖南省公安廳和檢察機關立即徹查該案,將造成殷小雲死亡事件的責任人繩之以法,保障公民基本人身安全不受非法侵犯。
關於「5.22」殷小雲死亡事件調解協議書
甲方:武岡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朱建龍/公安局長
武岡市市場中心 法定代表人:鄧星群/該中心主任
乙方:死者家屬代表:蔣萬森、蔣萬時、蔣琴、劉陸英
代理律師:曾紀輝
經市委、市政府主持,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就殷小雲死亡的事件有關善後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由武岡市公安局、武岡市場管理中心給予乙方人民幣壹拾柒萬捌仟元整(包括殷小雲死亡有關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困難補助費、殷小雲父母瞻養費、死者喪葬費、親屬處理此次事件的所有費用等)。此款待殷小雲屍體火化當日領取貳萬元用於殷小雲屍體安葬,餘款待殷小雲屍體安葬後由甲方在三日內一次付清。
二:保存在邵陽殯儀館的殷小雲的屍體處理,由甲方負責屍體火化費及屍體火化前冷藏費用,屍體冷藏至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前由乙方自行火化。骨灰盒及屍體裝殮、整容、運輸及其他費用由乙方負責。
三;此事件就此了結,乙方不得再節外生枝。
四: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