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賄和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死刑的中國藥監局前局長鄭筱萸已經就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鄭筱萸在上訴書中指出,自己在案發後"主動坦白"、而且"認罪態度較好",這些都是法定可以從輕的量刑的條件。
上訴書表示,針對鄭筱萸的表現,一審作出的死刑(立即執行)判決"量刑過重",希望二審法院酌情改判。
而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中也認定鄭筱萸具有"主動坦白"、"認罪態度較好"、"主動退繳贓款、贓物"等法定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
此前有媒體報導披露,鄭筱萸在被"雙規"後,主動交待了自己300多萬元的受賄事實,而當時調查人員只以為他受賄約100多萬元。
另外有報導透露,鄭筱萸也對一審判決中沒收他全部財產的裁決有異議,並認為與受賄無關的私人財產不應該被沒收。
先於鄭筱萸落馬的原國家藥監局醫療器械司司長郝和平上個月通過上訴推翻一審沒收其全部財產的裁決,得回百餘萬元私人財產。
死刑判決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上個星期再度強調會逐漸減少重大經濟案件的死刑判決,同時也表示罪犯如果有認罪或為警方提供線索等表現,就不會被判處死刑。
但是中國新聞社報導引法院官員、法律專家以及反腐敗專家稱,鄭筱萸案二審推翻一審死刑判決的可能性極小。
他們分析,中央政府似乎可以以鄭筱萸作為警示,除了警告其他官員外,也向中國民眾顯示當局反腐敗的決心。
鄭筱萸被控八項受賄罪名和三項玩忽職守罪名,涉嫌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約649萬元。
他在法庭上坦承自己確實"受賄",但拒絕接受"玩忽職守"罪名。
而一審法院指出,鄭筱萸受賄和玩忽職守,導致偽劣藥品獲得正式生產文號進入市場,給民眾造成巨大影響,因此判處他死刑。
看完這篇文章您覺得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