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罪的共產黨之一

作者:孫豐 發表:2007-03-05 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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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豐 原罪的共產黨 (正文)之一

導言: 「原罪論」界說

「罪」與「原罪」不是同類概念,不可同視。「罪」指的是事實,由行為所致的後果,事實是已然的,可直觀的。「原罪」揭示的卻是道理,是說某些條件一旦具備,引發的後果必是災難,罪惡。正是從這裡,我們指控共產黨和他堅持的共產理念是一個從始源上含罪的機理。歷史記載的是共產黨裡的人,如毛澤東、張國濤、周恩來、鄧小平、江澤民、胡錦濤……等的所做所為造成的罪行,這些罪惡是具體的人犯下的,史學的搜尋和我們的批判只是找到了罪惡的責任人,看到罪惡事實是怎麼形成,卻沒揭示為什麼人一進到共產黨,肩上壓了共產責任活動就必是罪惡,不只中國,世界上凡共了產的地方都逃不脫這一規律。因此只說毛澤東干了什麼,鄧小平干了什麼是遠遠不夠的,必須找出對毛澤東、張國燾、王明、周恩來、鄧小平、江澤民、胡錦濤……都起作用的原因才能獲得他們的行為為什麼都有罪的說明。

原罪的共產黨》如大家一樣把共產主義、共產黨看成是世界上的確鑿事實,不同處是我們還從事實裡抽取出它做為理性的機制性:即它們首先是我們說的話--是語言的單位。只要是語言所載的就是理。是功還是罪則是由理的性質決定的,在「理」裡屬於性質的東西進入到實踐就是功或過了。「原罪說」要指控這兩個名詞所含的理都是致罪的性質,除非不用它們來做為社會的主張,一旦用它們來建構社會其能量就是製造罪惡。

「共產黨」從做為語言的成份上就是致罪原理。它的功能當然就是造成災禍。無從避免。

這一批判的導言部分先完成「罪」與「原罪」的一般區分,闡明「原罪」一詞的邏含涵義。

一、對罪的思辯

⑴、「善惡、功罪」說的都是聯繫

只有從社會學的角度上才能看到善惡、功罪。

社會又是什麼?社會是人與人,人與世界的聯繫派生出來的功能。聯繫揭示的是事物的相互制約性,如因果性,施予性與受施性,規定性與被規定性……等等。社會就是通過制約性來調整這些聯繫的職能。但原本的世界只是存在,沒有聯繫。因而就有個聯繫又是怎麼造成的?在哪裡?這個問題的回答是解答「什麼是罪」所必須的。

自然界只有人能看到聯繫,且即是人也並不天然能把握到聯繫,誰一下生就對自己有知覺?就能認出父母,知道什麼是父母?當然不能!因而說只有以某個條件為前提,才能把握到聯繫。這個條件是什麼?

這個條件就叫做經驗的能力。功與罪都是從經驗裡被把握到的。

⑵什麼是經驗,人為什麼能經驗?

外部事物的刺激所引發的叫感應,經驗就座落在感應上,感應並不能算作經驗:張國立的電視劇《宋連生坐堂》,故事展開於一個婦女的難產,江湖醫生宋連生在孕婦肚子上刺了一針,孩子就下生了--原來那胎兒的手握著母親的臍帶,針一刺,發生了痛疼刺激,手一鬆,就呱呱墜地了:這證明就連母腹裡的胎兒也能感應到刺激。可胎兒並不知發生了什麼,因而就造不成記憶--孩子還沒有用來知覺的代碼(即還不會說話)又怎麼能知覺呢?經驗是指:人受了刺激,所引起的不只是感應,並且還知覺到所感應的是什麼。純粹意義的人只能感應,這是本能,本能是大自然不容商量的賦予,不能抗拒。只有藉助概念把紛紜繁雜的現象反映為對象,才能識別,所感應的就成為可知覺的,從而人才能經驗自身也經驗對象。

人類世界出現了社會,人能從社會的角度來看問題,就是因為人有了經驗能力--所以說社會是經驗的產物。從社會的角度所看到的都是經驗事實:岳飛抗金有功,秦檜構和有罪,鄧小平屠殺有罪……都是經驗事實。這些事件以及評價都是用經驗的能力(即用人的立場)造出來的。

因而說:「罪」是事實。但「原罪」不是指事實,而是指制約關聯。

「罪」前加一個形容詞--「原」,指的就不是事實上的罪惡,而是在揭示事實罪惡的所以然。「共產黨」是個名詞,用來讓人明白它表達的是什麼意思,什麼東西的,因而它就是一個理(它是理的表達式),理規定出人的意識並讓人能意識,就類似於鑄造用的範模。只要是理就是按照聯繫的原則(即機理地)對人發生作用,不像意志與結果那樣直接相關,不同個人遵從的是理裡的不同環節,單一環節並不直接指示人去犯罪,但一系列環節的層層傳遞,造成的終端之果卻是罪惡。「原罪說」就是對有罪機理的揭露--去追蹤共產世界種種罪惡的初始根據。再重複一次:

罪指的是事實,「原罪」揭示的卻是道理。在這一原則下--

「共產」的理性功能就是犯罪。

不是列寧也不是斯大林把蘇聯共產黨變惡的;不是毛澤東、也不是張國燾、王明、周恩來、鄧小乎、江澤民們把中國共產黨變壞的……也不是金日成、金正日父子把……「共產」天然就是一個壞理、歪理,罪惡之理,這個理只吸收和容納惡人、壞人,或者把好人異化成惡人、壞人,碰上異化不了的好人正派人,它就撕裂他--如趙紫陽一類。

聯繫是由經驗造成的,或者說是特定質量的經驗。

意識是人的能動能力,用來對自身和對象做辨別的。就像代數的代碼來表達數值:對象一經被概念所指代,意識就形成了。對象與對象之間就構成聯繫。聯繫雖是對心外事物的反映,但卻只有意識才能把握到什麼是聯繫:因為世界和世界事物只是存在,既沒有識別力也沒有被識別的要求,這證明聯繫只存在於人的心中。事物一經被區別,就有了互間性,對互間性再做識別就是聯繫。所以說聯繫是因事物的被區別所造成。

事物或事物的互間性一經被意識所把握就是經驗。

經驗就是從意識裡通過。

⑶、關於「聯繫」

從際間性裡,我們看到某些現象能制約另一些現象,如「雨水充足支配出穀物的豐產;乾旱則制約出枯萎」……從事物的相互制約性裡就派生出價值,價值即有用還是有害。有用或有害是客體對主體的意義:某物對我有用;某行為滿足了生命某方面的需要……所以價值有積極與消極,有建設與破壞:積極或建設性的是正值,被把握為善或功;有害或破壞性的是負值,被把握為惡或罪。可見--

價值也是事物的互間性,因而就是聯繫之一種。

社會中,「罪」由立法來規定,但立法也是基於價值評價而確立的:被法定為「罪」的,其價值質都是損害或破壞的,可見,立法不過是價值評價的硬性規定,用強力避免有害或破壞性的行為。

無論是功是罪,在單純的主體條件下都是滿足,只有把對主體的滿足拿在公眾標準下才能顯出價值值的差別。「功、罪」都對主體有滿足,但對公眾就不一定還是滿足,它就被公眾標準區別為正值或負值。功、罪是依據著後果的價值值對貫徹在行為裡的用心作的評價:「罪」必須出於「犯」,「犯」裡包含著「明知」。行為出自自主,自主表示可發動也可以不發動,明知後果對公眾造成侵害卻偏發動,這種行為的用心在倫理上被認定為罪惡。

純粹意義的人只是生命存在,生命既在了就不能不在下去,所以生命與需要的關係是不能避免的,不發動行為生命無以維持。即使是放縱性行為對於主體來說所具有的價值也是可享的、積極的。因而只有依據一個人人都從之出發,且又永恆不變的標準,才能區分出善惡、功罪。

這標準就是「人人都是人」。

凡需標準的場合,針對的都是主體,即能夠做選擇的,且又處在多自由度條件下的。請別忘了:凡是主體都必是客體,主體是就行為者自身說的,客體是就它是自然之一物說的。因而「人人都是人」既反映了人在主體性上的普遍性,又反映了人在客體性上的普遍性。不論何人、何時、何事都得從「人人是人」出發,做為標準它就把自己在客體性裡的聯繫當作了主體性的依據。把不可抗的「已經性」當做選擇性出發的依據。

「人人都是人」做為行為的標準,意味著什麼?

意味著絕對的平等。「人人都是人」並不來源於我們的心,不存在你想「是」不想「是」的問題,「是人」來源於不可抗力,將它做為行為依據的原則就平等地有效於任何人。基於這個原則去行為就是倫理。

事物的聯繫是由理反映出來的。理揭露的就是聯繫。

複雜多變的聯繫中,讓行為始終依據著那個反映了不可抗力的原則,人所以能夠這樣做:是因聯繫是由理揭露出來的,而人的能力又是被理規定的。所以人在聯繫中就應牢牢地把握著「人人是人」,這就是倫理。

⑷、倫理

「倫」是行為,「理」是行為的內容和根據。

能夠「倫」理的必是理性的;不是理性的不能識別理,也不能依照理,不依照理就不是倫理,也根本不能存在於理世界。所謂「理性的」必須是被理所規定的,已被理所化的就不可能活動在理世界之外。因而--

只要是理性的,就不可避免的是倫理的。

人類所以要倫理,是因人已處在並永遠處在聯繫中。

而聯繫恰恰是理所造成,當然只有通過理才能達到對理的合法性把握。凡是有理性的存在物就不可避免地已處在聯繫中,既已處在聯繫之中,就不能不倫理。如果不倫理,聯繫就失去秩序,生存就無法推進。

不同的只是:是僅僅據於對本能的滿足這個個別之理,還是依照「人人是人」這個公理。日常所說「不講理」,是指不講公理,只服從自我滿足這個私理。只有依照「人人是人」這個公理才能造成適合於人人的秩序,為所有人提供安全和方便,這種秩序才是正價值。可是「理」不是世界性事實,只是依附在世界性事實上,自身不獨立。因而「倫理」還揭示:「理」與它所依附的客體的關係:理性是生命的機能,當然對生命負責,只有「人人都是人」這個原理才有效於全體成員:沒有一個成員會在這個標準下吃虧,也沒有一個人能在這標準下討到額外的便宜。「倫理」發生的條件是:人人都是主體,即都能自律,又都是不可抗的客體;人人的主體性都是它的客體性的表現,是用來實現生命的,所實現的是同質客體性,所應依據的當然應是同一個原則--「人人是人」。

「人人是人」就是自律能力對他律原則的自覺把握。

日常所說的「公理」就是「人人是人」這個原則。

人的所「倫」有變數,有可選性,但「是人」就必定要「倫理」卻是不變的。類事物的同質性決定了這一點。所以倫理就因是同一個源泉,同一個本性,也就是基於「人人是人」這個先驗事實性。「倫理」表示:同質物--同質能力--同出一源--同質表現--因而就應服從同一個原則:理性世界內的就都是倫理的。所以--

倫理意味的就不只是人人守法和守公德;而是社會的制度、立法的首先合法。制度、立法的首先合法是國民守法、守公德的前提和保障。制度、立法的合法是指它的原則必須基於和出自「人人是人」這一萬古不變的底線,也可以說成:制度、立法所基於的原則必須是出自不可抗性,或能被還歸回不可抗性。試問:「共產」原則是出自自然的不可抗性嗎?不是!

為什麼「人人是人」在聯繫中有如此崇高的地位?

就因「人人是人」有效於所有人--所有人都是能自律的--又是無差別的和不可抗的事實,都通過主觀的、選擇的能力來實現自身;所實現的自身又都是自然中的同質的客體。因而由個體發動的行為應該遵守天然的公共的性質。倫理表示那在「倫」的是能力,面對多個自由度,在多個可選項中只有一個是來自不可抗力的,屬之人人;能動的能力依它為原則就既保證了自身的實現又決不損及任何類成員。可見「人人是人」在人類行為中的地位是先天的,至尊的!對經驗當然地處在絕對的統馭地位。

⑸、人搞不清先有雞還是先有蛋,但能搞清--先有倫理根據,後有倫理行為

人是先能倫理而後才知覺自身;人是先能做人而後才知道自己是人。

所以社會從一開始就是倫理的,就活動在理之中,因而就只知所據的理而不知理背後的根源。社會矛盾是由不同的理所引起:如「穩定壓倒切」是一個理,「要求參入社會,主宰自己的命運」也是一個理,兩個理來自不同的人群,只顧著要求,不考察要求的出處就引起社會的衝突。共產主義就是死咬著自身做為理念具有的崇高性,不追問理念背後那先天根源,不問理和它的根源究竟孰個派生孰個,孰個依附孰個,孰個支配孰個,而一味強調「理念」的絕對權威性。鄧小平把四條大棒做為立國的原則,不放棄一黨專政的原則,造出讓人無從理喻的「資產階級自由化」;江澤民、胡錦濤就把「共產主義遠大理想」當做倫理的總根據,圍繞遠大理念造了許多希奇古怪的句,他們犯的是同一個錯誤:只知「理」,不知「理」背後還有根源。

人在知道自己方面的確後於意識,這是因為知覺靠意識,不是靠生命。但知覺能力卻屬於生命,後於生命。沒有生命決沒有意識,但沒有意識卻還有生命。所以--生命是意識的根源,也就是理的根源,並非意識是生命的源泉。先有生命而後才從生命裡發生出理性,所以理性就是生命的構成和機能,其活動就既來自生命又返回生命。理性做為事實所表現的就是生命性,當然不能違抗生命性。

這裡所敘述的原理來自不可抗力,是絕對真理,沒有討論餘地。

人的行為是遵理而發生,是倫理的。因而說倫理以意志為原因。意志是可經驗的,意志依附的生命卻不是經驗的,經驗就忽視了:意志首先是個結果而後才能用為原因--在倫理髮生前意志必須先於形成,而後才能去倫理。行為遵守的雖是「理」,「理」卻依附在生命上。因而社會的正當性就不在於它據於的「理念」遠不遠大,而在於它是不是出於不可抗性。所以健康的社會不是命令國民去守法,而是保證制度和立法的合法。共產主義僅僅是一個理,它再遠大再崇高也是生命的產物,不是生命的根據。共產黨卻把它當做社會存在的出發點,事實上就把它當做了生命的根據--共產主義在本質上就是對社會之本(即人)的顛覆。

倫理是先有倫理根據後有倫理行為,是倫理根據裡發生出倫理行為,不是倫理行為選定倫理根據。

共產主義是人為地從外部為倫理設定根據,這個根據即「共產」理念。可人就是自身的根據呀!人的根據從剛剛存在的那一刻就有了,再去設定就是對人性侵犯和顛覆!共產主義就是對人性的公然顛覆!

人的生命性就是人行為的根據。

倫理髮生在哪裡?發生在行為裡。因而人既是倫理的出發點又是倫理的歸宿。倫理是生命的內部進程。

因而,「理」只有根據著人的性才能獲得「倫」;

不是「理」來「倫」根據(人);而是根據(人)來倫理。

共產主義卻是「理(它本身就是個理)」來倫人!

所謂「倫」,就是就實踐所遇到的問題一層層地向根源還原,以求能還歸到不可抗性,以求到不可抗性是為合法性。

人怎麼能「牢固地樹立」共產主義遠大理念呢?它再遠再大也不是生命的構成成份,人把自身扔哪裡去?所以說江澤民、胡錦濤的「遠大理念說」就是--「理」在「倫」人。是對人性的攻擊與反動。

倫理根本不是個相不相信,而是個生命內還是生命外的關係問題。理念是自然地從生命裡生發出來的,不是把外邊的種子播進生命裡,共產主義就是一種企圖向生命播種的喪心病狂。所以說理念的問題只有個當不當(即是不是出於不可抗),沒有個遠不遠大,崇不崇高。

是「倫理根據(即人)」在「倫」理,不是理來「倫」人。是理依附於人,不是人依附於理。被倫之理出自人,不是人出自被倫之理。

「樹立遠大理想就能自覺抵制……」不管能抵制了什麼,都已是理在倫人了!可見共產主義是歪門邪道,共產黨則是神漢巫婆會道門!你不把它操死就別指望它放下屠刀。

理性雖是後天,理性的根據卻是天然。所以理想不是樹立的,它天然是人對自身性發生的的體驗,理想是生命性從理性能力裡的通過。〔這個思想非常重要,對共產主義具有掃蕩的意義,我們將有專門研究。〕

人類能不能不倫理?回答是:不能!

原因是人類是有理性的存在物,理性的能力不可能不照理來活動,只要照理來活動就已是在倫理。所以只要是選擇的能力,就有義務從「人人都是人」這個永恆的原則出發。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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