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嚴正學所謂顛覆國家政權案

作者:郭國汀 發表:2007-02-06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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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由上述嚴先生的行為,不難看出一不存在任何暴力,二沒有煽動暴力,三無任何組織策劃陰謀顛國國家政權行為,嚴先生幾乎是單槍匹馬,以藝術家高昂的激情和獨特的行為藝術方式,堅韌不拔行使表達自由權,他關愛人民,熱愛自由,痛恨專制腐敗,尊重法律,呼籲廢除惡法,維護司法公正正義。從法律上看則是依法行使憲法第 35條規定之"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權。以法律術語稱之則是行使其表達自由權。因此,嚴正學先生的上述行為全部是受憲法保護的合法行為。嚴正學先生不但無罪,而且是當之無愧真正的藝術家英雄!

嚴正學先生到底因何言行被捕被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名起訴,該案基本事實證據迄今未見任何確證。依網上信息歸納嚴先生數年來大體上有如下被中共專制暴政當局視同洪水猛獸的行為:

1、 訴北京公安局暴力侵犯人權,在受到死亡威脅後兒子被黑車撞死!

2、 因起訴北京公安局反而被強制勞教兩年半!

3、 相繼提起30多起行政訴訟案:狀告北京勞教委、北京監獄局雙河勞教所、北京昌平司法局、北京市昌平公證處、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廣電總局、廣東邊防局、中國紡織出版社、官辦精品購物指南、中國工商銀行椒江支行、臺州市椒江文化局提起行政訴訟 ……雖屢訴屢敗,但迫使當局對兩名惡警判刑法辦,使北京雙河監獄監獄長黃戰友被開除。

4、 申請集會遊行演講被以危害國家安全罪名拘捕!

5、 起訴地方政府賣淫!最終勝訴

6、 狀告司法局勝訴

7、 狀告公安局作偽證

8、 用行為藝術揭中共司法黑暗

9、 迫使中共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610主任進公安局並向嚴先生作出書面道歉

10、 公開聲明退出少先隊,揭黨文化的危害

11、 狀告法院違法,聲援支持高智晟絕食維權抗暴民權運動

由上述嚴先生的行為,不難看出一不存在任何暴力,二沒有煽動暴力,三無任何組織策劃陰謀顛國國家政權行為,嚴先生幾乎是單槍匹馬,以藝術家高昂的激情和獨特的行為藝術方式,堅韌不拔行使表達自由權,他關愛人民,熱愛自由,痛恨專制腐敗,尊重法律,呼籲廢除惡法,維護司法公正正義。從法律上看則是依法行使憲法第 35條規定之"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權。以法律術語稱之則是行使其表達自由權。因此,嚴正學先生的上述行為全部是受憲法保護的合法行為。嚴正學先生不但無罪,而且是當之無愧真正的藝術家英雄!

據其辯護律師李建強答記者問時透露的信息,可以推測嚴正學大概還被指控犯有參與依法結社罪及與外國友人通訊罪。

李建強稱:政府把該案列入國家機密,起訴意見書標著'機密'二字。嚴是獨立中文筆會的會員,為他提供辯護是我們的職責。嚴是一個很有良知、正義感、社會責任心的純粹的作家和藝術家。他如果起訴被判重刑的話,這對筆會是個很大的損失,對他個人也是很大的不幸,對國家的司法形象也是一個損害。所以,我們要盡最大努力為他作辯護,爭取相對好一點的結果。同時我也相信嚴正學先生沒有、也不是要顛覆國家政權的人。政府對他的指控,我認為從法理上講,是說不過去的。 "李建強還說:因案件涉及國家機密,他相信會以閉門方式審理,因而對案件的發展不樂觀,嚴一旦被判有罪,可能面臨10 年以上的重刑。李建強又說,按規定,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律師不能透露案情。據稱,案件可能與嚴正學參加民主組織的活動有關。

必須指出,李建強律師上述含糊其辭的言說有誤導公眾之嫌,且未起到一位辯護律師應有的作用。

檢察院並非有權製作國家機密的機關,尤其是其無權將起訴意見書擅定為機密文件。其在起訴意見書上標明[機密]字樣,僅是明顯的司法笑話而已。我不知道哪條法律規定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律師就不能透露案情。案情不等於國家機密,律師僅是不得泄露辦案中瞭解到的國家機密本身,決非不得透露案情。顛覆國家政權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案件,並非 [有關國家秘密]的案件。辯護律師沒有義務配合中共專制暴政當局掩蓋案件事實真相。事實上我曾撰寫數十篇短評將鄭恩寵非法向境外提供國家秘密案的全部案情、事實真相高度透明地通過中國律師網向全世界披露,而中共惡黨迫害我時並不敢以"律師不能透露案情"的規定來整我,而是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荒唐至極的罪名加害我,足以證實根本不存在李律師稱的所謂規定。

公開審判是司法公正正義最起碼的要求,是程序正義的首要條件,也是防止司法黑暗的有效保證之一,還是中國法律法定的程序,因此不公開審判僅是嚴格法定的例外。然而流氓中共為了其極端私利,不惜公然踐踏自已獨裁意志的法律,對所有政治案均作隨心所欲的任意解釋。

可以不公開審判的案件依法僅是指"有關國家秘密"的案件,而非"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前者是指案件本身是有關國家秘密的案件諸如:1、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刑法第 111條);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刑法第398條)3、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第432條)的案件。因此顛覆國家政權罪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均非法定可以不公開審理的有關國家秘密案件。後者指其他非有關國家秘密的案件中可能某份證據涉及國家秘密。

然而實踐證明所謂有關國家秘密的案件,絕大多數屬於中共流氓當局爛用法律枉法裁判的產物,與真正法律意義上的國家秘密根本不沾邊。諸如鄭恩寵非法為境外提供國家秘密案中記者現場採訪的有關強制拆遷的記實文章,馬翔非法為境外提供國家秘密案中的軍分區非軍用電話號碼等均屬此種指鹿為馬的[ 機密]。

刑訴法第152條規定: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此處的[有關國家秘密]的案件並非指 [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中共當局為達到其政治迫害的目的對法條含義作任意擴張解釋是中共司法黑暗的表現之一,作為辯護律師不加辯析不加評判加以默認,是否妥當?

有意思的是,嚴案尚未公開審理,李建強便放風:如果嚴先生被起訴判重刑的話,這對筆會是個很大的損失,對他個人也是很大的不幸,對國家的司法形象也是一個損害。

這裡李隻字不提嚴正學到底有何具體行為,也未提及嚴的行為符合哪條法律,卻大談所謂筆會損失、個人不幸、形象損害,這實質上變相地認同了中共當局的有罪認定。

李建強還言及:要盡最大努力為嚴先生作辯護,爭取相對好一點的結果。

按此說法該案尚未經法庭公開審理,已經先被其辯護律師定罪了。因為所謂相對好一點的結果是有罪推定後的結果!辯護律師的首要原則是推定你的當事人無罪!何況如此明顯的政治迫害案件,李建強之[最大努力] 居然是未經公開審判即擬作有罪辯護,這未免太可悲可憐!

李建強還說:政府對嚴先生的指控,我認為從法理上講,是說不過去的。

首先指控嚴先生的肯定是中共惡黨,而非中國政府,公安、檢察院、法院實質上皆在中共惡黨操控,因此說中共惡黨指控嚴正學先生才是準確的說法。李建強似乎僅從法理上為嚴先生辯護,眾所周知,中共惡黨撐控下的法院從來視法律如隨心所欲的工具,對之有利則是法律,對之不利則連廢紙都不如。而所謂法理在中共惡黨法官眼中更是一文不值,如今嚴正學先生從能言善辯的李律師那裡若僅能獲得法理的溫柔抗辯,那必定是凶多吉少。而法律事實的抗辯,法定證據的抗辯才是最重要的,此外公眾輿論的監督更是至關重要。因為中共惡黨歷來極害怕事實真相的暴露,有如此聽話的辯護律師配合不透露案情(即不透露案件基本事實)為中共惡黨法院的黑箱作業提供了極好條件。此案實質上必須進行惡法非法的強力抗辯。因為完全反映中共獨裁意志的刑法第105 條及 106條均乃標準的惡法。世界上舉凡自由民主國度的刑法根本不存在和平顛覆國家政權罪之說。唯有專制暴政國家的惡法才規定平民的和平言論,和平的行為表達也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而此種惡法因違憲自始即無效!

我注意道李建強近年來極力主張有三:一、律師必須在現行法律框架內辯護才有用;二、律師應當低調辯護而不應高調否則無法有與中共當局私下交易;三、律師可以通過個案促進司法公正故維權抗暴運動不宜。實質等於跪著造反,以便乞求中共專制暴政當局開恩。因此,楊天水先生被重判12 年,郭起真先生被枉判五年,李元龍先生被枉判二年!然而上述三位民主鬥士的全部言行皆乃和平言論!當然我並非指他們的無罪重判是李建強律師之過,但李的辯護策略是否正確有效值得質疑。李建平先生,張建紅先生,陳慶樹先生及嚴正學先生若面臨其辯護律師此種[低調法內個案式辯護]會有何種結局幾乎是可想而知的!

無論縱觀還是橫查中共政治迫害案例,凡是低調無人關注或沒有國際關注的必定重判(如羅永忠,楊子立,張宏海,靳海科),舉梵谷調海內外高度關注者,反而可能不起訴減輕從輕或流放(如劉獲,杜導斌,徐文立,王有才,高智晟)。蓋中共政權乃典型的欺軟怕硬之流氓政權,更因為中共流氓自知其無理非法背道,故特別害怕事實真相的暴露。是故全力披露案件事實真相將案件置於陽光下,其實是目前中共專制暴政條件下維護政治案當事人的最佳策略,當然這樣做對辯護律師本人提高知名度最有利但隨之風險也最大。正因為如此,如果李建強僅是出於自保低調處理是可以理解的,但決不能故意配合中共幹出損害當事人權益的事。

如果嚴正學先生真的有參與中國民主黨的行為或有與境外朋友諸如南郭通信的行為,仍然是百分之百依法行使憲法權利的行為。結社權是中共憲法第35條明文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而組黨屬於政治結社,因此肯定屬於憲法權利。中共當局自1998 年起將眾多中國民主黨成員以"顛覆國家政權罪"[1]及"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名判重刑,實質是中共流氓當局自已犯枉法裁判罪犯強暴民意罪。中國民主黨黨章第十條明文規定:"中國民主黨以非暴力的、和平的、理性的方式實現自己的政治目標,倡導以文明對話方式解決任何爭端和分歧,反對恐怖活動。"據此可以推斷中國民主黨依結社自由權條款建黨完全合法。而中共利用民政部門登記社團政黨的行政權力,故意拒絕辦理依法登記,中共惡黨的無賴咀臉暴露無遺,犯徇私枉法罪者是中共本身。 至於通訊自由權更是家喻戶曉的憲法權利。

我認為政治良心人士的辯護律師,應當以張思之、莫少平、浦志強、李和平、李方平、張鑒康、張星水等真正的敢辯善辯的人權律師擔任為宜,決不應讓那些只想名利雙收或是只想如何與中共合作的假冒偽劣的維權律師誤人子弟。至於李建強律師到底是真正的人權律師還是假冒偽劣者,歷史和時間老人最公正,但願我的擔憂純屬多餘。如果我錯怪了李建強,若有可信證據證明是我錯了,我願意負荊請罪公開道歉!

2007年2月4日第50個絕食維權抗暴日於加拿大

[1]郭國汀:中國爭人權、言論表達自由權的先驅者與英雄名錄

自2003年以來,中共極權專制暴政將一大批正直誠實優秀的青年以顛覆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名逮捕、判刑。他們是劉荻(曾經)、徐偉、楊子立、張宏海、靳海科、羅永忠、杜導斌、黃金秋(清水君)、師濤、鄭貽春、楊天水、張林、許萬平、任自元、李元龍、郭起真、李建平、高智晟、張建紅(力虹)、陳慶樹、郭飛雄、陳光 誠、陽小青、趙岩、程翔、譚凱…..

自1949年中共依賴欺騙流氓手段暴力推翻合法的中華民國政府後,中共以反革命罪和反革命煽動罪屠殺監禁流放了無數中華民族的真正英雄志士。他們是林昭、遇羅克、王申酉、張志新、李九蓮、鐘海源、陳泱潮、魏京生、袁紅冰、黃翔、徐文立、徐水良、倪育賢、王希哲、王有才、劉賢斌、秦永敏、朱虞夫、吳義龍、何德普、歐陽毅、姜利均、毛慶祥、陳西、徐光、姚福信、羅長福(重慶)、孔佑平、顏鈞(西安)、王森、胡明君、佘萬寶、岳天祥(甘)、李大偉(甘)劉世遵、劉京生、曾寧、李任科、廖雙元、範子良、劉京生 、王炳章、劉鳳鋼、楊建利、李作、高洪明、陳增祥、呂新華、祝正明、寧先華、查建國、王澤臣、吳義龍、蕭詩昌、江棋生、喻東嶽、魯德成、基臣(河北)、郭慶海、黃金波、李智、林海、馮劭力、黃琦、趙常青、桑堅城、胡石根、蔡陸軍、許健(包頭)袁浪生(湖南)姜維平(大連)、黃小勤、溫方強、陶海東(新疆)、陳少交(湖南)、牟傳珩(青島)、劉水(甘)、張汝泉、李長青、王小寧(北京)趙金東、楊洪林(長治)、李海、王大齊(合肥)、佟適東(湖南)、顧萬久、李增春、王彥發、鈕葆、唐志潔、許海蓮、周志榮、王文江(遼)王澤臣(鞍山)王懷武、陳忠和(武漢)肖詩昌(武漢)、王鳳山(甘)馬曉明(西安)、何兵、蔣世華、李必豐、李毅斌、張義南(教會)、李建峰、林順安、黃像偉、林順漢、詹功振、鄭曉華、林潺、林順成、蕭碧光(教會)。。。。。。

上述名單是自1949年後因反革命煽動罪或反革命罪或顛覆國家政權罪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受害者名錄,其中有相當一批人是中國民主黨成員,他們僅是中共極權專制暴政以此罪名進行政治迫害的極小部分。上述人士的言行實質在於在為全體國人爭人權,爭言論表達自由權亦即爭取做人的權利。他們決不是罪人,而是中華民族真正的英雄。在爭人權爭言論表達自由的偉大抗爭中,他們做出了令國人永遠應當銘記的偉大的奉獻與犧牲!國人決不能忘記他們,希望知情者將遺漏英雄志士名字告知,以便我們的子孫後代永遠銘記。

2007年1月28日第49 個絕食維權抗暴日於加拿大整理

(自由聖火首發稿)

来源: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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