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審理查明,侯建軍於2005年3月28日凌晨3時許,酒後駕駛一輛現代牌吉普車,行至撫順市新撫區一路撫順市長途客車站門前公路時,汽車的左側倒車鏡將行人裘吉刮碰後,倒車鏡玻璃片被刮掉,侯建軍遂下車與裘吉發生爭執、撕扯。裘吉先跑向撫順大酒店門前的人行道,侯建軍便駕車追攆至撫順大酒店門前的人行道西出口,裘吉見狀,轉身跑向撫順百貨大樓正門門前的休閑廣場上,侯建軍隨後掉轉車頭繼續追攆,並越過路邊石,從行人通道口衝入該廣場,將裘吉撞倒,後逃離現場。裘吉被撞倒地後死亡。經法醫鑑定:裘吉系因頭部與鈍性物體相互作用導致顱腦損傷後,又引起血液吸入性窒息死亡。
案發後,侯建軍於當日8時許到公安機關投案。
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侯建軍雖自動投案,但其在庭審中避重就輕,拒不供認構成犯罪的主觀罪過和客觀行為等主要事實,缺乏構成自首的必要條件,故對自首不予認定;辯護人所提被告人一貫表現較好,對撫順地區的經濟發展及社會公益事業做出了一定的貢獻,且此次犯罪屬初犯,無前科劣跡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但其作案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故此情節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據此,法院於去年5月13日作出一審判決:侯建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同時判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裘吉的妻子蔡寶琴經濟損失人民幣15.4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蔡寶琴和侯建軍均提出上訴。侯建軍提出的上訴理由是:有自首情節,量刑重。
在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過程中,民事上訴人蔡寶琴在宣判前,同侯建軍自行達成民事賠償協議而申請撤回上訴,得到法院准予。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侯建軍將裘吉刮碰後,雙方發生爭執,後侯建軍駕車追攆裘吉並將其撞死,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鑒於本案系因交通糾紛導致矛盾激化所引發,侯建軍作案後能主動投案,在二審期間有悔罪表現,積極賠償被害方損失並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最後,遼寧高院作出了判處侯建軍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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