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9月1日 臺灣施行《陽光法案》

發表:2006-08-31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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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8月臺灣立法院通過了一個所謂《陽光法案》,即《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並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此「法」出臺後,海外傳媒多有評說。香港《快報》在其社評「向腐敗、貪污的黑暗政治說再見!」中說:「這是近百年來中國人社會首次出現廉能政治的重要契機,值得大書特書。」

  據有關介紹,「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申報財產的對象包括:「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支薪的「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和「戰略顧問」、政務官、十職等以上的政府機關首長或相當國營事業的一級主管、校長、少將以上軍事首長,鄉鎮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縣市級以上民意代表以及職務特殊有申報必要的人員。這些人應在到職3個月內申報並每年定期申報。此外,上述申報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屬申報的範圍。  

  有關評論說,《陽光法案》終於出籠,這是臺灣民意的勝利,臺灣執政當局不滿意也要被迫接受。1949年,國民黨政權崩潰,腐敗貪污的政風是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國民黨遷臺之後,「威權統治」並未使貪瀆之風有所收斂;近年來,臺灣經濟高速發展,民主政治亦露曙光,然而,仍不過是由「威權政治」過渡到「金權政治」,官商勾結的情況已到了神人共憤的地步。 

  現在,這部包括「強制申報」、「強制公開」(所申報財產定期刊登公報)、「強制信託」(所申報財產由政府承認的信託業代辦管理)的《陽光法案》,終於為民眾對廉政的期盼帶來了一線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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