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青年報報導,馬捷認為,《新華字典》「頁頁有錯,錯誤連篇」。 1998年馬捷辭去一家月薪2.5萬元的台資副總職位,專心為《新華字典》糾錯。
從2001年到2004年,馬捷先後三次將其研究成果發給出版《新華字典》的商務印書館編輯部,可是除了第一次去信得到回覆外,其他去信遲遲沒有得到答覆。2005年6月,商務印書館稱馬捷書稿缺乏基本的語言學和辭書學常識,達不到出版水平。
2005年7月,馬捷在上海書城購買了一本第10版《新華字典》。他把上海書城告上法院,要求書城停售此書,對33元的書費退一賠一,登報賠禮道歉,並賠償他為此付出的誤工費等損失2萬元。2006年2月27日上海黃浦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法庭上控辯雙方各執一詞,馬捷出示了他所整理的第10版《新華字典》中的「差錯」及不規範之處。馬捷認為第10版《新華字典》,差錯率高達萬分之十五以上,是一本嚴重不合格的問題工具書。根據《圖書質量管理規定》,圖書最大差錯率不能超過萬分之一。
出版社暫時保持沉默,上海書城代表律師則表示了無辜。馬捷說「我的目的就是讓書城意識到在賣不合格產品。」馬捷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此書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上海書城是銷售者,所以理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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