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一梟:梟鳴虎穴,劍嘯龍泉! ——林樟旺案初審漫記

作者:作者:東海一梟 發表:2005-09-19 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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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美同行

關於林樟旺等四人涉嫌非法佔用農地案,龍泉市法院法官原與林案主辨律師、京鼎律師所主任張星水電話約定,將於9月中旬開庭審理,後忽提前至12日。因星水9日在廣西百色有個案子開庭,時間過於緊迫,申請延期。只允延後一天,改13日開庭。

星水與其助手周敏律師於10日趕到南寧,與我和廣西中企聯知識產權事務所首席法律顧問、林案法律援助團「團長」陳冰會合,共赴龍泉。有「美」同行,何樂如之。女律師周敏當然是美人,張星水陳冰美在思想境界道德靈魂,何嘗不是「大美人」?

大夥信心滿滿,一致認為此案違反了公平公正、罪行法定的司法基本原則,對方誤用法律條款,多數法條「站」在我方,勝券穩操。

二、糾纏枝葉
2005年9月13日,林案在浙江龍泉市法院公開審理。審判長是龍泉市法院刑庭庭長王慶生,公訴人是市檢察院吳新宇,張星水任主辨律師,周敏和浙江君豪律師事務所鄭俊偉為辨護律師,廣西中企聯知識產權事務所首席法律顧問陳冰及余樟法(老梟)、程瑞華三人為公民辨護人。

從上午8時開庭之後到下午4時左右(時間段僅憑記憶,並不精確。下同),公訴人宣讀了大量關於林樟旺等人修路的各種情況的審訊筆錄與證人證詞,為了證明下列 「事實」:林樟旺等人修路行為是主動上門而非應邀而去,修路合同是林樟旺們單方面擬定強加於姚坑村民而非雙方協商簽署,從姚坑到黃塔村機耕路對姚坑人弊大於利而非有利無弊或利大於弊,對於「非法佔用農地」姚坑村人有沒有責任,等等。還有,試圖證實金源村支部村委會共同為林樟旺等人「求情」、「說好話」的證詞是受迫而寫、修路動工時沒有通知姚坑村人、姚坑村人不去辦手續的原因是林樟旺等人說過不用辦理、姚坑村民伐木行為與本案無關,建議另案處理…,諸如此類,雞毛蒜皮而長篇累牘,可見在取證羅織方面,龍泉森林公安是夠認真夠辛苦費了不少時間氣力心機的喲。

事實方面,由鄭俊偉負責辨駁。其間老梟插言:那麼多證詞,到底說明瞭什麼呢?修路是弊大於利還是利大於弊之類問題,並不複雜,更不高深,憑常識就可判斷了,需要如此浪費口舌嗎?在龍泉森林公安審訊筆錄中,公安問金源村支書為何不制止林樟旺等人的非法行為,支書說:姚坑村人想路都想瘋了,我們如果去制止,他們會想不通的,所以就沒有制止。僅憑 「姚坑村人想路都想瘋了」這一句,不就說明很多問題了嗎?

到了下午3時半,公訴人仍在埋頭苦讀大疊雜碎繁瑣的審訊筆錄和證言,為了節省時間,經研究我方宣布,對於控方所舉「事實」,不論真偽,皆不再駁斥。星水兄說了:即使控方所言句句屬實,也都屬「刑而下」的問題,無法證明林樟旺等人有罪,絲毫不影響本案非罪的性質。

三、三招制敵
下午4時30分左右,控辨雙方正式開始就本案所涉法條進行法庭辨論。辨方本應由張星水律師「首發」,但考慮到陳冰君當晚要趕往杭州,星水主動讓陳冰先發言。接著星水作了長篇發言,鄭俊偉、程瑞華等在法條方面嚴密配合。

對於龍泉市人民檢察院的「龍檢刑訴(2005)72號」針對林樟法等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2條規定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起訴,我方各辨護人在辨護詞中予以全方位多層次的反駁。刑法修正案(二)中,將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要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客觀上必須同時具備四大要件:一是違反了國家土地管理法規;二是佔用農用地改變土地用途;三是非法佔用農用地較大;四是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的結果。林樟法等人的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上條件,方可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首先,林樟旺等人沒有違反土地管理法規。2001年8月3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於土地管理的規定。
面對陳冰「林樟旺等人修路行為究竟違反了哪一條土地法規」的連番「請問」,公訴人狼狽不堪,抬出《森林法》第十八條。

《森林法》第十八條曰:進行勘查、開採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林地;必須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於因佔用、徵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檢查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

而修農村道路不屬於建設工程,不是法定需要審批的項目,所以不違反這條規定。《浙江省林地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使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林地用於非林業生產經營活動。確需改變林地用途,必須依法辦理報批手續。」修村間道路(也是集材道、運材道)沒有將林地用於非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其次、沒有改變土地用途。針對公訴人「農用地範疇內的改變、轉換和調整」也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強辭狡辨,老梟嚴正指出:這種說法完全錯誤。對於土地用途的外延,法律上有嚴格限定,不能隨意解釋,然後宣讀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土地管理法規嚴格限制的是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而林樟法等人所修建的農村道路並不屬不屬於建設用地。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國土資源部文件國土資發A2001‵255號關於印發試行《土地分類》的通知中規定的土地分類,其中明確列明村間道路包括機耕道屬於農用地中的農村道路。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調整的是農用地轉換為非建設用地的行為,農用地內部的轉換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規調整的範圍。

公訴人狡辨說在舊的《土地分類法》中,農村道路劃入建設用地。我方程瑞華宣讀了國土資發A2001‵255號文件中關於廢止此前舊的、啟用新的《土地分類》的規定,一招制敵!

第三、沒有造成林地大量毀壞的結果。利用荒地、林地修村間道路,是對林地的合理利用而非毀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即法釋[2000]14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國家對耕地的保護強於對林地的保護,本案中林樟法等人所修的農村道路是可恢復的泥路,是為了林業、農業生產服務的,而且是林業、農業生產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根本不存在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至於佔用林地數量,修路所佔用的相當部分是未利用的荒地、河灘地、老路基地,沒有佔用林地。起訴書指控佔用林地37.27畝不符合事實。而且林地佔用數量有兩次鑑定,第一次為21畝,數量相差巨大,為什麼用現在這一份,沒有具體理由說明。出具鑑定書的機構及人員是否有權進行鑑定,龍泉檢院的鑑定材料上沒有反映。麗水市秀山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所測定道路平均寬是4.01米,遂昌縣林業局測定路寬是3.5米,相互矛盾不一,等等,對此我方已「懶得多言」了,呵呵。

陳冰指出:林樟旺們所修建的機耕路,是姚坑村一百多村民與外面世界陽光、希望相通的路,是他們苦盼巳人的生存、發展、希望、致富之路。從法律的角度講,林樟旺們無罪,就道德的層面言,則是一種行善積德的善舉。龍泉公安把一件普通的行政違規事件上綱為違法,又上線為刑罪,純屬濫用職權 徇私枉法陷害勒索村民!

關於我方反擊諸般招術,此處略作介紹,具體請閱星水、陳冰、鄭俊偉、瑞華諸君的辨詞。林案辨詞權威經典,法律之劍運演如意,滴水不漏,稍後請讀者細細欣賞吧。


四、雙方將領
星水曾驚喜不已:一般冤案,在法條適用上也多有模糊之處,像這樣法條成為辨方最硬的證據的情況,僅以法條就足以制敵取勝,還真難得遇上。由於已無必要,為了集中炮火,原定由我從人權角度進行的辨護也取消了。審辨獲勝,首先要「歸功於」有關法律條款,其次,則歸功於我方辨論陣營將強兵精。

主辨律師張星水,理學士、法學士、美國LL.M法學碩士也,1993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後分配進入司法部中國律師事務中心投資部和業務部從事法律工作,此後長期從事律師執業工作,後就讀於美國Temple大學法學院,獲得法學碩士學位,於2001年發起創立北京市京鼎律師事務所,並擔任首席律師,成功地代理過上百起各種不同類型的訴訟和仲裁案件,曾為許多弱勢群體和政治犯良心犯仗義執言,為法輪功學員遭受迫害鳴不平,其內心的剛烈和大無畏絲毫不亞於我。

星水與智晟一樣是在林案最撲朔迷離我最困難憂慮的時候,在其他律師對我聞風而避敬而遠之或心懷疑忌欲助又退的時候,是張星水、高智晟兩位給予我至誠的鼓勱、指點、支持,概然樂助,充分體現了威武不屈、利誘不動、護民護法、持正不阿的大律師風範。在法庭上,星水條理分明,法學邃密,不僅在法條上,而且從法理上對林案進行了深入細緻又居高臨下的剖析,在從容不迫中步步緊逼,在溫柔惇厚中暗藏殺機,充分展示了第一流大律師的風采,不僅令旁聽者傾倒,也讓審判長、審判員動容,休庭之後,紛紛向他致意。

更為難能可貴的是星水的謙下大度,內剛外柔,內方外圓,特別懂得尊重、理解、團結他人,可謂好脾氣、真性情、熱心腸、大氣度、廣胸襟、大智慧、高境界,年齡雖略低於我,待人接物方面卻比我成熟得多,春風化雨,多次化解我的難題於無形,可為我的楷模也。

林案法律援助團「團長」陳冰,與我同城,熱情真誠,豪俠樂助,八十年代就取得了律師資格了,給我提供過不少法律幫助,儼然我個人法律顧問。他是對林案介入最早、瞭解最深、與我研究林案最多、給予我寬慰和鼓勵也最多的朋友。林案發生之初,他或廣泛查閱各有關法律法規,或招邀當地法律界朋友進行研討,判定龍泉公安引用法條錯誤。他寫過《法律、法權與人權------「林樟旺案」的法律闡析及深層透視》一文,我也在多篇關於林案的文章中引用他的研究心得。在法庭上,陳冰虎怒梟張,辭鋒咄咄,激憤之情,溢於言表。

鄉黨程瑞華君從網上知悉林案後,無償投入,仗義相助,不辭辛勞,全力配合,做了大量繁瑣的工作。同時,他也對相關法律法規作了廣泛收集,潛心鑽研,加上在林業部門工作過,其熱心慧識和出色表現,令人刮目相看。鄭俊偉律師在浙江遂昌縣執業,對本案事實和修路經過瞭如指掌,對各種事實進行了有理有據的澄清和針鋒相對的反駁,言之有理,質之有據;周敏律師的質詢綿裡藏針,笑裡藏刀,都讓我喜出望外。

審判長王慶生據說是華東政法大學畢業的,外貌瀟灑英俊,審判作風頗為不賴,也挺出我意料。在控辨雙方舌戰時,除辨方重複表述或偶有涉及人權層面的言辭時予以喝阻外,基本上還是給予了辨方一定的辨論空間。

公訴人吳新宇宣讀的審訊筆錄和證人證言中充斥著大量半真半假、似真實假、零碎顛倒、誣陷栽贓、無中生有、自相矛盾的不實之詞,其訴詞強辭奪理,飾詞狡辨,無限上綱,有意陷害,細密羅織,用心歹毒,卻也從反面體現了一定程度的辨論水平和檢官風度。他的失敗,並非輸給辨方,乃是輸給了法律,輸給了公道和正義,天亡之,非戰之罪也。我對朋友們說了,便是最權威的法學大家,如果不得不拿出被明令廢止的法條來辨論,也是非輸不可。

五、惡貫滿盈
關於龍泉森警以治安名義收取的六萬元「預交款」,公訴人說,森林公安已認識到行為不妥,已根據市公安局法制科的要求和有關領導指示,退還當事人了,並當庭出示了退款憑證。

老梟當庭追問:收取六萬元的法律依據是什麼,退款的理由又是什麼,良心發現?「多收了」六萬元,正說明瞭森林公安辦案動機、「執法」目的可疑,就一句輕描淡寫的「行為不妥」了事了嗎?

據一位在龍泉森林公安工作過的知情人相告,以罰代法、借法創收斂財在森林公安早已是常態慣例,是公開的秘密。以前森林公安經費不列入財政開支,要自籌,主要就靠罰款,也是迫不得已。後來財政管起來了,但原先養成的罰款斂財的習慣並未中止,至今有關政策也仍然鼓勵那樣幹,罰沒所得,儘管出具的是「浙江省行政事業單位往來票據」,實則有百分之八十的款項可以返還,所以就充分調動了森林公安既罰又法、借法賺錢的積極性。如非出了意外,六萬元中,有四萬八可以名正言順地落入森林公安腰包哩。偏偏出了意外,也算惡貫滿盈之報吧。

在龍泉期間,有多隊人馬趁夜來訪我方律師申訴冤情,其中有一起冤案正是森林公安「造」下的。還有一個申訴人,自已也在司法部門工作,官職不高,能量不小,仍然含冤莫白。嗚呼。

六、碎杯立誓
林樟旺已被關押近五個月,出庭時面容憔悴,神情呆滯,在接受公訴人問詢時,反應遲鈍,大異平常。我懷疑他受打擊、刺激過重過深,或者在裡面受過什麼威脅虐待,或者被下了什麼藥?星水說也並非沒有可能。

中午休庭,樟旺被帶走時,二妹放聲大哭,母親、奶奶和鄉親們哭成一團跪倒一堆,有法警呼喝威脅,我衝過去扶起蒼老不堪、痛不欲生的老母親,向鄉親們大喝:不要哭,不許跪,不許向任何人下跪!只要我還有一口氣在,只要有我的朋友們在,天就不可能永遠黑下去!…。

鐵肩辣手一代大豪如老梟,親屬鄉親飽受殘害蒙冤難白,連老梟的母親都被迫向特權下跪!我猶如此,人何以堪,神州十億苦難之深重,何勞想像!午餐桌上,我對老父親和星水、陳冰、瑞華、俊偉及幾個當事人舉杯立誓:「我本來已經很厭倦了,等此案一了,便當找個清淨寺廟好好休養去。現在我發現我不能退隱,無權退縮!願盡心盡力盡此一生,為奪回我們每一個人被剝奪的應有權利抗爭到底,為促進社會進步國家民主奮鬥到底!」

誓為農奴鼓與呼,誓還虎穴為樂土,誓撒火種照山野,誓將辣手寫青史!母親的跪,鄉親們的淚,進一步激發了我的社會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儘管我明白這麼說顯得很迂很傻,卻是句句心聲。父老鄉親們的苦難,中國人民的苦難,專制主義的黑暗,應該在我們手中結束了!

六、光明尾巴
在龍泉時聽說,周光明曾對我妹妹表示,等林樟旺出來,他要好好宴請他們夫妻,好好說說相關情況,相信他們一定會諒解的。還開出「空頭支票」,盡量採取合適的方式給予一定的幫助。

對此我當然很高興,很歡迎。只要他真能悔過遷善,從此認認真真做人,老老實實做官,梟門廣大,普度天下,縱然大姦巨惡,只要放下屠刀,我亦網開一面。我說過,誰欺壓、侮辱我的同胞,就是間接地壓迫、侮辱我;誰冤枉、迫害我的親友,更是直接地冤枉、迫害我!反過來,誰善待我的同胞,就是間接善待我;誰幫助我的親友,不啻直接地幫助我。那麼,老梟能不摒卻前嫌,竭誠相待。

同時謹在此懇望當地體制內有關人士今後多多善待、扶持他們,多多提供合情合理合法的幫助,給負債纍纍、負傷纍纍的他們一個休息生息的機會。無論如何,你們總要比那些最底層的山民們生活得富裕些滋潤些,謀生謀利的路子也廣闊得多,就盡量不要從他們身上榨肉吸血了吧。

善中有惡,惡中有善,在一定條件下,善人會起貪念惡意,惡人也會萌善念良知,此乃人性之常;光明中藏黑暗,黑暗中蘊光明,在一定條件下,光明與黑暗會相互消長、轉化,此乃社會性之常。在此沉悶黑暗的時代,我輩責任,在於盡力護佑一線光明不熄,竭誠秉持一點正面精神不墜,以俟歷史時機之成熟。縱然不能闢地開天創世紀,也當努力成為一道刺目耀心的閃電,一陣振聾發聵的炸雷!

如果周光明真能向光明靠攏,向光明轉化,那是當地山民之幸,更是他個人的大聰明、大幸運。只不過此君在黑暗中浸潤、墮落已久,棄暗投明,改邪歸正,談何容易。固所願也,不敢望耳。

養得堂堂浩然氣,狼窩虎穴亦從容。臨行前曾作《將赴龍泉出庭林樟旺案寫懷示海內外同道》以自我壯行,視龍泉為虎穴,疑故土成險地,冷眼以觀嚴陣以待,準備應付各種意外事件。不料順利而去,平安而回,在龍泉期間和來去旅途中皆未遭遇什麼騷擾或「意外」,住賓館時連慣見的半夜女郎的敲門聲都未聽到,這倒頗讓我意外了,呵呵。

東海一梟2005-9-17(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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