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特別法庭的法律的制定和量刑的標準,是用現有的法律,還是新制定的法律?
答:從實體法的角度,我們準備適用的有以下幾類:
一類是人類已經創製出的,被國際社會和現代人類的良知所普遍接受、認同的那些國際法的法典,比如《聯合國人權宣言》、各種保護人權的國際公約、國際條約等。
第二類是人類到目前為止所創製出的保護人權的案例,其中包括紐倫堡法庭、東京法庭,還有對米絡索維奇的審判,所有這些法庭所創建的案例,都是我們的法庭的實體法依據。
第三類是一些法學家和法律思想家的著述中所提出的法律原則。從古羅馬開始,法學家和法律思想家的著述就成為一種法的淵源。這是有傳統的。我們準備把這樣一些體現人類良知和理性的,體現人類現代法的精神的法學家和思想家的著述作為我們法律的依據。
第四類是判例法原則。判例法在相當程度上,法官就是有創製新的法律原則的權力。當然他在創製新的法律原則的時候,必須依據現在人們普遍認同的現代法的精神,必須依據基本的人性的原則。
特別要強調的是,我們不會適用專制的法律。我們審判的對象,無論是中國共產黨、江澤民,還是610辦公室,它們都是和中共有關的。為什麼我們不適用中共的法律?道理很簡單,中國共產黨用暴力攫取政權,用國家恐懼主義維護政權,他們對政權的掌握沒有經過人民的同意,因此他們掌握的國家權力是非法的,非法的國家權力所通過的法律也是不具有合法性的。
而從事實的角度講,在中國共產黨56年的統治中,他們往往依據他們所制定的惡法來屠殺人民,來審判那些有正義和良知的人。所以我們不會用中共的法律。
從程序法的角度,我們準備運用海洋法系的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當然,在法律原則的具體應用上,根據實際的情況,我們肯定會有一些創造性的理論的突破。
問:什麼叫「當事人主義」?
答:當今被普遍適用的兩大法系,一個是大陸法系的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 一個是海洋法系的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是一種抗辯式的訴訟,它是在相當一些國家普遍採用一種訴訟模式。
問:從法庭的組建到法官的任命,到預計正式開庭的時間是否過於匆促?
答:對共產黨進行審判的思想在二、三十年前就已經有人提出。我到國外以後,也有許多朋友有同樣的想法。這個想法的醞釀在一年多前就開始了。到今天,這個思想終於比較成熟,一些有志之士終於達到了共識。所以,從這個角度上講,還是有比較長時間的思想準備的。
問:特別法庭第一步是審中國共產黨這個整體,還是審共產黨的一些官員?
答:我們的法庭分為兩級。第一級是對中國共產黨在56年中所犯下的所有反人類罪行進行系列審判。這個系列審判會逐步展開。
在系列審判中,我們第一步要審判的,就是共產黨迫害法輪功的罪行。當前,中國共產黨對法輪功的迫害是人類最大的一場人權災難,所以對這樣的犯罪行為進行審判有它的急迫性。
那麼在審判的過程中,我們到底審判什麼、審判哪些人,這個要由控訴方提出。
據我瞭解,控訴方準備起訴的被告人,大概有三類。第一個是中國共產黨,因為整個迫害法輪功的罪行都是以共產黨的名義進行的,它不是以任何個人的名義進行的;第二類可能就是包括江澤民在內的一些迫害法輪功、反人類罪行的犯罪集團的首犯和主犯;第三類可能是作為共產黨建立的專門針對法輪功進行大迫害的法西斯組織,也就是610辦公室。
問:如果以共產黨或610辦公室作為被告人,誰為這些組織的罪行負責?
答:一個組織作為刑罰的對象,在各國的刑法中已有先例。按照刑法發展史,近代社會以來,人們公認的刑罰對象只能是自然人──雖然古代的刑罰對象有很多,在古代,屍體都可能成為刑罰的對象,但在近代史上一般都認為只有自然人才可以成為刑罰的對象。
但是,按照現代的刑法理論,一些單位和組織也可以成為被告,成為刑罰的對象。
所以我們把中國共產黨和610辦公室這兩個組織作為刑事指控的對象,和將來可能的刑罰的對象,這是有法律先例的。
問:如果通過法庭的判決,中國共產黨和610辦公室是有罪的話,是否意味著法庭就可以發出強制令,強制它們解散呢?
答:現在審判還沒有進行,我不知道審判結果,我只能說,假如宣布它是一個犯罪集團、犯罪組織的話,一個犯罪集團是不允許在一個合法的社會中存在的。
問:那這樣的話,對於現有的共產黨員和610的工作人員有什麼影響?
答:這裡一定要有一個明確的區分。從整個中國共產黨的歷史來看,一方面共產黨是一個邪惡的組織,這是一個歷史的結論,沒什麼可說的。但另一方面,它的內部成員中,很多人都是有自己的良知和理念的。為了中國的自由民主,為了反對共產黨的專制統治,很多中共黨員恰恰表現出極大的道德勇氣。像張志新,像我過去的朋友柴治國,他們為了反對共產黨,在關鍵時刻,都做出了極其英勇的行為。
所以,對共產黨的有罪判決,只是對這個罪惡的組織。另外,這個罪惡組織的上層,共產黨的領導集團,必須承擔這個罪責。
但是這個判決在任何意義上都不意味著對廣大普通黨員的政治歧視,我們不能這樣做,也沒有理由這樣做。
我相信,隨著共產黨被宣布為一個罪惡組織,普通黨員會逐漸地拋棄它。我相信他們的理性和良知。因此,這個判決只是針對共產黨的,只是針對共產黨的上層集團的。當然也針對在共產黨內直接殘害了人民的人,比如對法輪功學員實行酷刑的那些惡警,那些極力地掀起對法輪功的社會仇恨的所謂的新聞工作者,他們是要承擔罪責的。
但對於普通的共產黨員來說,這種判決在任何意義上都不意味著政治歧視或法律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