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政府法律,在中國境內插播電視節目無罪

作者:草根 發表:2005-05-23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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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視轉播網插播其他節目,違反了國際法,當然是違法行為。

《國際電信公約》第35條專門規定了「有害干擾」問題,第1款規定「所有電臺,不論其用途如何,在建立和使用時均不得對其他會員,或對經認可的私營電信機構,或對其他經正式核准開辦無線電業務並按照無線電
規則經營的電信機構的無線電業務或通信造成有害干擾。」第2款規定「每一會員應負責要求經其認可的私營電信機構和其他經正式核准開辦無線電業務的電信機構遵守第158款的規定。」(158款即上述條款)

違法又有什麼了不起?中共政府的無數個短波干擾臺每年工作時間加起來至少幾萬小時,中共政府什麼時候遵守過這個公約?這個公約什麼時候對中共政府生效過?

中共政府從不遵守這個公約,就是說中共從不承認這個公約。即使中共中國政府是《國際電信公約》的成員,其所作所為也早已應該被看作自動脫離了該組織,因為中共政府從未要求它管轄的干擾臺遵守國際通信公約第158條,已經不具備會員資格。所以全世界別人可以根據《國際電信公約》譴責法輪功的插播行為,唯獨中共沒有資格說三道四,因為中共不承認該公約,換句話說,中共政府認為:在中國境內不適用該公約。

法輪功在什麼情況下插播電視節目?在一切正常的媒體都被中共政權壟斷以後。本來《國際電信公約》的制定是為了保護合法通訊,現在的問題是:一切國內通訊資源都被中共壟斷,在中國境內不存在合法的不被中共控制的電視臺。一切反對中共的言論都被禁止。

按照中國的法律,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受害者有權利採用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民有言論的自由,出版的自由。現在中國公民的言論自由正被剝奪,受害者正處在受害期間,施害行為正在進行中。而且,失去言論自由的結果是更多的大陸官民被政府的片面的宣傳教唆著迫害無辜者,直到剝奪他們的生命。在這種情況下,採取插播電視節目的行動屬於正當防衛行為,所維護的是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的權利,以及所有被迫害者的人身安全。

所以,只要在中國境內沒有言論自由,任何人都可以按照正當防衛的原則維護自己的權益,包括:插播衛星電視節目,印發未受批准的書刊資料等。

美國《國土安全戰略》嚴厲禁止插播衛星行為。但是美國法律不適用於中國境內。臺灣尚不屬於國際電聯成員,但臺灣在1999年2月頒布了《衛星廣播電視法》,嚴格禁止對電視信號的覆蓋。按照中共政府的說法,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臺灣享有主權,臺灣政府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授權頒發的一切法律當然無效。

所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干擾中央電視臺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無罪。(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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