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安排
訪問團由擔任團長的工作組主席兼報告員利拉.澤魯吉女士和工作組副主席塔馬斯.班恩先生組成。陪同訪問團一起訪問的有工作組秘書、聯合國高級人權官員和來自聯合國日內瓦辦公室的兩位翻譯。
工作組訪問了北京市,成都市--四川省府, 拉薩--西藏自治區首府。工作組訪問了以前提供的名單上的十處拘留所,包括警察局,庭審前拘留中心,監獄,勞教所和精神病院。
工作組與中國外交部,中國國安部,中國司法部,中國衛生部的中國副部長和官員們舉行了會談。工作組與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副院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事物委員會的副主任和官員們舉行了會談。工作組還與四川省副省長,西藏自治區副區長,一些地方政府官員,以及全國性的,省級和區域性的法官,檢察官,警官,教養員舉行了會談。工作組也會見了全國律師協會的副會長及成員,中國社會人權副主席及部分成員。
工作組訪問了以前向中國政府提供的名單上的下列十處拘留所:北京市朝陽區拘留所,北京市少年管教所,北京團和勞教所,成都教養院,錦江監獄,成都拘留所,成都市的一個警察局,西藏自治區1號監獄 (扎布奇監獄),拉薩拘留所以及北京市房山區精神病院。
在這些拘留所,工作組跟被關押的70多人見面,併進行了交談。這些人是在以前提供給中國政府的名單上隨機挑選的。這些人包括拘留候審的,在服刑的,婦女, 少數民族,和在勞教所被行政拘留的犯人。
但是發生在拉薩扎布奇監獄的事件值得考慮,在訪問扎布奇監獄的時候,工作組希望像訪問以前的監獄一樣會見自己選擇的人,同樣強調要會見那些在訪問開始時交給中國政府官員的一個名單上的人。扎布奇監獄的官員表示鑒於監獄內部的管理規則,外國人禁止會見有暴力行為的犯人,以及與外國人見面會威脅到對他的改造的犯人,以及掌握國家機密的犯人。
工作組被拒絕會見他們選擇的關押人員,因此,工作組中斷了訪問,離開了扎布奇監獄。工作組希望表達對此事件的不滿。一個聯合國的成員國以人權機構的成員是「外國人」的託詞對人權機構的強行限制是不能接受的。
內容提要
工作組高度重視最近在政治層面做出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和發展中國的人權保護
的幾項決定。關於經過修訂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工作組重申原先提出的
建議,並請當局在正在進行的改革過程中考慮到這些建議。
工作組認為,通過司法手段剝奪自由的規定和做法與國際法和國際標準不一致。
警方不經司法批准羈押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期限太長,公訴人的地位也不符合國際要
求。工作組懷疑中國法律規定的公訴人的地位是否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第9 條第3 款意義上關於依法授權行使司法權力的官員的獨立性的要求。
報告還指出,把審判機關的地位置於檢察機關之下的規定與相關國際規範不一
致。就辯護權利而言,與以前的法律制度相比,1996 年的改革在某些方面算不上有進步。辯護律師在預審階段查閱案卷的權利受到了過分的限制。如果案件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或泄露國家機密的指控,辯護權利受到的限制更大。
對於包括勞動教養拘留和精神病院拘留在內的行政拘留來說,不存在任何真正
意義上的提出異議的權利。對送交勞動教養的處理提出異議的途徑並不符合國際法
的要求。據說全國人大準備把審議當前有關勞動教養的法律制度問題列入議事日
程,工作組對這一消息表示歡迎。實行勞動教養的時間過長,需予以縮短,並且須
對行政當局關於送交勞動教養的決定制定有效的補救措施。
工作組建議當局研究是否可以制定一種簡易的緊急程序,允許把被羈押人帶到
法官而不僅僅是檢察官的面前。就輕微的違反行政法規行為而言,工作組建議詳細
規定應受處罰的所有行為,並保障由於違反行政法規而被剝奪自由的所有人都能得
到公開的對抗制審判。所有違背其意志而被關進精神病院或戒毒所的人都應該享受
到有效的司法救濟。
最後,工作組建議修訂所有可能被用來處罰和平行使《世界人權宣言》和《中
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規定的自由和權利的行為的所有法律規定。
續 – 「考察內容提要」
附 錄
考察名單
在訪問中國期間,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要求提供關於中國關押的若干人目前的法律和身體狀況的資料。工作組會見了下列人士:李昌、王治文、紀烈武、姚潔和 PhuntsokWang(Phuntsok Legmon Namdrol)。
在工作組訪問期間,中國政府提供了有關下列人士的資料:
1. 黃琦。2003 年5 月9 日,他被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5 年有期徒刑。2003 年8 月7 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他目前在四川省川中監獄服刑;
2. 歐陽懿。此人根據《刑法》第105 條被判犯有煽動推翻國家政權罪。他於2003 年1 月7 日被捕,2003 年8 月13 日被四川中級人民法院判刑。他目前正在服刑。
3. 趙常青於2002 年12 月25 日被捕。2003 年7 月17 日,西安法院根據《刑法》第105 條判他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他依法被判處5 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3 年;
4. 徐文立。他已經被保外就醫。2002 年12 月,他獲准赴美就醫;
5. 李陵。2002 年11 月4 日,錦州中級人民法院判她犯有利用非法團體擾亂執法罪,並維持了先前判處她4 年有期徒刑的判決;
6. 裴吉林。2002 年6 月18 日,吉林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對他處以兩年勞動教養的處罰,原因是他從事了擾亂社會秩序的活動;
7. 劉賢斌。1999 年8 月7 日,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他13 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3 年。他目前在川東監獄服刑。
8. 李必豐。1998 年4 月28 日,綿陽市人民法院以欺詐罪判處他7 年有期徒刑。他目前在雅安監獄服刑。
9. 王萬星。他於1992 年6 月被人發現在北京天安門廣場擾亂社會秩序。他同意在北京安康精神病院接受治療。2002 年6 月,安康醫院司法精神病鑑定科證實,王萬星患有狂想症。他之所以做出違法行為,是因為他失去了自我控制能力以及他處於妄想狀態。因此,認定他對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王萬星先生目前根據他自己的意願在接受必要的治
療。
10. 晉美嘉措。1996 年11 月25 日,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他犯有《刑法》第98、第102、第51、第52、第22、第23 和第24 條下的策劃成立非法組織和圖謀分裂國家和破壞國家統一罪,並判處他15 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5 年。
11. Phuntsok Wang。此人目前正在西藏自治區監獄服刑。
12. 那旺桑卓。她之所以受到處罰,不是因為她持有與政府不同的政見,
而是因為她從事了危害國家安全和統一的一些活動,觸犯了刑法。她
認識到她所犯罪行的嚴重性,並於2003 年獲釋。她目前住在美利堅合
眾國。
在工作組訪問後,中國政府提交了目前正在服刑的下列人士的資料:劉獲、楊
建利、鐘波、劉啟華、張久海、王炳章、Tenzin Choewang、Sey Khedup、Tserin
Lhagon、益西丹增、Thraba Yeshi、阿旺竹清、Nyima Dhakpa、Wei Yuejuan、蕭雲良、熱比婭.卡德爾、李昌、王治文、紀烈武、姚潔和拖乎提.吐尼雅孜。
中國政府還報告說,岳武和張琦已被廣東公安機關解除監視居住。陳剛已於
2001 年12 月勞教期滿並獲釋。劉麗現已勞教期滿。吳曉華已於2003 年6 月29 日
獲釋。蓋淑芝勞教期滿並已於2003 年1 月8 日獲釋。Zhu Xiaodei 於2004 年5 月
25 日獲釋。唐西濤於2002 年5 月14 日勞教期滿獲釋。趙明勞教期滿,於2002 年
3 月12 日獲釋。蔣齊生於2003 年5 月17 日獲釋。
工作組還要求提供以下人士的資料,但迄今為止尚未收到中國政府提供的任何
資料:劉荻、張文福、劉軍華、Gurmey、曹茂兵、韓月娟、楊產榮、姚福信、張
宇輝、周國強、薛德雲、熊晉仁、阿旺曲沛和王有才。政府報告說,儘管各部都作了詳細的調查,但依然無法查到有關這些人的進一步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