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不要說西藏、新疆的少數民族也將面臨反分裂法的制裁,就是香港,只要大家回憶一下前年鬧得很凶的為二十三條立法,不也有「分裂」的內容嗎?前年十一月到去年春天中國的「護法」與親共人士將大量「港獨」帽子套在香港民主派頭上,人們就已經忘記了嗎?如果反分裂法可以強行用於擁有自己國家主權與拒絕承認「一個中國」的臺灣頭上,又怎麼可能不適用於已經接受「一國兩制」,並且已經在中共統治下的香港?因此反分裂法就可以取代被香港市民否定的二十三條的功能來對付香港市民。
至於中國大陸人士,更應該關注反分裂法將會對自己產生甚麼影響?且不要說認為尊重臺灣人民的選擇之類符合聯合國人權憲章的觀點,就是同情臺灣的民主發展,也會被當作支持「分裂」,因為香港要求普選都被認為是對抗中央的分裂活動。如果說中共目前對付異議人士的主要罪名是陳詞濫調而聲名狼藉的「顛覆」、「煽動」、「泄露國家機密」等等,則不久之後,會有新鮮出爐的「分裂」罪名公諸於世。國際社會需要經過一段時間才會弄清楚是怎麼一回事而慢慢適應,開始的救援活動因而會被耽擱。
當然,又因為中共的人治和官員的無法無天傳統,可能與統獨毫不相幹的事情,因為個人恩怨而用時髦的「反分裂法」來對付。受害的則包括任何普通民眾。其他人在這個「愛國」的大原則下,只能噤聲。因為這是比其他罪名更「賣國」的罪名。 中國的地方諸侯,如果同中央鬧矛盾,鬧點「地方主義」,或者設置「小金庫」之類,也可能犯上「分裂」的天條。同樣,在中共高層出現「路線鬥爭」時,因為有「反分裂法」在旁伺候,也只能比賽誰更左一些才不會有「支持分裂」之嫌。趙紫陽因為分裂黨中央就被無期軟禁,分裂國家罪名更大,而且有現成的法律可以判罪。
總之,反分裂法是一個加強中央極權的法律,是為獨裁者服務的,與改革開放背道而馳,與自由、民主、人權、法治唱對臺戲,是應該全民共反之的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