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以來,先後有61家滬市上市公司受到上證所77次公開譴責,477人(次)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未能勤勉盡責遭公開譴責。ST寧窖管理層受到的公開譴責多達70人(次),大部分董事面臨多達三次的譴責。
頻頻出現在證券市場的「失蹤事件」,更是將上市公司管理層的失信行為推向極致。據不完全統計,去年1月以來,共有10位上市公司高管外逃,捲走的資金或造成的資金黑洞近百億元。其中包括挪用公司資金7億多元後「因病出國就醫」的ST南華董事長何竟棠、留下40多億元貸款「窟窿」後前往日本「養病」的奧園發展董事長劉波,以及在9.88億元巨額擔保面前「人間蒸發」的ST啤酒花董事長艾克拉木.艾沙由夫。
面對層出不窮的失信事件和相關責任人,證券交易所只有「處分權」而沒有「處罰權」。
來自監管當局的譴責、警告、終身禁入,或者極為有限的經濟處罰,相對於違規可能帶來的巨額收益,顯然是「九牛一毛」。即使是更為嚴肅的法律體系,也很難在維護市場誠信方面發揮其應有的懲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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