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被法官借走5萬元 官司輸了還遭電話恐嚇

發表:2004-11-18 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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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財產保全是法官幫我的,原以為這場官司贏定了,後來法官向我借5萬元錢我沒借,等到判決時,結果讓我大吃一驚……」蔣宗明日前向記者訴說時一臉困惑。還有,蔣宗明僅僅是打了一場很普通的租賃合同官司,可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上卻寫進了「蔣宗明敗壞了社會的風氣、腐蝕了人們的心靈」的文字。

  「訴狀是法官幫我寫的」

  據蔣宗明介紹,他今年34歲,是江蘇淮安人。去年下半年,蔣宗明東拼西湊籌得了一筆錢和妻子來到了南京,在棲霞區暫居下來。同年10月份,蔣宗明看中了位於幕府東路附近的一處場地,想辦家汽車修理廠。這塊場地的所有權系南京吉利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經過一番深思熟慮,蔣宗明於去年的10月31日與南京吉利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5年的租賃協議。按照約定,蔣宗明將於2003年12月1日進場辦公。雙方同時還約定,如果任何一方違反了租賃協議,要賠償對方違約金10萬元。

  原以為簽訂了協議就可以放手大干了,不料事情並非蔣宗明想像得那麼順利。蔣宗明告訴記者,自他和「吉利達」簽訂了租賃協議之後,不知為何,對方卻一拖再拖不願交出場地讓他進場辦公。今年4月份,蔣宗明沉不住氣了,他先後多次與「吉利達」的負責人進行協商,但對方卻始終沒給出一個令他滿意的答覆。既進不了場又拿不到違約金,三番五次交涉又沒結果,蔣宗明想通過法律渠道討回說法。

  「打官司,得先找個精通法律的人寫狀子。」蔣宗明懂得這個理。經朋友介紹,蔣宗明找到了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一名姓金的法官。蔣宗明說,他清楚地記得,第一次與金法官見面地點就在棲霞區法院。那天,金法官仔細看過蔣宗明帶來的材料之後,把材料拿到了樓上辦公室。「沒一會兒,金法官下樓來告訴我,這些合同是有效的,並說可以幫我寫一份起訴書。」蔣宗明回憶說,「就在棲霞法院一樓的調解室裡,金法官給我寫了訴狀。」據蔣宗明介紹,當天金法官替他寫下訴狀之後,讓他盡快還給他。按照金的囑咐,蔣宗明當即回家列印了一份,就把原稿交還給了金法官,金法官在一番細看之後,又在上面進行了修改。

  記者在蔣宗明提供的一份原始的訴狀上看到,在訴訟請求一欄中有著明顯修改的痕跡。其中,第三條的訴訟請求修改留下了「並支付違約金十萬元」的字樣。在訴訟請求的右上方,還有圓珠筆留下的兩個數字。蔣宗明告訴記者,這些筆跡都是那位金法官給他修改訴狀的時候留下的。「太熱情了。」金法官給蔣宗明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當天,蔣宗明交納了7510元的訴訟費用。

  「法官向我借5萬塊錢」

  蔣宗明告訴記者,事情進行得很順利。三四天後,他接到金法官打來的電話。電話中,金法官告訴他官司已經分到他手裡辦理了,現在還有些事情要辦。蔣宗明立即和愛人開車到了邁皋橋法庭(棲霞法院經濟庭在邁皋橋法庭辦公)。來到法院,金法官已經站在門口等他了。據蔣宗明稱,當時金法官說為了防止南京吉利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將財產轉移,最好申請財產保全。蔣宗明立馬寫了份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並繳納了1570元的保全費。第二天,蔣宗明和愛人一起開車載著金法官來到邁皋橋信用社。就在工作人員辦理相關業務時,金法官將蔣宗明叫到了門口。「我沒想到金法官會跟我提出借錢的事。」蔣宗明說,金法官告訴他最近有點急事要用錢,問能不能借5萬塊錢。蔣宗明投資修理廠,進了幾十萬塊錢的配件,手頭並不寬裕,顯得有些為難。從信用社出來之後,金沒有按照原計畫再到吉利達汽車修理廠進行財產保全,而是匆匆忙忙地回法院了。「當時把錢借給金,也許不會有這麼多麻煩事。」蔣宗明向記者敘述這事時,顯得有點懊悔。

  「能贏的官司一審輸了」

  棲霞區人民法院對蔣宗明的訴訟請求立案後,在完成了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手續後,蔣宗明什麼也沒多想,就期待著官司早點結束。蔣宗明認為,在和辦案法官接觸中,他得到的信息就是打贏這場官司不難。正式開庭前幾天,蔣宗明突然得到一個消息:官司不可能贏了。蔣宗明在忐忑不安中等來了開庭。

  據蔣宗明介紹,7月23日,法院正式開庭審理蔣宗明的租賃合同糾紛案。庭審中,蔣宗明提出,要求證人出庭。然而,就在證人出庭的時候,金法官宣布休庭了。第二次開庭的書面通知是9月6日。那天,蔣宗明把證人帶到了法庭,審理該案的金法官宣布,因為有事,何時開庭兩天後通知。9月9日,金法官打電話給蔣宗明,通知他過來開庭。這一次由於時間比較倉促,在開庭的時候,蔣宗明無法通知證人。「金法官當庭宣布,由於證人不能到庭,證詞作廢。」蔣宗明說。9月27日,蔣宗明收到了棲霞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法院駁回了蔣宗明的訴訟請求。蔣宗明一審輸掉了這場官司。

  「電話恐嚇要我注意點」

  官司輸掉了,蔣宗明不服。他告訴記者,自己的這場官司勝訴率雖不能說是穩贏,也有80%的把握。蔣宗明的代理律師認為,蔣宗明的證據已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判輸實在讓人覺得不解。

  11月3日,蔣宗明來到棲霞區人民法院,向該院紀委有關領導反映問題。接待他的工作人員讓他寫了一份材料。蔣宗明在材料中,把事情經過及對辦案法官的懷疑寫了一遍。

  「兩個小時後,我從法院出來回家沒幾分鐘,手機響了,打電話這個男人『提醒』我要注意點,不然要我好看,另外,對方連我在法院反映的問題,也掌握的一清二楚。」蔣宗明告訴記者,他接完電話就感到了一種恐懼感。

  那麼,事情是否真的像蔣宗明所說的那樣。11月5日,記者在未透露身份的情況下,隨蔣宗明來到棲霞區人民法院。蔣宗明在該院紀檢部門提出,要拿回他寫的材料。一名工作人員將他帶到了一間小房間,蔣宗明寫了一張收條,拿回了反映材料。走出小房間的時候,蔣宗明質問,那名曾接待過他的工作人員,為何當天自己前腳離開法院,後腳剛跨進家門就接到了恐嚇電話,法院紀檢部門是怎麼替當事人保守秘密的。那名工作人員當即否認。雙方為此發生了爭執。

  記者隨後亮明瞭身份,提出欲瞭解事情原委的要求。那名工作人員表示「拒絕採訪」。記者緊接著又撥通了棲霞法院一位負責宣傳的院長的電話,提出採訪的要求,也同樣遭到了拒絕。

  調查:被告財產解凍原告不知

  為了求證,11月6日,記者再次來到棲霞區人民法院,準備找那位金法官當面瞭解情況。遺憾的是,記者向該院分管宣傳的副院長提出要見金法官瞭解情況,被婉拒。調查中,記者發現了一條重要線索。

  在邁皋橋信用社裡,記者查到了蔣宗明委託法院辦理的有關財產保全的材料,上面顯示的日期為7月1日。據信用社的工作人員回憶,當時凍結南京吉利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財產的時候,一位姓金的法官留下了簽字記錄。

  同樣在記錄本上還記錄這樣一條信息,原本被凍結的財產被解凍了,落款時間為7月2日。司法界人士指出,按照正常的程序,法院凍結和解凍財產時,應該給雙方當事人下發裁定書。蔣宗明堅稱,自己沒有收到過任何有關被告財產解凍的文書。

  主審法官:沒有向當事人借錢

  11月15日,金法官終於出面接受了記者的採訪。對於蔣宗明的一些說法,金法官給出瞭解釋。據金法官講,自己僅僅是幫蔣宗明修改過起訴書,那是因為他覺得起訴書有些瑕疵。

  當記者問他與蔣宗明單獨到信用社對對方財產進行保全,為何沒有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在場時,金法官稱,當時辦案比較心急,書記員抽不開身,所以當天只有他一人在場,金法官承認,自己這麼做確實有些不妥。

  對於蔣宗明提出法院在保全被告財產的次日法院就給解凍一事,金法官表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可以在第二天對當事人的財產進行解凍,法院可以這麼做。

  至於蔣宗明反映的有關金法官在辦案過程中向他提出借錢遭到拒絕一事,金法官堅稱,完全沒有這回事。

  省高院:該案的判決值得商榷

  審案法官有沒有替當事人寫狀子?提沒提過要借巨款的事情?目前還有待紀檢部門查實。該案當事人認為案件審理不公,司法界又是如何看待的呢?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復友對該案一事提出了幾點個人意見。

  法官要迴避給當事人寫訴狀。法律規定,如果法官和當事人與涉及的案件沒有任何關係,寫訴狀、提供一些法律諮詢是可以的。不過,一旦發生了利害關係,那麼法官就不應該參與對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寫訴狀等活動。如果寫了訴狀,當事法官就不能參與主審,這在法律上是絕對禁止的。

  另外,法官是不允許向當事人提出任何要求的。法官審理案件應該秉公執法,依法辦案,如果法官和當事人之間發生了利害關係,比如什麼借款、借交通工具、借通訊器材,包括報銷發票等等,這都是法律上禁止的。

  張教授表示,如果蔣宗明反映情況屬實,建議有關部門要認真調查,嚴肅處理,絕不能放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人士在翻閱了棲霞法院就蔣宗明租賃合同糾紛案下發的判決書後認為,該案的判決結果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目前,蔣宗明已經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江南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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