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外逃「問題富豪」榜
一,賴昌星,涉案金額:250億;暴利走私,涉足廈門石油業、房地產業、文體娛樂業。1999年賴昌星畏罪潛逃到加拿大,並先後兩次向加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請,並兩次遭駁回,預計其最早將在今年9月被遣送回國。
二,仰融,涉案金額:70億;通過華晨控股客車,資本運作使國有資產私有化。曾居2001年度《福布斯》中國富豪榜第三位。2002年5月,仰融自稱受到「迫害」出走美國,2002年10月,仰融因涉嫌經濟犯罪被遼寧省檢察院批准逮捕。
三,余振東,涉案金額:40億;余振東等人在擔任中銀開平支行行長期間把4.83億美元轉移到國外。2001年10月,余振東等三人持假證件進入美國。2004年4月16日,在北京首都機場,余振東被美國聯邦調查局特工移交給中國司法部門。
四,錢宏,涉案金額:5億元;上海康泰國際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詐騙銀行資金近5億元。1993年,中國檢察機關下令逮捕錢宏。但是他已經潛逃出境。1994年,國際刑警組織對錢宏發出紅色通緝令。2002年6月5日從巴拿馬押解回國。
五,陳滿雄,涉案金額:4.2億;陳滿雄和陳秋園夫婦在擔任廣東中山市實業發展公司負責人期間,將4.2億元轉移海外。1995年,陳滿雄夫婦卷款外逃到泰國清 邁,買到泰國籍身份證並改名。陳滿雄還做了一次徹底的整容手術,連皮膚都進行了漂白。 2000年9月,這對「泰國富翁夫婦」落入了恢恢法網。
六,楊秀珠,涉案金額:0.56億;在擔任溫州市主管城市建設的副市長期間巨額索賄受賄。2003年4月,楊秀珠使用化名,先到新加坡,後逃到美國。今年2月12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透露,檢察機關已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對楊秀珠發出「紅色通緝令」。
七,謝炳峰,涉案金額:0.5億;工作在中行南海分行辦事處的謝炳峰、麥容輝兩人貪污5000多萬元,1998年潛逃至泰國,目前已落網。2000年11月12日,麥容輝向中國駐泰國大使館投案自首,我國警方將其引渡回國。另外,麥容輝還協助偵查人員捉獲謝炳峰。
八,陳新,涉案金額:0.4億;在擔任工商銀行重慶九龍坡支行楊家坪分理處會計職務時,利用職務之便,大肆挪用公款炒股。2001年1月攜款潛逃於境內外,先後輾轉於越南、緬甸境內,一共換了29個假身份證。2001年3月落網並被執行死刑。
九,付普照,涉案金額:0.4億;利用高額利息為誘餌設下陷阱,偽造金融憑證瘋狂詐騙儲戶4035萬元。案發後潛逃國外4年之久,於2003年7月10日從緬甸押解回國。
十,汪峰,涉案金額:0.3億;任南海市原口岸辦公室副主任期間貪污挪用公款3000餘萬元,1995年潛逃出境,2000年落網。
辦案人員談難度
據法制晚報報導,一位從事相關引渡案件的工作人員認為,雖然可以有公約作為後盾,但具體實施起來還會不可避免地遇到許多實際問題。他分析認為抓外逃「問題富豪」有四個難點。
一難:找不到人
引渡首先難在確定這些人的具體去向。檢察機關往往預先通過偵查知道了某些經濟犯罪嫌疑人可能已外逃,但具體躲藏在哪個國家的哪個地方,護照號是多少等等,卻很難搞清楚。
二難:調查取證
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出國前轉移資本的手段往往較為隱蔽,比如不從中國往外匯錢,而是由美方存入美國銀行,或轉換成房子等不動產,或者通過「地下錢莊」往境外匯錢。就給調查取證設置了諸多障礙。
三難:法律差異
另外就是法律制度本身的差異。目前,中國的相關法律沒有同國際接軌,政治制度上的不同也會帶來爭議等。比如,由於國際通行「死刑不引渡」原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和「雙重歸罪」原則等,都給引渡工作帶來困難。
四難:程序運作
因為公約只是提供了一個解決問題的法律框架,但具體到每一樁案件,中國部門必須向國外提供足夠的罪證來證明請求引渡的犯罪嫌疑人的職務或經濟犯罪事實,再由該國的政府提起上訴並要求引渡。還有一種情況,引渡的在逃犯可能持有多國護照,引渡過程因此會牽涉不同的國家,麻煩就會更多。
國內一位法學權威認為,如果中國近快完善國內法,盡快和國際法接軌,這個公約對中國的意義將更加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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