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致真8月2日在正式的出庭表上聲稱他將回中國,請法庭將今後所有與訴案有關的文件都發到他工作的武漢電視臺。趙致真以「英文水平十分有限」為由,向法庭申請延期應訴。
原告律師萊寧(Joshua Lanning)說,趙致真在7月30日還曾向法庭遞交了另一份延期應訴的申請,以語言不通、無醫療保險、與需組織2004年北京科技電影節為理由請求將應訴的截止日期推遲到11月30日。法庭目前還沒有對趙的申請做出回應。
原告律師瑪什(Terri Marsh)表示,趙致真因語言的原因要求延期應訴情有可原,但近四個月的時間是不合理的,因為趙致真可以請一位律師在他離開的期間替他應訴,法律程序不應因此拖延。「無論被告何時準備好,我們都可以隨時與他在法庭上對質。」
2004年7月14日,正在美國訪問的原武漢市廣播電視局局長、武漢電視臺臺長趙致真在美國康州紐黑文市接到了美國聯邦法院的傳票。趙致真涉嫌利用製作影片來煽動教唆針對中國法輪功學員的仇恨、暴力、酷刑和群體滅絕。這項起訴案的原告律師所說,「這是讓那些選擇用暴力鎮壓信仰的中國官員知道,他們並不能因為自己可以掌控國家法律,就可以避免責任。」
在此之前,法輪功學員還在美國芝加哥市伊利諾州北區聯邦法庭以「滅絕人類罪」起訴了前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原遼寧省長、現擔任中共商業部長的薄熙來等官員也在美國遭到起訴。遼寧省在薄熙來執政時,是中國大陸迫害法輪功最嚴重的省份。
7月20日康州法輪功學員曾告訴記者,趙致真聲稱不怕被訴,但據趙住處房主表示,趙當時已搬離紐黑文市住所,下落不明。
1999年6月,在趙致真的親自策劃指揮下,武漢電視臺《科技之光》節目赴長春拍攝了專題片《李洪志其人其事》(以下簡稱「趙片」)。此片被江澤民用來說服中共其它領導人同意鎮壓法輪功,並在1999年7月22日,即正式鎮壓的第三天通過中央電視臺向全國反覆播出。「趙片」是鎮壓早期唯一的反法輪功宣傳電視片,是對全中國人民洗腦的主要工具之一。此片在勞教所等處被用來強迫洗腦並作為酷刑折磨法輪功學員的依據,警察看此片而加深對法輪功的仇恨從而加劇迫害。
資料表明,趙致真不僅直接領導參與了製作這部煽動仇恨的宣傳片,他還擔任鎮壓法輪功的「中國反邪教協會」理事,而中國很多地方反邪教協會直接挂靠於專職鎮壓法輪功的中共中央「610辦公室」。
法輪功學員所以在美國起訴前武漢市電視局長,是因為國際社會對此有過先例。去年底,聯合國「戰爭罪刑事法庭」對1994年在盧安達大屠殺中利用媒體煽動暴力的三名被告進行了審判,其中盧安達前政府新聞官員、「千丘廣播電視」負責人納西馬納被判無期徒刑;該電視創辦人巴拉亞維薩被判35年徒刑;另一名報紙總編輯納澤被判無期徒刑。這是國際社會首次認定利用媒體煽動仇恨應與實行種族滅絕同等論罪。
原告律師瑪什說,「武漢廣播電視局和電視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前主席授權製造針對海內外法輪功學員的仇恨、恐懼和暴力氣氛。美國法律保護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並非是一個極權的國家宣傳機器。
在中國,人們只能聽到一個聲音,無論它是從武漢電視臺、中央電視臺、或是江政權產生的。中國的媒體不是自由的,而是像江澤民在接受華萊士採訪時聲稱的是『黨的喉舌』。在中國的文革中,在六四天安門廣場的屠殺中,在迫害法輪功中,包括電視、電臺和報紙在內的一切媒體發出的同一聲音都不是出自講話者的信仰與看法,而是當時的迫切需要。在這裡,此迫切需要即是鏟除法輪功,其涉嫌的手段或工具,是酷刑、勞教及被告(和其他人的)的宣傳。
如果中國的言論是自由的,就不會發生文化大革命、不會發生對法輪功的迫害。確切的說,正是因為言論的不自由,[江澤民集團]才有可能製造條件,有計畫的破壞和鏟除對法輪功的信仰與修煉。」